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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伤应该得到哪些赔偿

来源:华律网整理 2025-01-26 135149 人看过
医疗费、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每月伤残津贴、一次性就业补助金、一次性医疗补助金、停工留薪期工资、辅助器具费、伙食补助费、护理费、交通费等。华律网小编整理了相关内容,以供大家阅读,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

一、工伤应该得到哪些赔偿

医疗费、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每月伤残津贴、一次性就业补助金、一次性医疗补助金、停工留薪期工资、辅助器具费、伙食补助费、护理费、交通费等。

(一)医疗费

符合工伤保险诊疗项目目录、工伤保险药品目录、工伤保险住院服务标准的医疗费,凭票据据实结算,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

若用人单位未为职工缴纳工伤保险的,则此项赔偿由用人单位支付。

(二)一次性伤残补助金

一级伤残本人工资×27个月

二级伤残本人工资×25个月

三级伤残本人工资×23个月

四级伤残本人工资×21个月

五级伤残本人工资×18个月

六级伤残本人工资×16个月

七级伤残本人工资×13个月

八级伤残本人工资×11个月

九级伤残本人工资×9个月

十级伤残本人工资×7个月

一次性伤残补助金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若用人单位未为职工缴纳工伤保险的,则此项赔偿由用人单位支付。

本人工资:是指工伤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前12个月平均月缴费工资。

本人工资高于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300%的,按照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的300%计算;本人工资低于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60%的,按照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的60%计算。

(三)每月伤残津贴

一级伤残本人工资×90%

二级伤残本人工资×85%

三级伤残本人工资×80%

四级伤残本人工资×75%

五级伤残本人工资×70%

六级伤残本人工资×60%

1-4级伤残津贴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实际金额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由工伤保险基金补足差额。

5-6级伤残津贴由用人单位在难以安排工作的情况下支付,伤残津贴实际金额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由用人单位补足差额。

(四)一次性就业补助金

劳动关系终止时,用人单位支付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具体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

(五)一次性医疗补助金

劳动关系终止时,工伤保险基金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具体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

(六)停工留薪

原工资福利待遇不变,由所在单位按月支付,停工留薪期一般不超过12个月。

伤情严重或者情况特殊,经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可以适当延长,但延长不得超过12个月。

工伤职工在停工留薪期满后仍需治疗的,继续享受工伤医疗待遇。

(七)辅助器具费

因日常生活或者就业需要,且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安装假肢、矫形器、假眼、假牙和配置轮椅等辅助器具等产生的费用,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

若用人单位未为职工缴纳工伤保险的,则此项赔偿由用人单位支付。

(八)伙食补助费

住院期间,由工伤保险基金给予住院伙食补助费,费用标准由统筹地人民政府规定。

若用人单位未为职工缴纳工伤保险的,则此项赔偿由用人单位支付。

(九)护理费

停工留薪期内需要护理的,由所在单位负责。

评定伤残后需要护理的,完全生活不能自理,按统筹地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50%。

大部分生活不能自理,统筹地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40%。

部分生活不能自理,统筹地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30%。

(十)交通费

医疗机构出具诊断证明,经办机构同意,到统筹地区以外就医产生的交通费、食宿费,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费用标准由统筹地人民政府规定。

若用人单位未为职工缴纳工伤保险的,则此项赔偿由用人单位支付。

(十一)一次性工亡补助金

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职工工伤死亡赔偿标准共有三个项目:

① 丧葬补助金

6个月的上年度本地区职工月平均工资

② 供养亲属抚恤金

配偶每月40%,其他亲属每人每月30%,孤寡老人或者孤儿每人每月在上述标准的基础上增加10%。

各供养亲属的抚恤金之和不应高于因工死亡职工生前的工资。

③ 一次性工亡补助金

上一年度全国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0倍

因此,根据国家统计局公布的最新数据,一次性工亡补助金标准调整为: 47412×20=948240元。

工伤应该得到哪些赔偿

二、发生工伤需要什么时候提出申请

1、用人单位一方的申请时限

根据《工伤保险条例》《工伤认定办法》的规定,职工发生事故伤 害或者按照职业病防治法规定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所在单位应当自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30日内,向统筹地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遇有特殊情况,经报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同意,申请时限可以适当延长。

特别注意:

依据《工伤保险条例》规定规定,如果用人单位没有在上述30日内提交工伤认定申请,在此期间发生的工伤待遇等有关费用由该用人单位负担。

2、劳动者一方的申请时限

《工伤认定办法》规定规定,用人单位未在规定的时限内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的,受伤害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工会组织在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1年内,可以直接按照本办法规定规定提出工伤认定申请。

特别注意:工会组织也是可以申请的哦!

3、超过1年申请限的特别规定

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工伤保险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规定,由于不属于职工或者其近亲属自身原因超过工伤认定申请期限的,被耽误的时间不计算在工伤认定申请期限内。

有下列情形之一耽误申请时间的,应当认定为不属于职工或者其近亲属自身原因:

(1)不可抗力;

(2)人身自由受到限制;

(3)属于用人单位原因;

(4)社会保险行政部门登记制度不完善;

(5)当事人对是否存在劳动关系申请仲裁、提起民事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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延伸阅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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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法条:
[1]《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条
[2]《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九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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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麒麟,北京浩天(成都)律师事务所律师,毕业于四川大学,劳动关系协调员,成都市律师协会第八届劳动和社会保障专业委员会委员,成都市青羊区劳动争议兼职人民调解员,原中国中小企业协会调解中心调解员。在中国法制出版社著有《HR法律指南:企业劳动争议风险提示与防范全书》。擅长领域主要包括劳动法、公司法、劳动仲裁与民事诉讼争议解决,在企业劳动人事合规管理方面具有丰富的实务经验。详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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