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工伤应该得到哪些赔偿
医疗费、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每月伤残津贴、一次性就业补助金、一次性医疗补助金、停工留薪期工资、辅助器具费、伙食补助费、护理费、交通费等。
(一)医疗费
符合工伤保险诊疗项目目录、工伤保险药品目录、工伤保险住院服务标准的医疗费,凭票据据实结算,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
若用人单位未为职工缴纳工伤保险的,则此项赔偿由用人单位支付。
(二)一次性伤残补助金
一级伤残本人工资×27个月
二级伤残本人工资×25个月
三级伤残本人工资×23个月
四级伤残本人工资×21个月
五级伤残本人工资×18个月
六级伤残本人工资×16个月
七级伤残本人工资×13个月
八级伤残本人工资×11个月
九级伤残本人工资×9个月
十级伤残本人工资×7个月
一次性伤残补助金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若用人单位未为职工缴纳工伤保险的,则此项赔偿由用人单位支付。
本人工资:是指工伤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前12个月平均月缴费工资。
本人工资高于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300%的,按照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的300%计算;本人工资低于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60%的,按照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的60%计算。
(三)每月伤残津贴
一级伤残本人工资×90%
二级伤残本人工资×85%
三级伤残本人工资×80%
四级伤残本人工资×75%
五级伤残本人工资×70%
六级伤残本人工资×60%
1-4级伤残津贴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实际金额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由工伤保险基金补足差额。
5-6级伤残津贴由用人单位在难以安排工作的情况下支付,伤残津贴实际金额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由用人单位补足差额。
(四)一次性就业补助金
劳动关系终止时,用人单位支付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具体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
(五)一次性医疗补助金
劳动关系终止时,工伤保险基金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具体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
(六)停工留薪
原工资福利待遇不变,由所在单位按月支付,停工留薪期一般不超过12个月。
伤情严重或者情况特殊,经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可以适当延长,但延长不得超过12个月。
工伤职工在停工留薪期满后仍需治疗的,继续享受工伤医疗待遇。
(七)辅助器具费
因日常生活或者就业需要,且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安装假肢、矫形器、假眼、假牙和配置轮椅等辅助器具等产生的费用,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
若用人单位未为职工缴纳工伤保险的,则此项赔偿由用人单位支付。
(八)伙食补助费
住院期间,由工伤保险基金给予住院伙食补助费,费用标准由统筹地人民政府规定。
若用人单位未为职工缴纳工伤保险的,则此项赔偿由用人单位支付。
(九)护理费
停工留薪期内需要护理的,由所在单位负责。
评定伤残后需要护理的,完全生活不能自理,按统筹地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50%。
大部分生活不能自理,统筹地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40%。
部分生活不能自理,统筹地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30%。
(十)交通费
医疗机构出具诊断证明,经办机构同意,到统筹地区以外就医产生的交通费、食宿费,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费用标准由统筹地人民政府规定。
若用人单位未为职工缴纳工伤保险的,则此项赔偿由用人单位支付。
(十一)一次性工亡补助金
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职工工伤死亡赔偿标准共有三个项目:
① 丧葬补助金
6个月的上年度本地区职工月平均工资
② 供养亲属抚恤金
配偶每月40%,其他亲属每人每月30%,孤寡老人或者孤儿每人每月在上述标准的基础上增加10%。
各供养亲属的抚恤金之和不应高于因工死亡职工生前的工资。
③ 一次性工亡补助金
上一年度全国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0倍
因此,根据国家统计局公布的最新数据,一次性工亡补助金标准调整为: 47412×20=948240元。
二、发生工伤需要什么时候提出申请
1、用人单位一方的申请时限
根据《工伤保险条例》《工伤认定办法》的规定,职工发生事故伤 害或者按照职业病防治法规定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所在单位应当自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30日内,向统筹地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遇有特殊情况,经报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同意,申请时限可以适当延长。
特别注意:
依据《工伤保险条例》规定规定,如果用人单位没有在上述30日内提交工伤认定申请,在此期间发生的工伤待遇等有关费用由该用人单位负担。
2、劳动者一方的申请时限
《工伤认定办法》规定规定,用人单位未在规定的时限内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的,受伤害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工会组织在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1年内,可以直接按照本办法规定规定提出工伤认定申请。
特别注意:工会组织也是可以申请的哦!
3、超过1年申请限的特别规定
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工伤保险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规定,由于不属于职工或者其近亲属自身原因超过工伤认定申请期限的,被耽误的时间不计算在工伤认定申请期限内。
有下列情形之一耽误申请时间的,应当认定为不属于职工或者其近亲属自身原因:
(1)不可抗力;
(2)人身自由受到限制;
(3)属于用人单位原因;
(4)社会保险行政部门登记制度不完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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