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隐私权

更新时间:2025.05.14 10:37: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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隐私权 隐私权是自然人享有且与公共利益无关的个人信息、私人活动和私有领域进行支配的一种人格权。是我国宪法赋予个人的一项基本人格权利,权利主体有权依法按自己的意志利用其隐私,以从事种种满足自身需要的活动。但隐私权的利用同样不得违反强制性规定,不得有悖于公序良俗,即权利不得滥用。它主要包括个人生活自由权、情报保密权、个人通讯秘密权、个人隐私权利用四个方面。大家对于隐私权到底了解多少呢?下面就有华律网小编为你讲解隐私权的概念和内容、隐私权受到侵害怎么办、隐私权法律规定。

1隐私权概念,特征和内容

一、 隐私权的概念

隐私权,是指自然人享有的私人生活安宁与私人生活信息依法受到保护,不受他人侵扰、知悉、使用、披露和公开的权利。它包括如下几层含义:第一,隐私权的主体只能是自然人。 隐私权是基于自然人的精神活动而产生,法人作为组织体并没有精神活动,故无隐私可言。法人对其经营活动的信息享有的权利可依商业秘密不受侵犯而得到保护。第二,隐私的内容包括私人生活安宁和私人生活信息。只要未经公开,自然人不愿意公开、披露的信息都构成 隐私的内容,自然人就此享有隐私权。因此,隐私在外延上涵盖了阴私,后者仅指与男女两性关系有关的生活秘密。第三,侵害隐私权的方式通常包括侵扰自然人的生活安宁,探听自 然人的私生活秘密,或在知悉他人隐私后,向他人披露、公开,或者未经许可进行使用。我国现行有关立法对隐私权的独立地位未予确认,实践中通常将侵害隐私的行为作为侵害名誉权处理,实为权宜之计,但不能因此否定隐私权独立于 名誉权等其他具体人格权的地位。

二、隐私权的特征

(1)隐私权的主体只能是公民即自然人,不包括法人尤其是企业法人的秘密(实际上即商业秘密)。商业秘密不具有隐私所具有的有公共利益,群体利益无关的本质属性。

(2)隐私权的客体包括个人活动、个人信息和个人领域。

(3)隐私权的保护范围受公共利益的限制。

根据隐私权的特征,就目前国内外学者的通说,隐私权有以下四项权利:

(1)隐私隐瞒权。隐私隐瞒权是指权利主体对于自己的隐私进行隐瞒,不为人所知的权利。

(2)隐私利用权。隐私利用权是指自然人对于自己的隐私权积极利用,以满足自己精神,物质等方面需要的权利。

(3)隐私维护权。隐私维护权是指隐私权主体对于自己的隐私权所享有是维护其不可侵犯性,在受到非法侵犯时可以寻求公力与私力救济。

(4)隐私支配权。隐私支配权是指公民对自己的隐私有权按照自己的意愿进行支配。

三、隐私权的内容

(一) 个人生活安宁权。个人生活安宁权,也称个人生活自由权。即权利主体有权按照自己的意志从事或者不从事与社会公共利益无关的活动,不受他人的干涉、破坏或者支配。

(二) 个人生活信息保密权。个人生活信息的内容相当广泛,从家庭成员、亲属关系、交际关系、财产状况,到个人的身高、体重、病史、婚恋史、身体缺陷、健康状况、爱好等。权利主体有权禁止他人非法知悉 、使用、披露或者公开个人生活信息。例如,未经权利人的许可,任何人不得以任何方式向第三人披露权利人的身体上隐秘的缺陷;不得占有、阅知权利人私生活信息的物质载体,如翻阅他人的日记本、存折等。

(三)个人通讯秘密权。权利主体对个人信件、电报内容有权加以保密,有对自己的电话、传真、电子信箱的号码及 其内容加以保密的权利,有权禁止他人未经许可窃听或者查阅。

(四)个人隐私使用权。权利主体有权依法自己使用或者许可他人使用隐私,并有权决定使用隐私的方式,任何人或者组织不得非法干涉。例如,自然人许可他人使用自己的隐私写作个人传记,在传记中披露鲜为人知的个人生活信息,以提高传记的发行量。任何权利不得滥用,隐私权也不例外。自然人对自己隐私的使用,不得违反法律的强制性规定,不得违背社会公序良俗,不得损害第三人的利益。例如,权利主体不得在公众场合展示自己的身体上隐秘部位的缺陷;不得任意使用与第三人隐私或者名誉有关的隐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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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隐私权受到侵害怎么办

当事人权益受到侵害的,可以通过协商沟通解决问题,无法协商的,可以通过起诉途径依法维权。

(1)停止侵害

受害人对于正在发生的侵害,如加害人正在宣扬传播受害人的隐私资料、侵入受害人的私生活领域等,可以请求停止侵害,防止损害结果的发生或扩大等。

(2)赔礼道歉

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名誉权案件若干问题的解答》的规定,恢复名誉、消除影响、赔礼道歉可以书面或者口头的方式进行,内容须事先经人民法院审查。

恢复名誉、消除影响的范围,一般应与侵权所造成不良影响的范围相当。

公民、法人因名誉权受到侵害要求赔偿的,侵权人应赔偿侵权行为造成的

经济损失;公民并提出精神损害赔偿要求的,人民法院可根据侵权人的过错程

度、侵权行为的具体情节、给受害人造成精神损害的后果等情况酌定。

(3)赔偿损失

隐私权的赔偿范围主要包括两个方面:一是对受害人受到的精神损害进行赔偿;二是对受害人因隐私权受到侵害而产生的其他损失进行赔偿,主要指财产损失。

法律适用上应类推适用《民法通则》第120条的规定,侵害隐私利益的民事责任方式,应包括停止侵害、消除影响、赔礼道歉和赔偿损失。侵害他人隐私,造成财产损失的,应按照全部赔偿原则,予以全部赔偿。侵害他人隐私,致他人精神损害,并且造成严重后果的,受害人有权请求精神抚慰金赔偿。精神抚慰金的赔偿数额,根据侵害人的主观过错程度,侵害的具体情节、后果和影响,侵害人的得利情况,侵害人的经济承受能力以及受诉法院当地的平均生活水平等因素,综合考虑予以酌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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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隐私权保护的最新法律规定

宪法第三十八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人格尊严不受侵犯。禁止用任何方法对公民进行侮辱、诽谤和诬告陷害。”这里的“用任何方法对公民进行侮辱”包括用宣扬他人隐私的方式,而保护公民的人格尊严,也当然地保护公民的隐私权;

宪法第三十九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住宅不受侵犯。禁止非法搜查或者非法侵入公民的住宅。”而公民的某些个人生活规律也属于个人隐私,本条确保了公民的日常生活不被非法干扰,也从一定程度上保护了公民的生活隐私权;

宪法第四十条还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受法律保护。除因国家安全或者追查刑事犯罪的需要,由公安机关或者检察机关依照法律规定的程序对通信进行检查外,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任何理由侵犯公民的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私拆信件和窃听电话,都是侵犯通信秘密的行为,宪法通过禁止这些行为,从而对公民的隐私权予以保护。

刑法第二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非法搜查他人身体、住宅,或者非法侵入他人住宅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第二百四十六条第一款规定:“以暴力或者其他方法公然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实诽谤他人,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第二百五十二条规定:“隐匿、毁弃或者非法开拆他人信件,侵犯公民通信自由权利,情节严重的,处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第二百五十三条第一款规定:“邮政工作人员私自开拆或者隐匿、毁弃邮件、电报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以上规定,都是宪法保护公民隐私权的精神在刑事领域的具体延伸,为保护公民隐私权提供了最强有力的刑法保障。

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二条第一款规定:“人民法院审判第一审案件应当公开进行。但是有关国家秘密或者个人隐私的案件,不公开审理。”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条规定:人民法院审理民事案件,除涉及国家秘密、个人隐私或者法律另有规定的以外,应当公开进行;离婚案件当事人申请不公开审理的,可以不公开审理。行政诉讼法第四十五条规定:“人民法院公开审理行政案件,但涉及国家秘密、个人隐私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另外,人民法院组织法第七条也对为保护公民隐私而不公开审理作了规定。这些规定其实是对公民隐私权最明显的司法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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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侵犯隐私权的认定条件

一、主观具有过错

侵害隐私权因属于一般侵权行为,要求行为人主观上须具有过错才能构成侵权责任,故意、过失在所不问,但过错形态影响侵权人法律责任轻重的承担问题。

二、违法行为的存在

侵 害他人隐私的行为因直接违反法律规定抑或违反社会公德受到法律的否定评价,使得该行为具有违法性质。隐私权是绝对权,具有普遍的对世效力,要求任何不特定 人负有不侵犯他人隐私的义务,违反这种义务进行的行为均被纳入侵犯隐私行为之列,除非有正当合法抗辩事由存在,通常这种侵害行为以作为形式表达,并不必以 公开他人隐私为要件。结合行为类型的多样性与隐私内涵的发展性,基本可以概括为两类:侵扰私人空间的行为与侵害私人信息的行为。

三、损害结果发生

损 害是侵权行为的结果,作为一种事实状态,主要有三种表现形态:财产损失、人格利益受损及精神痛苦。侵害隐私并不直接与财产利益挂钩,甚至有时根本没有财产 利益受损,受冲击的往往是人格利益的损害,通常伴有精神痛苦,当然这并不否认隐私权遭受损害所导致的权利人经济上的损失。一般来讲,只要存在侵害法定权利 的事实,即使侵害后果难以觉察或证明,即可构成侵权法中的损害。隐私权这种精神性人格权损害后果不易量化,受害人具体人格受损证明困难,但这点并不妨碍认 定损害事实的存在。

四、具备因果联系

侵权法上因果关系在于确定行为人的行为与结果之间的联系,侵害隐私权的行为和损害事实之间往往 具有直接关联性,侵害隐私权的后果表现为权利人自控信息的“外溢”与私域生活的侵扰,这一事实乃侵害行为所致,换句话来说,权利主体因该不法行为遭受人格 利益受损。就非财产性利益受损与行为方面还是比较容易把握的,出问题的地方是财产利益与侵权行为的因果关系认定方面,有没有直接必然的联系则须借助一定的 方法,通常从以下两方面把握:时间上有无顺序性,侵害行为是否客观存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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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隐私权侵权责任的承担方式

(一)对财产损害的赔偿

财产损害可以分为所受损害和所失利益。前者也称积极的损害,是指现有财产的直接减少后者也即消极的损害,是指本来应当获得的利益而未能获得,对于所失利益的确定,可以有多种方法。一是根据一般人在正常情况下所能预期获得的利益来进行计算。采取此种方法需要“于加害行为时存在,而依吾人之智识经验可得而知及为债务人所知之通常或特别情事为基础,依其自然发展,一般可得预期之利益,其利益于原因事实,视有相当因果关系。二是根据受害人的特殊情况来计算所失利益的损失。隐私权虽无直接财产内容,但却对民事主体获取财产利益有着很大的影响。对隐私权的侵害往往会妨碍权利人根据隐私信息取得其本应取得的财产利益。赔偿受害人的消极损害就是对这部分可得财产利益的补偿。

(二)对非财产损害的赔偿

所谓非财产损害,是指赔偿权利人所遭受的财产损害以外的损害。它主要是指精神损害,是指侵害隐私权等使受害人在精神上产生恐惧、悲伤、怨愤、绝望、羞辱等痛苦。精神损害具有无形性,不能以金钱来计算和衡量。在我国民法理论界,非财产损害也被称为精神损害,但这种提法并不周延,非财产损害赔偿包括了精神损害赔偿

我国目前可以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解释》的有关规定处理。《解释》第2条规定违反社会公共利益、社会公德侵害他人隐私或者其他人格利益,受害人有权获得司法救济。据此及相关规定,侵害隐私权的民事责任方式包括停止侵害、消除影响、赔礼道歉。除此之外,还应包括损害赔偿。损害赔偿分为精神损害赔偿和财产利益损害赔偿。对于精神损害赔偿应依据《解释》第8条、第10条规定,即因侵权致人精神损害,造成严重后果的,受害人有权要求侵权人赔偿相应的精神损害抚慰金。其赔偿数额根据以下因素确定一侵权人的过错程度二侵权的手段、场合、行为方式等具体情节三侵权行为造成的后果四侵权人的获利情况五侵权人承担责任的经济能力六受诉法院所在地平均生活水平。对于财产利益损害,应按全部赔偿的原则,予以全部赔偿。

(三)非以财产赔偿提供的救济方式

除了金钱赔偿以外,我国《民法通则》还规定了几种财产以外的赔偿方式:停止侵害;消除影响、恢复名誉;赔礼道歉。这些赔偿方式作为民事侵权行为的一般救济方式普遍存在于侵权行为法的规定之中,其本身具有金钱所不能替代的救济性,因此将长期存在于民事法律的规定之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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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被侵犯隐私受害人能要求赔偿吗

侵犯他人隐私,受害人可以要求赔偿,赔偿责任有以下几种:

一、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八条第一款,我国侵害公民隐私权的责任方式主要有以下几种:

(1)停止侵害

受害人对于正在发生的侵害,如加害人正在宣扬传播受害人的隐私资料、侵入受害人的私生活领域等,可以请求停止侵害,防止损害结果的发生或扩大等。

(2)赔礼道歉

(3)赔偿损失

隐私权的赔偿范围主要包括两个方面:一是对受害人受到的精神损害进行赔偿;二是对受害人因隐私权受到侵害而产生的其他损失进行赔偿,主要指财产损失。

二、有关规定有《侵权责任法》第二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八条第二款,当对隐私权人产生严重精神损害、造成严重后果,成应当承担上述法律责任外,还将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条规定,精神损害抚慰金的数额确定要考虑以下因素:

1、侵权人的过错程度,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2、侵害的手段、场合、行为方式等具体情节;

3、侵权行为所造成的后果;

4、侵权人的获利情况;

5、侵权人承担责任的经济能力;

6、受诉法院所在地平均生活水平。

三、有时候,侵犯隐私权也可能会导致隐私权人的财产损失,从而承担财产赔偿责任,但是,赔偿责任一般限于侵权行为直接导致的财产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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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侵犯隐私权的赔偿责任规定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

第三十八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人格尊严不受侵犯。禁止用任何方法对公民进行侮辱、诽谤和诬告陷害。

第三十九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住宅不受侵犯。禁止非法搜查或者非法侵入公民的住宅。

第四十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受法律的保护。除因国家安全或者追查刑事犯罪的需要,由公安机关或者检察机关依照法律规定的程序对通信进行检查外,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任何理由侵犯公民的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

第一百条 公民享有肖像权,未经本人同意,不得以营利为目的使用公民的肖像。

第一百零一条 公民、法人享有名誉权,公民的人格尊严受法律保护,禁止用侮辱、诽谤等方式损害公民、法人的名誉。

三、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

158.以营利为目的,未经公民同意利用其肖像做广告、商标、装饰橱窗等,应当认定为侵犯公民肖像权的行为。

159.以侮辱或者恶意丑化的形式使用他人肖像的,可以认定为侵犯名誉权的行为。

160.以书面、口头等形式宣扬他人的隐私,或者捏造事实公然丑化他人人格,以及用侮辱、诽谤等方式损害他人名誉,造成一定影响的,应当认定为侵害公民名誉权的行为。

以书面、口头等形式诋毁、诽谤法人名誉,给法人造成损害的,应当认定为侵害法人名誉权的行为。

161.公民死亡后,其名誉受到侵害,使其配偶、父母、子女或者其他有关人员受到损害的,受害人可以提起诉讼。

162.盗用、假冒他人姓名、名称造成损害的,应当认定侵犯姓名权、名称权的行为。

四、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四十五条非法搜查他人身体、住宅,或者非法侵入他人住宅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司法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犯前款罪的,从重处罚。

第二百四十六条以暴力或者其他方法公然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实诽谤他人,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

前款罪,告诉的才处理,但是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和国家利益的除外。

第二百五十二条隐匿、毁弃或者非法开拆他人信件,侵犯公民通信自由权利,情节严重的,处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第二百五十三条邮政工作人员私自开拆或者隐匿、毁弃邮件、电报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五、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

第三十九条 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披露未成年人的个人隐私。

对未成年人的信件、日记、电子邮件,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隐匿、毁弃;除因追查犯罪的需要,由公安机关或者人民检察院依法进行检查,或者对无行为能力的未成年人的信件、日记、电子邮件由其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代为开拆、查阅外,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开拆、查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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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网络隐私权的内容

网络个人资料信息搜集的知悉权。知悉权是网络隐私权的基本权利,是指任何单位和个人在搜集使用他人的个人数据资料时,必须向资料的所有者进行及时准确的告知,网络用户有权知道数据的使用者收集了哪些信息,信息的具体内容是什么,这些信息将被用作何用途以及数据拥有人的相关权利等。

资料搜集的选择权。用户的选择权主要体现在对个人信息资料的搜集使用上,在目前情况下,绝大多数网站所提供的服务都与用户付出的信息资料直接有关,如果用户不提供个人信息或者不完全提供网站所需的全部个人资料,就无法获得网站的绝大部分服务,甚至拒绝访问,这样不利于用户选择权的充分实现,所以选择权的真正实现尚待时日,尚需各方的努力。

网络个人信息资料的控制权。这是网络隐私权的核心,这一权利包括网络隐私权人通过合理的途径访问、查阅被搜集和整理的网络个人信息资料并对错误的个人信息资料进行修改、补充、删除,以保证网络个人信息资料的完整、准确。也包括任何单位或个人、未经网络用户本人的同意或授权,不得随意公开、使用或处置用户的网络个人信息资料。

网络个人信息资料的安全请求权。不论网站所搜集的是何种个人信息,只要涉及到网络隐私权,就必然与信息资料的安全问题有密切关系,不论是人为的信息泄漏或被窃取,还是技术上的缺陷、操作上的失误致使信息资料或数据丢失,都将严重地影响个人信息资料的正常使用和用户网络隐私权的保护。所以应当赋予权利人安全请求权:一方面权利人有权要求网络个人信息资料的持有人采取必要的合理措施,保护用户的个人信息资料的安全;另一方面,当网络个人信息资料的持有人拒绝采取必要措施和技术手段保护网络个人信息资料的安全时,权利人有权提起诉讼或根据协议申请仲裁或向有关行政职能机构申述获得行政强制力的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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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公民的隐私权案例

案情:某工厂工人刘某外出嫖娼,被公安机关查获。刘某冒用同厂工人王某的名义接受了罚款处罚,后公安机关通告该工厂,该工厂工人纷纷议论王某嫖娼的事情。本案中,刘某的行为侵犯了王某的名誉权和姓名权。刘某外出嫖娼被公安机关查获时用王某的名义的行为侵犯了王某的姓名权,该行为的后果造成了王某的名誉受损,同时侵犯了王某的名誉权。

又例如:甲为摄影家乙充当模特,双方未对照片的发表和使用做出约定。后乙将甲的裸体照片以艺术照的形式出版发行,致使甲受到亲朋好友的指责。本案中,乙发表照片侵犯了甲的隐私权

评析:隐私权又称个人生活秘密权,是指公民不愿公开或让他人知悉个人秘密的权利。公民为了维持正常的生活和精神的安宁,往往希望保护自己私生活中的秘密,世界上许多国家都将隐私权作为一种宪法权利加以保护。我国法律现在虽然还未明文确定隐私权为一项具体的人格权,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规定:以书面、口头等形式宣扬他人的隐私,或者捏造事实公然丑化他人人格,以及用侮辱、诽谤等方式损害他人名誉,造成一定影响的,应当认定为侵害公民名誉权的行为。最高人民法院有关司法解释则进一步将隐私权从名誉权中分离出来,作为一项独立的人格权予以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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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专业律师解答

如何保护隐私权
要保护金融隐私权,需要自然人有隐私权的意识,同时需要法律完善金融隐私权的保护制度,自己的权利受到侵犯的,可以寻求法律救济。制定金融隐私权保护法律要有前瞻性。目前,金融产品与服务日益向个人生活渗透,但由于消费者与金融机构在获取信息方面的不对称,普通消费者更容易受到侵害,当发生纠纷时,因格式合同的免责条款以及个案维权成本高昂,导致消费者在纠纷处理的程序和实体上处于弱势地位。除了通过对金融机构经营行为进行监管外,还应同样注意对金融消费者合法权益的保护。
暴露他人隐私犯法吗?要受到什么的惩罚?
1、私自透露别人隐私犯法,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2、单位犯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述的规定处罚。
私自在别人家按摄像头判几年
1、私自在别人家安摄像头,该行为涉嫌构成非法使用窃听、窃照专用器材罪,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若是给他人造成严重精神损害的,还应当承担精神损害赔偿责任。
2、根据《刑法》第二百八十四条规定,非法使用窃听、窃照专用器材,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故意暴露别人的隐私犯法吗
1、公民个人隐私依法不受他人侵犯,如果行为人泄露别人隐私轻则构成民事侵权,承担民事责任,重则面临治安管理处罚,承担行政责任,更严重者会触犯刑法,构成犯罪。
2、偷窥、偷拍、窃听、散布他人隐私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自;情节较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
侵犯隐私权可以判几年
侵犯隐私权一般是不会判刑的,但是如果有非法搜查他人身体、住宅,或者非法侵入他人住宅的侵犯他人隐私权的行为的,会构成犯罪,会被判处刑罚,即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问:侵犯隐私权的行为有哪些?答:侵犯隐私权的行为有以下这些:
(一)以电话、短信、即时通讯工具、电子邮件、传单等方式侵扰他人的私人生活安宁;
(二)进入、拍摄、窥视他人的住宅、宾馆房间等私密空间;
(三)拍摄、窥视、窃听、公开他人的私密活动;
(四)拍摄、窥视他人身体的私密部位;
(五)处理他人的私密信息;
(六)以其他方式侵害他人的隐私权。
侵犯别人隐私可以判多少年
侵犯别人隐私属于民事问题,不属于犯罪行为,不会被判处刑罚。但如果非法搜查他人身体、住宅,或者非法侵入他人住宅的,会被判刑,即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隐匿、毁弃或者非法开拆他人信件,侵犯公民通信自由权利,情节严重的,处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问:侵犯别人隐私权的法律后果是什么?答:侵犯别人隐私权的法律后果如下:
1、停止侵害的后果。受害人对于正在发生的侵害,如加害人正在宣扬传播受害人的隐私资料、侵入受害人的私生活领域等,可以请求停止侵害,防止损害结果的发生或扩大等。
2、赔礼道歉的后果。
3、赔偿损失的后果。隐私权的赔偿范围主要包括两个方面:一是对受害人受到的精神损害进行赔偿;二是对受害人因隐私权受到侵害而产生的其他损失进行赔偿,主要指财产损失。
4、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私自调查他人隐私违法吗
1、私自调查他人隐私违法。
2、窃取或者以其他方法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的,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风险提醒】泄露个人隐私是指公民的私人信息被他人搜集、知悉、公开等非法行为,泄露个人隐私会对他人的隐私权造成侵犯,需要承担一定的法律责任。
【专家建议】。侵害他人隐私,造成财产损失的,应按照全部赔偿原则,予以全部赔偿。侵害他人隐私,致他人精神损害,并且造成严重后果的,受害人有权请求精神抚慰金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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