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关于合同形式的规定存在差异。
首先需要注意的一点是,典型的承揽合同通常属于诺成性的、不需要采用特别格式要求的合同类型。
这意味着其当事人有权自主决定采用口头性协议、书面性合同以及其他多种形式来实现这类合同的订立过程。
相比之下,承包合同则通常需要以书面形式明确确定发包方和承包方各自的权利及职责边界,并且这种协约已经被纳入了法令的保护范畴之中,成为受到法律制约和保障的有约束力的文件。
(2)关于合同录订立过程的实施手段存在显著区别。
具体来说,对于典型的承揽合同,只要双方协商达成共识即可使其效力得以确立。
但承包合同的订立在大多数情况下必须严格依照法规,通过实施公开招标的模式来进行。
(3)在无正当理由的情况下,解除合同的方式亦有所异同。
承揽合同归功于合同双方的共同意愿而成立,同样可以根据合同双方的共识予以解除。
在当事人双方自愿解除合同时,承揽合同也会立即因这种解除行为而终止。
但是承包合同自依法设立起便具备了法律效力,没有司法程序认可的情况下,任何一方都不能擅自更改或者撤销。
除此之外,仔细研究承揽合同可以发现它主要呈现出以下几个鲜明的特点:
1. 承揽合同的基本标的在于完成某种工作任务并将成果交付给对方。
2. 承揽合同涉及的标的物往往具有特定性,很难进行二次交易。
3. 承揽人在执行工作任务方面具有很高的独立性。
4. 承揽合同中包含着一种特殊的人身属性,高强度的劳动力密集型活动往往需要合同一方投入较高的人力成本。
5. 从性质上说,承揽合同通常表现为承诺性合同、有偿合同、互负给付义务的合同以及无需采取特殊格式要求的合同。
6. 承揽合同鼓励双向沟通,强化各方的协同服务,确保合同执行过程中的高效协作。
作为一个重要的环节,承揽合同中的双方应当明确各自的责任和义务,各自独立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民法典》
第七百七十条
承揽合同是承揽人按照定作人的要求完成工作,交付工作成果,定作人支付报酬的合同。
承揽包括加工、定作、修理、复制、测试、检验等工作。
第七百七十一条
承揽合同的内容一般包括承揽的标的、数量、质量、报酬,承揽方式,材料的提供,履行期限,验收标准和方法等条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