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泰州经济犯罪律师-陈志学律师
陈志学律师
江苏尚学律师事务所
泰州
5.05
729
累计执业年限23
“口碑律师”、“经验丰富”、“律所骨干”
江苏尚学律师事务所主任律师执业地:泰州执业23年
综评5.0 帮助729人 获好评数5次

“口碑律师”、“经验丰富”、“律所骨干”

擅长:

刑事辩护、取保候审、经济犯罪、职务犯罪

律师简介 江苏尚学律师事务所主任,江苏省刑事专业律师,江苏省律协刑事业务委员会副主任,泰州市律师协会副会长,泰州市律协刑事业务委员会主任,泰州市法学会刑事诉讼法研究会会长,江苏省律师行业优秀党员,江苏省律协刑事律师培训授课专家,江苏省律协刑事专业人才专家库成员,泰州市优秀律师,泰州市业务能手,泰州市法治建设法... 更多
139526434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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泰州经济犯罪律师-陈志学律师
陈志学律师
江苏尚学律师事务所主任,江苏省刑事专业律师,江苏省律协刑事业务委员会副主任,泰州市律师协会副会长,泰州市律协刑事业务委员会主任,泰州市法学会刑事诉讼法研究会会长,江苏省律师行业优秀党员,江苏省律协刑事律师培训授课专家,江苏省律协刑事专业人才专家库成员,泰州市优秀律师,泰州市业务能手,泰州市法治建设法律专家,泰州市公安局监管支队律师监督员,泰州学院特聘教授;2011年始就刑事辩护技能进修于北京大学、清华大学、中国政法大学、中国人民大学,华东政法大学、上海交通大学和苏州大学法学院等,2013年被中国法学会评为优秀刑事律师,2018年度入选《中国法律年鉴》优秀刑事律师,2022年度荣获法治先进模范个人;陈主任领衔创办的尚学所为江苏省第二家专注刑事领域的律师事务所,为中国政法大学刑事辩护研究中心会员,担任泰州市公安局医药高新区分局常年法律顾问…陈志学主任【承办典型刑事案件】:成功辩护了江苏省委原政法委书记王某科秘书刘某受贿案,泰州市委原副秘书长王某(正处级)受贿、滥用职权案,泰州市海陵区科技局副局长郑某贪污、受贿案,泰州市高教园区管委会副主任左某(副处级)贪污、受贿案,泰州市公安局姜堰分局吴某徇私枉法案(成功不起诉),泰州市公安局经济支队原大队长袁某受贿案,泰兴市体育局主任孙某玩忽职守案(免于刑事处罚),泰州市城市建设项目管理中心主任徐某受贿案,苏州市姑苏区某局唐某贪污受贿案,范某涉嫌诈骗140万案【成功不起诉】,2016年除夕夜郑某故意杀人抛尸案【中院一审死刑、省高院二审成功改判】,“泰州2014·5·22传销组织”故意杀人抛尸案、2013年泰州李某“杀妻伪造交通事故”案【中院一审死刑、省高院二审成功改判】、“泰州引江河2013·3·27”陈某故意杀人、抢劫、强奸抛尸案【死缓】、“泰州2012·10·29出租车驾驶员戴某”故意杀人案【死缓】,陈林龙故意杀人案(苏州媒体全程报道)【无期徒刑】,“藏某故意杀害“***”案,蒋某(上海籍)“靖江杀人抛尸案”【死缓】、张合田(河北籍)故意杀人案【死缓】、香港泰和国际有限公司董事长王某合同诈骗案(合同金额四亿、与北京帅和所、北京凯天所、广西天惠所合作),周某聚众斗殴罪转化故意杀人案,扬子江药业集团药物研究院孟某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案,杜某(湖北籍)运输、贩卖毒品案,吴某(四川长宁)贩卖毒品案【羁押一年后无罪释放】、张某(安徽籍)贩卖毒品案,胡某非法持有毒品案【不起诉】、徐某(广东·珠海)贩卖毒品案【二审改判】、陈某(湖北·潜江)贩卖毒品案、万某(苏州)容留他人吸毒案、“泰州黑猫餐厅”团伙诈骗(江西)案,袁某合同诈骗案(涉案金额3000万元,江苏公安厅督办案件),“送电池系列”团伙诈骗案(湖南·湘西),“香烟调包系列”诈骗案,张某故意伤害致死案,陈某强奸案,袁某抢劫案,夏某(车管所)渎职案【缓刑】,潘某盗窃案,唐某等人职务侵占案(上海)案,、石某(安徽籍)开设赌场案,徐某(上海籍)网络赌博团伙案(公安部督办)【不起诉】、冯某(海南籍)开设赌场案【二审改判缓刑】、刘某(广西)网络赌博案【二审改判缓刑】、赵某(徐州)抢劫案【二审改判】、邢某(南通)聚众斗殴案【缓刑】,张某(苏州)重大环境污染事故案【缓刑】,李某(重庆籍)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缓刑】、张某贪污、受贿案、罗某、陈某贪污案(省高院发回重审案)、林某(广东籍)泄露国家秘密案【缓刑】、贾某(连云港)团伙盗窃案、赵某(徐州)聚众斗殴案【缓刑】、苏某(无锡)生产、销售伪劣商品案【缓刑】、邢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案、蒋某(湖南籍)“缝纫机芯团伙诈骗”案【缓刑】、万某(湖北孝感)“金元宝团伙诈骗”案【缓刑】、林某(福建籍)组织卖淫案【不起诉】、冯某“休闲中心”容留卖淫案、刘某(福建籍)“宾馆发卡片”团伙介绍卖淫案、吴某(湖北籍)“网络组织卖淫”案、王某(重庆籍)组织卖淫案、王某(海南籍)"湖南卫视·我是歌手”诈骗案、田某(辽宁籍)传播淫秽物品牟利罪、卢某非法经营罪(烟草)、唐某虚开增值税发票案【不起诉】、严某销售假冒注册商品案、周某(湖南籍)“***”敲诈勒索案、陆某“三氯化铝废液”污染环境案、张某偷排危险废物污染环境案、姚某贩卖毒品案、张某(黑龙江籍)生产、销售假药案【公安部督办】、杨某(湖北籍)生产假药案、周某“2015春节醉驾”特大交通肇事案、满某(山东籍)组织卖淫案、姜某信用卡诈骗案【取保】、王某、石某【北京籍】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案【不起诉】、倪某敲诈勒索案【缓刑】、秦某环境污染案【缓刑】、谭某、张某(湖北籍)介绍卖淫案【缓刑】、谭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案【缓刑】、刘某(江西籍)“春药、迷药”系列诈骗案、曹某污染环境案【缓刑】、袁某(常州)污染环境案【缓刑】、何某(四川籍)网络开设赌场案、戚某强奸、猥亵幼女案、王某生产销售伪劣产品案,刘某等人(二流车贷)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案、虞某等人(P2P平台贷)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案、刘某等人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敲诈勒索、诈骗、寻衅滋事、非法拘禁案等等...陈志学律师以优质高效的服务,热诚的态度欢迎社会各界当事人,聚焦泰州市【范围:三市三区:海陵区、医药高新(高港)区、姜堰区、兴化市、泰兴市、靖江市】。
泰州经济犯罪律师-李亮律师
李亮律师
李亮律师,江苏品川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同时具有工学和法学学士学位。曾在某政府部门工作数年,自从事律师职业以来,专注于刑事辩护,现为江苏品川律师事务所品圆刑事法律团队负责人。李亮律师博学敏思,具有扎实的刑事专业知识和较强的刑辩技巧,执业以来承接数百起刑事案件,并取得了多起无罪、缓刑或者大幅少刑的有效辩护成果,列举部分典型案例如下:徐某某涉嫌120万合同诈骗罪被检察院不起诉;谢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被检察院不起诉;吕某盗窃罪被检察院不起诉;李某某涉嫌强奸罪被公安机关撤案;邓某某涉嫌抢劫罪从检察机关建议量刑有期徒刑10-12年到二审改判为有期徒刑三年;唐某涉嫌诈骗罪从检察院建议量刑十年到判决五年三个月;沈某某非法经营罪从一审判决有期徒刑五年到二审改判为有期徒刑七个月;杨某从指控涉嫌组织卖淫罪经辩护改为协助组织卖淫罪并获判缓刑;史某某开设赌场罪被逮捕后在一阶段获判缓刑;梁某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涉案二百余万元被判缓刑;以及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侵犯著作权罪、传播淫秽物品牟利罪、交通肇事罪、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非法控制计算机信息系统罪、危险驾驶罪等,均判决缓刑。
泰州经济犯罪律师-刘慧娟律师
刘慧娟律师
律师名:刘慧娟 执业律所:北京策略(呼和浩特)律师事务所 执业证号:11101202511888554 个人简介:前呼和浩特市某检察院员额检察官、检委会委员,16年司法机关任职经验,深耕公诉业务12年,主导审查逮捕、审查起诉、出庭支持公诉等刑事诉讼全流程。 现专注刑事辩护领域,依托司法机关核心任职经历,两度获评市级“优秀公诉人”“十佳公诉人”。擅长从证据、程序、法律适用切入,制定精准辩护策略。形成“控辩双重视角”的独特辩护优势,累计办理各类刑事案件数百起,实战经验扎实。 一、全流程办案把控:熟悉侦查、起诉、审判各阶段司法逻辑,擅长从证据标准、程序合规、法律适用三个核心维度切入,精准拆解案件关键点,制定针对性辩护策略。 二、多元领域深耕:聚焦职务犯罪、经济犯罪、污染环境、危害公共安全等重点领域,牵头办理多起复杂疑难案件,对重大案件讨论与决策流程有深刻理解,辩护针对性强。 三、控辩视角融合:兼具司法机关办案经验与辩护实战经历,能精准预判案件走向,在证据质证、法律适用争议等关键环节形成突破,最大化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 本地资源适配:熟谙呼和浩特市各区县监委、法院办案流程与裁判规则,全流程跟进辩护工作。 服务地区:内蒙古呼和浩特 联系地址:呼和浩特市赛罕区绿地蓝海大厦B座9层 擅长领域:刑事辩护 教育背景:本科—西南民族大学 硕士—内蒙古大学 担任的职务:专职律师,北京策略律师事务所全国刑事专委会委员 获得的荣誉:只有做检察官时的“优秀公诉人”和“十佳公诉人” 重要经验总结: 一、控辩双重视角:精准预判案件核心争议点 经验逻辑:16年司法机关任职+12年公诉经验,全程参与《刑事诉讼法》证据标准修订本地化适配工作,深知侦查机关“证据收集优先级”、检察机关“审查起诉核心清单”、法院“裁判文书说理重点”,辩护时先以“办案机关内部审查标准”反向校验案件,再从辩护视角挖掘合规性漏洞。 二、实操参照:以职务犯罪案件为例,先对照最高检《职务犯罪案件证据指引》,自查“主体身份证明是否完整”“职务便利与犯罪行为关联性是否充分”“涉案财物流向是否闭环”三大公诉必审要点;再聚焦“讯问笔录同步录音录像完整性”“证人证言取得程序合法性”等高频争议点,比如曾遇多起案件因“讯问时间超出法定时限”“关键物证提取未附笔录”,通过程序异议成功推动证据排除,这一逻辑完全适配同类案件辩护。 二、全流程把控:以流程合规性保障辩护效果 经验逻辑:主导过审查逮捕、审查起诉、出庭支持公诉全流程,见证过近千起案件因“侦查程序瑕疵”“起诉定性偏差”“审判质证疏漏”导致结果反转,深刻明白“刑事案件的胜负往往藏在流程细节里”,辩护需贯穿全阶段形成闭环。 实操参照:侦查阶段,依据《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重点核查“强制措施适用是否超期”“鉴定意见是否告知当事人”,比如对“指定居所监视居住”案件,优先核实“是否符合法定情形”“居所是否具备合规条件”,曾通过此类程序审查,为当事人争取变更强制措施为取保候审;审查起诉阶段,对照《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推动补充“有利于当事人的客观性证据”,或基于“犯罪构成要件缺失”提出不起诉意见;审判阶段,参照最高法《刑事审判参考》同类案件裁判要旨,针对性设计质证提纲,避免辩护意见偏离裁判逻辑。 三、领域深耕+精准切入:让辩护更具针对性 经验逻辑:长期聚焦职务犯罪、经济犯罪等领域,参与本地刑事犯罪量刑指导意见制定研讨,熟悉不同罪名的“核心构成要件证明标准”“量刑情节权重分配”,比如经济犯罪中“非法占有目的”的司法认定,需结合“资金用途”“还款意愿”“是否虚构事实”等6项法定要素,辩护时精准对标要素拆解证据。 实操参照:以经济犯罪中的“合同诈骗罪”为例,先依据《刑法》第224条及本地法院《经济犯罪审判工作指引》,拆解“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签订履行合同中虚构事实”两大核心要素;再对照最高检发布的“合同诈骗罪不起诉典型情形”,逐一核查案件是否存在“行为人有实际履行能力”“未逃避返还财物”等法定从宽情节,通过“要素对标+标准对照”的方式,让辩护意见直击核心,而非泛泛而谈。 四、本地适配+高效响应:最大化保障当事人权益 经验逻辑:参与本地监委、法院办案流程规范化建设,熟知呼和浩特地区“职务犯罪案件退赃退赔从轻幅度细则”“经济犯罪涉案财物处置惯例”“普通刑事案件羁押必要性审查通过率”,同时清楚刑事案件“黄金37天”“审查起诉1个月补证期”等关键时间窗口,紧急情况需抢占程序先机。 实操参照:①地域适配:依据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常见犯罪量刑指导意见实施细则》,对“退赃退赔”案件,若当事人在侦查阶段全额退赔,可建议办案机关适用“减少基准刑30%以下”的从宽幅度,这一标准比部分外地地区更具实操性;②响应机制:针对“家人被监委带走”等紧急场景,参照《监察法实施条例》“律师介入时间节点”,协助当事人家属整理“涉案情况说明”“权利告知书签收记录”,优先申请“会见许可”“羁押必要性审查”,避免因响应滞后错失程序权利;③沟通技巧:与本地办案机关沟通时,引用本地化文件,用“司法机关内部规范”强化辩护意见的专业性与适配性,显著提升意见采纳概率。 部分成功案例展示: 案例一: 刘慧娟作为XX检察院指派的出庭检察员,参与本案(王XX过失致人死亡案)的公诉工作,最终促使法院依法认定被告人罪名成立、作出公正判决,有效维护了司法公正和被害人亲属的合法权益,其办案过程中展现的专业素养和工作方法,形成了可借鉴的成功经验,具体总结如下: (一)严谨审查证据,筑牢案件指控基础 本案系过失致人死亡案件,核心难点在于“被告人行为与被害人死亡结果之间的因果关系”认定,且被告人当庭翻供(辩称仅踢一脚且未踢中身体),给指控工作带来挑战。刘慧娟检察员坚持以证据为核心,全面、细致审查案件全部证据材料,不遗漏任何关键细节。一方面,重点核查法医学尸体检验意见书,明确被害人系外伤、情绪激动等外界因素诱发心脏疾病猝死,锁定被告人脚踢行为与死亡结果的因果关联,破解“多因素诱发死亡”的指控难题;另一方面,逐一梳理18份证据,包括现场勘查笔录、证人证言、辨认笔录、被告人供述等,核实各证据的真实性、合法性和关联性,剔除无关信息,整合形成完整的证据链条,确保证据之间相互印证、形成闭环,有力反驳了被告人的辩解,为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提供了坚实的证据支撑。 (二)精准适用法律,明确指控方向 刘慧娟检察员结合案件事实,精准适用法律条文,明确指控罪名和量刑建议的法律依据。本案中,被告人王XX的行为虽未直接造成被害人死亡,但其一脚踢击行为作为外界刺激因素,与被害人自身心脏疾病结合导致死亡,符合过失致人死亡罪的构成要件。检察员准确援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三条关于过失致人死亡罪的规定,清晰阐述被告人的主观过失(应当预见脚踢行为可能造成他人伤害,却因疏忽大意未预见)、客观行为及危害结果,明确指控思路,避免因法律适用偏差影响案件定性,确保指控方向清晰、法律依据充分,最终得到法院的认可。 (三)规范出庭履职,保障庭审公正高效 在庭审过程中,刘慧娟检察员严格履行出庭支持公诉职责,展现了专业的庭审应变能力和指控能力。一是规范出示证据,按照法定程序,有序宣读起诉书、出示物证、书证、证人证言等证据,结合案件事实对证据进行针对性说明,帮助合议庭和诉讼参与人清晰了解案件全貌;二是精准应对被告人翻供,针对被告人“仅踢一脚、踢在衣服上”的辩解,结合多名证人(如降XX、李XX、王XX等)的证言、辨认笔录等证据,逐项反驳,戳破不实辩解,强化指控力度;三是注重庭审中的法律宣传和权利保障,既依法维护公诉机关的公诉权,也保障被告人的辩护权和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的合法权益,确保庭审活动公正、有序、高效推进,为案件的公正判决奠定了良好基础。 (四)兼顾法理与情理,实现司法效果统一 本案涉及刑事犯罪与附带民事诉讼,刘慧娟检察员在办案过程中,既坚持以法律为准绳,严格依法指控犯罪,维护法律权威;又兼顾情理,关注被害人亲属的合法诉求,在庭审中充分听取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的意见,明确其合理诉求范围,配合法院做好民事赔偿部分的审理引导,助力被害人亲属获得相应的经济赔偿,缓解其家庭困境。这种“法理与情理相结合”的办案方式,既实现了对犯罪分子的依法惩处,也最大限度地化解了社会矛盾,实现了“惩罚犯罪、保护人民”的司法目标,达成了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的有机统一。 (五)注重细节把控,防范办案风险 刘慧娟检察员在办案过程中,注重细节把控,全方位防范办案风险。一是严格审查案件程序,核查公安机关侦查活动的合法性,确保现场勘查、证据提取、辨认等环节符合法定程序,避免因程序违法导致证据无效;二是细致梳理案件事实细节,对案发时间、地点、被告人行为方式、证人证言的一致性等关键细节逐一核实,避免因细节疏漏影响案件定性;三是提前预判庭审中可能出现的问题,做好充分准备,针对被告人翻供、证据争议等情况,制定应对方案,确保庭审指控工作顺利推进,有效防范了办案过程中的各类风险,保障了案件质量。 综上,刘慧娟检察员在本案办理过程中,以严谨的工作态度、专业的法律素养、规范的履职行为,成功完成公诉任务,其“以证据为核心、以法律为依据、以庭审为中心、兼顾法理情理”的办案经验,为同类过失致人死亡案件的办理提供了有益借鉴,彰显了检察人员维护司法公正、守护社会公平正义的责任与担当。 案例二: 刘慧娟成功案例总结 本案系一起因上访引发的妨害公务案件,被告人李XX暴力袭击正在依法执行职务的人民警察,涉嫌妨害公务罪。刘慧娟作为呼和浩特市新城区人民检察院指派的出庭检察员,与同事马XX共同履行公诉职责,全程参与案件办理、庭审支持公诉等工作,最终推动案件依法公正审理,取得了良好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系其履职过程中的典型成功案例,具体总结如下: (一)案件办理亮点 1.证据梳理扎实,指控根基牢固 刘慧娟在案件审查起诉阶段,严格履职,全面梳理案件证据,对公诉机关收集的13组证据(包括出警经过、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诊断证明书、谅解书、视听资料等)逐一核实、甄别。重点核查证据的合法性、真实性和关联性,确认各证据之间相互印证,形成完整的证据链条,明确被告人李XX暴力袭击依法执行职务民警的犯罪事实,为后续提起公诉、法庭质证奠定了坚实基础,确保指控犯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 2.精准适用法律,指控罪名准确 结合案件事实,刘慧娟准确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之规定,明确被告人李XX的行为属于“暴力袭击正在依法执行职务的人民警察”,依法应当以妨害公务罪追究其刑事责任,且针对袭击人民警察的情形,依法提出从重处罚的公诉意见,同时充分考量被告人李XX赔偿被害人损失、取得被害人谅解的悔罪表现,兼顾惩罚与教育相结合的原则,确保法律适用精准无误,既维护了法律权威,也体现了司法温度。 3.庭审履职到位,有力支持公诉 在庭审过程中,刘慧娟严格按照法定程序,规范履行出庭支持公诉职责,清晰宣读起诉书,详细出示、质证本案全部证据,针对案件事实、证据效力、法律适用等关键问题发表公诉意见,有力反驳可能出现的辩解,清晰阐述被告人行为的违法性和社会危害性。同时,结合被告人认罪态度、悔罪表现,提出合理的量刑建议,引导法庭准确量刑,最终促使被告人当庭认罪认罚,推动案件高效审结。 (二)案例成效与启示 1.法律效果:本案经审理,法院采纳了公诉机关的全部指控意见,依法判决被告人李XX犯妨害公务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该判决既依法惩处了妨害公务的犯罪行为,维护了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秩序,也通过对被告人的惩戒与教育,彰显了法律的严肃性和权威性,实现了“罚当其罪”的司法目标。 2.社会效果:本案系上访引发的妨害公务案件,刘慧娟在办理案件过程中,既注重依法追诉犯罪,也关注案件背后的矛盾化解,充分考量被告人的悔罪表现和被害人的谅解意愿,推动双方达成赔偿谅解,有效化解了当事人之间的矛盾,避免了矛盾激化,维护了社会和谐稳定,同时也向社会传递了“上访需依法,暴力抗法必担责”的法治理念,起到了良好的法治宣传作用。 3.履职启示:该案例体现了刘慧娟作为检察员,具备扎实的法律专业素养、严谨的办案态度和较强的庭审应变能力。在办理此类妨害公务案件时,既要严格依法审查证据、指控犯罪,维护法律权威和执法秩序;也要坚持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兼顾惩罚与教育,注重矛盾化解,实现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的有机统一,为后续办理同类案件提供了可借鉴的实践经验。 案例三: 温XX诈骗罪一案 该案中,刘慧娟作为公诉人出庭支持公诉,指控被告人温XX(温XX)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公司及身份,通过伪造合同、发假样品等方式,先后骗取两名被害人共计人民币110900元,数额巨大,其行为构成诈骗罪。庭审中,刘慧娟出示的物证、书证、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等证据,经法庭质证均被采信,被告人温XX对指控事实亦无异议。最终,法院采纳公诉机关全部指控,判决温XX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同时责令其退赔被害人剩余经济损失,该案公诉任务圆满完成,有效打击了诈骗犯罪,维护了被害人合法权益 联系地址:呼和浩特市赛罕区绿地蓝海大厦B座9层 咨询电话:1501083253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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