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临汾劳动维权律师

母公司能否设立劳务派遣公司为其分公司派遣劳动者?

用人单位不得设立劳务派遣机构的原因在于其行为触犯了法律强制性规定。采取以改制之名将员工移至本单位设立的劳务派遣公司,然后再派遣回原工作岗位的方式来降低劳动力成本,既不利于劳动者权益保障,也不利于和谐稳定劳动关系的建立与维护。 《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二十七条 劳动争议申请仲裁的时效期间为一年。 仲裁时效期间从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计算。 前款规定的仲裁时效,因当事人一方向对方当事人主张权利,或者向有关部门请求权利救济,或者对方当事人同意履行义务而中断。 从中断时起,仲裁时效期间重新计算。 因不可抗力或者有其他正当理由,当事人不能在本条第一款规定的仲裁时效期间申请仲裁的,仲裁时效中止。 从中止时效的原因消除之日起,仲裁时效期间继续计算。 劳动关系存续期间因拖欠劳动报酬发生争议的,劳动者申请仲裁不受本条第一款规定的仲裁时效期间的限制;但是,劳动关系终止的,应当自劳动关系终止之日起一年内提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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