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临汾劳动赔偿律师

解除劳动合同如何赔偿

对于解除劳动合同的补偿问题,以下详细参考:首先是双方意愿解除,即在平等自愿的基础上协商达成一致所作出的决策,这时,用人单位将根据劳动者的就职年数来支付相应的经济补偿金给劳动者; 其次是劳动者自行提出离职请求,在此情况下,用人单位无需承担任何经济补偿责任; 再次是劳动者在迫不得已的情况下解除劳动合同,例如由于用人单位未能足额支付工资等原因,此时,用人单位需要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金; 再者,如果是因为员工自身的过错导致用人单位单方面解除劳动合同,那么用人单位则无需支付经济补偿金; 最后,如果是无过失解雇,即用人单位在提前30天通知或者额外支付一个月工资之后,可以依法解除劳动合同,但是仍然需要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金。 例如,当员工因病或非工伤而无法继续从事原有的工作岗位,同时也无法胜任其他被安排的工作时,用人单位便可采取此种方式进行处理。 此外,还有经济性裁员的情况,在此情况下,用人单位同样需要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金。 最后,如果用人单位违反法律规定,单方面解除劳动合同,那么他们必须向劳动者支付双倍的经济补偿金作为赔偿。 《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三)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达成协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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