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鞍山劳动关系纠纷律师

关于在工地受伤后如何确立劳动关系的问题

根据劳社部发布的[2005]12号文件中对于确认劳动关系相关事宜的详细规定,第一条明确指出:即便在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并未能签订书面形式的劳动合同的前提下,若能同时满足以下所有条件,则劳动关系即可被视为成立。 首先,劳动者及用人单位必须符合国家现行法律法规所规定的各自主体资格; 其次,用人单位须依法制定的各项劳动规章制度都适应于相应的劳动者,并且劳动者需接受用人单位的日常劳动管理,从事用人单位所安排的具有报酬性质的工作; 最后,劳动者所提供的劳动必须构成用人单位整体业务的重要组成部分。 而在同一份通知的第三条中也明确表示:如果用人单位在招聘劳动者时符合上述第一条中所述的所有条件,那么用人单位就应该与劳动者补签劳动合同,至于劳动合同的期限,则应由双方共同商议后确定。 由此可见,即使劳动者无法提供诸如工资证明、证人证言等其他直接证据来证明其与用人单位之间的劳动关系,只要他们能够证明双方之间的关系符合上述通知第一条中的所有条件,那么同样可以被认定为双方之间确实存在着劳动关系。 《关于确立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第一条 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未订立书面劳动合同,但同时具备下列情形的,劳动关系成立。 (一)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主体资格; (二)用人单位依法制定的各项劳动规章制度适用于劳动者,劳动者受用人单位的劳动管理,从事用人单位安排的有报酬的劳动; (三)劳动者提供的劳动是用人单位业务的组成部分。 该通知第三条 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符合第一条的情形的,用人单位应当与劳动者补签劳动合同,劳动合同期限由双方协商确定。 可以看出,即使劳动者没有其他证据证明劳动关系的存在,如有的劳动者在上班几天内发生工伤,无法出具工资证明、证人证言等证据的情况下,劳动者只要能够证明双方之间的关系符合该通知第一条条件,同样可以认定双方之间存在劳动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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