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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离婚赔偿律师

重庆离婚赔偿律师-潘伟
潘伟律师主任律师
办案经验丰富,帮助过9643人,服务态度好,回复速度快

潘伟律师,重庆市巴南区人,毕业于湘潭大学,法律硕士研究生,中华全国律师协会会员,曾以超高分通过律师执业资格考试,拥有强的法律理论功底,执业以来, [更多]

13883471577
重庆天聚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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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离婚赔偿律师-张彩
陈坤律师主任律师
执业 3年,帮助过5533人,服务态度好,回复速度快

陈坤律师,法学专业。有多年法律行业从业经验,执业期间办理过多起各类案件。擅长刑事案件、借款合同、建设工程合同、劳动争议、企业破产清算重整等领域。 [更多]

15223371931
重庆泽恺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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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共同贷款,离婚后应如何处理?

(1)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双方以共同名义申请并负担购买房地产所产生的贷款债务,因此,该笔贷款以及尚未结清的利息应被视为夫妻双方的共有财产与共同债务。在此情况下,双方均有责任共同负责履行债务偿还的义务。 (2)若不幸出现夫妻感情破裂导致离婚的局面,那么在此期间发生的贷款债务仍需由夫妻双方共同承担,共同偿还。如果夫妻双方能够通过友好协商达成共识,决定由其中一方单独承担债务偿还责任,这也是完全可行的。 (3)在离婚之后,如果购买房屋的一方因经济原因无法继续支付房屋贷款,银行依然拥有向其前任配偶追索欠款的权利。而对于未能获得房屋所有权的一方来说,在代替另一方向银行偿还了房屋贷款之后,他/她有权向前任配偶追讨这部分代偿款项。 《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四条 夫妻双方共同签名或者夫妻一方事后追认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负的债务; 以及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属于夫妻共同债务。 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 但是,债权人能够证明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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