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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重婚律师

重庆重婚律师-潘伟
潘伟律师主任律师
办案经验丰富,帮助过9631人,服务态度好,回复速度快

潘伟律师,重庆市巴南区人,毕业于湘潭大学,法律硕士研究生,中华全国律师协会会员,曾以超高分通过律师执业资格考试,拥有强的法律理论功底,执业以来, [更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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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天聚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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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重婚律师-张彩
陈坤律师主任律师
执业 3年,帮助过5238人,服务态度好,回复速度快

陈坤律师,法学专业。有多年法律行业从业经验,执业期间办理过多起各类案件。擅长刑事案件、借款合同、建设工程合同、劳动争议、企业破产清算重整等领域。 [更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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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泽恺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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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法律如何界定重婚行为

重婚行为主要涉及两种涉嫌违法者,其一为已婚人士再次缔结新的婚姻关系,或与他人以夫妻名义同居;其二为明智他人已有配偶的情况下,却依旧选择与其进行婚姻登记或以夫妻名义同居。对于后者而言,构成重婚的前提条件是"明知他人已有配偶"。若此前已知晓相关事实,甚至在婚后仍旧维持现有婚姻状态,那么这种情形便属于"明知"。相反,如若不明真相且经受欺骗,就无法被定义为重婚。 《民法典》 第一千零四十二条 【婚姻家庭的禁止性规定】禁止包办、买卖婚姻和其他干涉婚姻自由的行为。禁止借婚姻索取财物。 禁止重婚。禁止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 禁止家庭暴力。禁止家庭成员间的虐待和遗弃。 第一千零五十一条 【婚姻无效的情形】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婚姻无效: (一)重婚; (二)有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 (三)未到法定婚龄。 第一千零五十四条 【婚姻无效和被撤销的法律后果】无效的或者被撤销的婚姻自始没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不具有夫妻的权利和义务。同居期间所得的财产,由当事人协议处理;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照顾无过错方的原则判决。对重婚导致的无效婚姻的财产处理,不得侵害合法婚姻当事人的财产权益。当事人所生的子女,适用本法关于父母子女的规定。 婚姻无效或者被撤销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 第一千零七十九条 【诉讼离婚】夫妻一方要求离婚的,可以由有关组织进行调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 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果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一)重婚或者与他人同居; (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遗弃家庭成员; (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 (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经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双方又分居满一年,一方再次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第一千零九十一条 【离婚损害赔偿】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 (一)重婚; (二)与他人同居; (三)实施家庭暴力; (四)虐待、遗弃家庭成员; (五)有其他重大过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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