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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离婚房产分割律师

重庆离婚房产分割律师-潘伟
潘伟律师主任律师
办案经验丰富,帮助过9643人,服务态度好,回复速度快

潘伟律师,重庆市巴南区人,毕业于湘潭大学,法律硕士研究生,中华全国律师协会会员,曾以超高分通过律师执业资格考试,拥有强的法律理论功底,执业以来, [更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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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天聚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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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离婚房产分割律师-张彩
陈坤律师主任律师
执业 3年,帮助过5533人,服务态度好,回复速度快

陈坤律师,法学专业。有多年法律行业从业经验,执业期间办理过多起各类案件。擅长刑事案件、借款合同、建设工程合同、劳动争议、企业破产清算重整等领域。 [更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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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泽恺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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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房产证上未载明女方姓名时离婚的法律问题

在婚姻关系解除之际,若房产证上并未出现女方之名,那么该房屋将被视为男方的个人财产,归其所有。倘若此房产乃婚后以夫妻共同财产所购得,除非双方有特别约定,否则即便仅有男方姓名出现在房产证之上,亦应按照夫妻共同财产来处理。在这种情况下,离婚时双方需自行商议如何对该房产进行分割,如若无法达成共识,则由法院作出裁决。具体而言,以下几种情形值得注意: (1)在结婚之前购置的房产,并且房款已经全额付清,那么这便可被视为个人婚前财产,在离婚之时无需参与到夫妻共同财产的分割之中。 (2)在结婚之前支付了首付款项,剩余款项通过按揭方式偿还,而房产证上仅有一方姓名,那么该房产本身仍属个人婚前财产,但自领取结婚证书之后所支付的按揭部分则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在离婚时可以提出分割请求。 《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条 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为夫妻的共同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 (一)工资、奖金、劳务报酬; (二)生产、经营、投资的收益; (三)知识产权的收益; (四)继承或者受赠的财产,但是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三条 第三项规定的除外; (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第一千零八十七条 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照顾子女和女方权益的原则判决。夫或妻在家庭土地承包经营中享有的权益等,应当依法予以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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