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连云港反不正当竞争律师-王飞律师
王飞律师
江苏瀛元律师事务所
苏州
5.05
414
累计执业年限11
“口碑律师”、“经验丰富”、“律所骨干”
江苏瀛元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执业地:苏州执业11年
综评5.0 帮助414人 获好评数311次

“口碑律师”、“经验丰富”、“律所骨干”

擅长:

知识产权、商标、专利、著作权、反不正当竞争

亮点:

获得“优秀律师”等1项荣誉。

律师简介 王飞,男,浙江工业大学法学硕士学历,现为江苏瀛元律师事务所律师、知识产权部主任,江苏省律协第二期知识产权培训班结业。承办过大量知识产权案件,案件类型有侵犯专利权纠纷、侵犯商业秘密纠纷、不正当竞争纠纷、技术合同纠纷、知识产权刑事案件、侵害商标权纠纷、侵害著作权纠纷等。在企业知识产权保护方面有丰富的实务... 更多
1515010586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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连云港反不正当竞争律师-刘友青律师
刘友青律师
刘友青律师,江苏道忠律师事务所创始人兼主任,南京大学法律硕士、中国政法大学民商法博士。被评为“连云港市优秀律师”、“连云港海州区优秀公益律师”。已经办理各类案件千余起,参与了众多有重大影响的案件代理和辩护工作,擅长于建设工程、房地产纠纷、经济合同、债权债务纠纷、公司股权、刑事辩护等领域。社会职务:1、连云港市政协第十四届委员会委员2、连云港侨商会副会长3、连云港市律协常务理事4、连云港市商业联合会理事5、国际注册高级法律顾问师6、中国政法大学民商法学博士7、民建连云港市委委员、监委副主任、工业支部主委、法制委员会主任8、连云港市公益文化传播协会副会长9、连云港旅游协会自驾游分会副会长10、连云港市人民检察院民事行政检查联络员11、连云港市涉侨矛盾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员12、连云港仲裁委/湛江仲裁委/钦州仲裁委仲裁员13、江苏省侨界法顾委委员,江苏省经济学会理事14、连云港市连云区社区矫正安置帮教志愿者协会理事。15、江苏省工程机械设备行业协会首席法律顾问暨维权工作站副站长1999年从江苏大学国际经济法专业毕业后即专职从事律师职业。经济、法律领域基础扎实,具有丰厚的理论和实践功底。先后担任江苏恒瑞医药股份有限公司、中复连众新水源科技公司、国电联合动力技术有限公司、连云港市不动产交易中心、衡所华威(连云港)电子有限公司、连云港徐圩港口投资集团有限公司、江苏方洋建设投资有限公司、中澳达博农牧发展有限公司、连云港市归国华侨联合会、江苏海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江苏省江天建设工程公司、江苏瑞丰城建有限公司、连云港旭福置业有限公司、连云港财信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连云港浩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江苏金科地产投资有限公司、江苏建艺置业有限公司、江苏禧徕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解放军第一四九医院等数十家单位法律顾问。刘友青律师注重学术研究,先后写了《道路交通损害赔偿问题研究》、《凭汇款记录能否确定双方的借贷合意》等多篇论文。多年的执业经历,养成了“安能折腰事权贵”的刚正不阿的性格,愿意用手中的“正义之剑”荡平世间不平之事!
  • 婚约解除后如何诉讼处理同居期间的各种出资、费用支出、举债等?

    男女订立婚约后,进行两三年的同居生活,同居生活期间产生各种出资及费用的支付。如一方向另一方支付彩礼,为另一方购房部分出资,为另一方名下房产、车辆支付房贷、车贷,为另一方名下房产出资装修,甚至为另一方与第三方的子女支付抚养费等。如果双方感情破裂,解除婚约及同居关系,一方为另一方支付的彩礼及其他出资或者花费是否可以要回?如...

    季伟律师 婚姻家庭,房产纠纷,继承,刑事辩护,交通事故 2026.05.22 18:22
  • 母亲将房产以买卖名义过户给其中一名子女,母亲去世后,其他子女发现房屋过户,诉讼主张该买卖合同无效

    标题中注明是以买卖名义进行房屋过户,是因为实践中,为节省当下税费或规避“赠与”名义,父母子女间的房产过户常选择以“买卖”方式低价或零对价过户。下面分情形论述此种情况下父母子女间以买卖形式过户房产的效力问题。分情形处理如下:一、简单的情形,即母亲享有房产的单独所有权,则母亲有权处分自己的房产,本案讨论的空间不大。本文讨论...

    季伟律师 婚姻家庭,房产纠纷,继承,刑事辩护,交通事故 2026.05.09 09:02
  • 案件复盘:某刑事案件有效辩护纪实

    案情简介本案系一起复杂的刑事案件,涉案事实较多,证据链条庞杂。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且案件在当地具有一定的社会关注度,办理难度极大。案件难点1.证据定性难:核心证据存在多份矛盾供述,关键事实的认定直接关乎罪与非罪的界限。2.法律适用杂:同时涉及多项法律条文的竞合与适用,对辩护思路的精准度要求极高。3.舆论压力大:案件...

    陈莉律师 刑事辩护,婚姻家庭,交通事故,合同纠纷,法律顾问 2026.04.17 10:45
  • 有责任
    江苏-连云港2026-05-29 06:041位律师解答
  • 你好
    江苏-连云港2026-05-28 10:005位律师解答
  • 起诉离婚,争小孩抚养权,分夫妻共同财产
    江苏-连云港2026-05-27 15:2814位律师解答
  • 您好,这种情况通常是不正常的,但需要结合具体情况分析。 根据《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不动产权号是每套房屋在全国范围内唯一的“身份证号”,由登记机构在办理首次登记时生成。购房发票(特别是增值税发票)上的信息,通常应与《商品房买卖合同》及最终的不动产权证书保持一致。 可能的原因及分析: 发票开具时间早于不动产登记:如果购房发票是在房屋交付、尚未办理不动产权证时开具的,发票上可能填写的是“合同编号”或“预售许可证号”,而非最终的不动产权号。这种情况下,两者不一致是正常的,因为当时权证尚未生成。 登记信息录入错误:若发票开具时间晚于权证办理时间,或发票明确标注了“不动产权号”,但数字与证书不符,则极有可能是开发商或税务系统录入错误。这属于信息瑕疵,需要及时更正。 房屋存在抵押或查封:在极少数情况下,若房屋在办理权证后存在抵押、查封等限制,后续补开的发票可能因系统数据未同步导致号码不一致。这需要核实房屋的登记状态。 建议您采取以下步骤: 核对关键信息:首先确认发票上的“不动产权号”是否写的是“合同编号”或“备案号”。如果是,则无需担心。 比对其他信息:检查房产证与发票上的房屋坐落地址(门牌号)、权利人姓名、面积是否完全一致。如果这些核心信息无误,仅号码不一致,通常不影响房屋所有权,但建议尽快处理。 联系开发商或税务部门:若确认是录入错误,应要求开发商或开具发票的税务机关出具更正说明或重新开具发票。否则,未来在办理二手房交易、抵押贷款时,可能因信息不符导致流程受阻。 总结**:若发票开具于权证办理之前,不一致属正常;若之后,则需核实是否为录入错误。核心在于确保房屋坐落、权利人、面积等关键信息一致。
    江苏-连云港2026-05-26 07:104位律师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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