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go: up one dir, main page]

连云港融资借款律师-刘友青律师
刘友青律师
刘友青律师,江苏道忠律师事务所创始人兼主任,南京大学法律硕士、中国政法大学民商法博士。被评为“连云港市优秀律师”、“连云港海州区优秀公益律师”。已经办理各类案件千余起,参与了众多有重大影响的案件代理和辩护工作,擅长于建设工程、房地产纠纷、经济合同、债权债务纠纷、公司股权、刑事辩护等领域。社会职务:1、连云港市政协第十四届委员会委员2、连云港侨商会副会长3、连云港市律协常务理事4、连云港市商业联合会理事5、国际注册高级法律顾问师6、中国政法大学民商法学博士7、民建连云港市委委员、监委副主任、工业支部主委、法制委员会主任8、连云港市公益文化传播协会副会长9、连云港旅游协会自驾游分会副会长10、连云港市人民检察院民事行政检查联络员11、连云港市涉侨矛盾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员12、连云港仲裁委/湛江仲裁委/钦州仲裁委仲裁员13、江苏省侨界法顾委委员,江苏省经济学会理事14、连云港市连云区社区矫正安置帮教志愿者协会理事。15、江苏省工程机械设备行业协会首席法律顾问暨维权工作站副站长1999年从江苏大学国际经济法专业毕业后即专职从事律师职业。经济、法律领域基础扎实,具有丰厚的理论和实践功底。先后担任江苏恒瑞医药股份有限公司、中复连众新水源科技公司、国电联合动力技术有限公司、连云港市不动产交易中心、衡所华威(连云港)电子有限公司、连云港徐圩港口投资集团有限公司、江苏方洋建设投资有限公司、中澳达博农牧发展有限公司、连云港市归国华侨联合会、江苏海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江苏省江天建设工程公司、江苏瑞丰城建有限公司、连云港旭福置业有限公司、连云港财信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连云港浩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江苏金科地产投资有限公司、江苏建艺置业有限公司、江苏禧徕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解放军第一四九医院等数十家单位法律顾问。刘友青律师注重学术研究,先后写了《道路交通损害赔偿问题研究》、《凭汇款记录能否确定双方的借贷合意》等多篇论文。多年的执业经历,养成了“安能折腰事权贵”的刚正不阿的性格,愿意用手中的“正义之剑”荡平世间不平之事!
连云港融资借款律师-戴高明律师
戴高明律师
戴高明律师江苏海郡律师事务所副主任,创始合伙人、法律硕士在读中共党员、律师事务所党支部书记中国药科大学理学学士南京大学连云港校友会副秘书长兼法律顾问连云港市委法律专家库成员连云港市律师协会刑事辩护委员会委员江苏省律协第一期青年领军律师人才库成员江苏省律协刑事律师人才库成员连云港市公安局海州分局行政复议委员会委员连云港仲裁委员会仲裁员江苏海洋大学文法学院兼职导师工作经历:毕业后供职于知名上市药企,分管法务等,2009年开始从事律师职业,2013年发起创办江苏海郡律师事务所。刑事辩护领域:执业以来戴高明律师致力于刑事业务,精耕每件刑案,成功办理二件指控罪名不成立的案件(案号:2016苏0706刑初7665号、2016苏0706刑初296号),戴高明律师先后承办了公安部督办的2012年连云港“10·25”梁某某等人组织、领导传销案(央视报道,案值近亿元)、公安部经侦局2015年1号督办的连云港“10·10”U币特大网络传销案(涉案人员3.6万名,案值达五亿元,央视13套新闻频道报道),2015年江苏省公安厅挂牌督办的牟某贩卖、运输毒品案,2019年公安部挂牌督办的跨国电信诈骗案等;长期以来,作为党员律师积极对刑事案件开展法律援助,2019年办理的张某某涉嫌贩卖、运输毒品案,徐某某涉嫌强奸案,二审结果均得到了大幅度减刑,承办的案件受到司法行政系统表扬;“专研刑事、专注刑案”,办案同时,笔耕不辍先后在政法类核心期刊发表刑事业务论文3篇,论文内容涉及毒品、网络电信诈骗、开设赌场罪方面的刑事实务。开展“有效辩护”,是其坚守的刑辩宗旨。高端民商事业务:戴高明律师带领团队先后为某央企在连投资,提供尽职调查服务,为旭王科技公司提供知识产权咨询服务,得到客户一致好评。媒体关注:应邀担任连云港电视台、苍梧晚报、连云港广播电视新周刊等主流传媒的特邀律师。2011年7月曾代理连云港某小区房屋延期交付案件,并接受江苏教育电视台《直播江苏》栏目专题采访。主流媒体《苍梧晚报》于2012年12月9日第9版以“像太阳一样的男人”进行了专题专版报道。民生案件:积极为弱势群体发声,办理的多起民生案件,获江苏省法律援助基金会专项资助,2013年办理的韩雪(重疾患者)劳动纠纷案获连云港电视台跟踪报道,2014年12月参与办理的“四岁女孩陪父乞讨案”,其素材的新闻报道被江苏省人民政府评为广播电视新闻类二等奖;“赵学义生命权、健康权纠纷”获评2015年度连云港市法律援助“十大案例”之一,该案同时被2014年12月2日连云港日报(A10版)报道,2014年12月22日江苏卫视《法治集结号》专题报道。目前,海郡律师团队先后为恒瑞医药、豪森药业、珠江钢管、康缘药业,中化建设第十三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等多家名企业提供法律服务;先后担任市局刑事警察支队、连云港市公安边防支队,连云港市公安局开发区分局及海州区分局经济犯罪案件侦查大队、公共交通分局、连云港市商业联合会、拥军协会等机构的法律顾问。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二)第七条解读

    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一方赠与他人财产的效力分析,总体分为三类,一是赠与有效;二是赠与无效;三是赠与行为效力待定。一、赠与有效夫妻在婚内享有家事代理权,一方因正常家庭生活需要所实施的赠与行为是有效的。二、赠与无效夫妻一方赠与他人财产因违背公序良俗而无效,如赠与人与受赠人存在婚外情、重婚、同居及其他违反夫妻忠实义务等不正当男女...

    季伟律师 婚姻家庭,房产纠纷,继承,刑事辩护,交通事故 2025.01.22 15:15
  • 民法典婚姻家庭编解释二第六条解读

    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第六条,夫妻一方未经另一方同意,在网络直播平台用夫妻共同财产打赏,数额明显超出其家庭一般消费水平,严重损害夫妻共同财产利益的,可以认定为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六条和第一千零九十二条规定的“挥霍”。另一方请求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或者在离婚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请求对打赏一方少分或者不分的,人民法院...

    季伟律师 婚姻家庭,房产纠纷,继承,刑事辩护,交通事故 2025.01.21 16:17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二)第五条第一款解读

    本次修订的民法典解释二第五条,避免了“赠与”字样的适用,取得代之的是“给与”字样,这就说明在夫妻之间就房产的约定或者转移,不在按照之前赠与的法律逻辑。认为夫妻间财产给予行为不宜直接适用赠与合同规则。其法律逻辑是这样的,夫妻之间给予房产约定的行为系以婚姻关系的建立与存续为基础,具有伦理性特征,夫妻之间财产高度混同,对于家...

    季伟律师 婚姻家庭,房产纠纷,继承,刑事辩护,交通事故 2025.01.21 16:15
  • 一般来说,以下情况下兑店定金可以退: 1. 双方未就兑店事宜达成正式协议,即虽然支付了定金,但未签订正式的兑店合同,此时定金应退还。 2. 因不可抗力因素导致兑店无法进行,比如店铺突发重大灾害、政府政策重大调整等致使兑店行为无法实现,定金可退。 3. 对方存在欺诈行为,如故意隐瞒店铺的重大瑕疵或重要信息,使己方在不知情的情况下支付了定金,这种情况下定金应退还并可要求对方承担相应责任。 4. 己方在支付定金后,对方的行为严重违反诚实信用原则,导致己方无法继续进行兑店交易,例如对方突然大幅提高兑店价格等,定金可退。 5. 法律规定的其他可以退还定金的情形,如根据相关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规等,在特定条件下定金应予以退还。 总之,判断兑店定金是否可以退还,主要看导致不能兑店的原因是否符合上述情形,以及各方在交易过程中的行为是否符合法律和合同约定。
    江苏-连云港2025-01-28 20:264位律师解答
  • 扬州公积金提取新政策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其一,购买自住住房可提取公积金。在扬州购买自住住房时,职工及其配偶可以申请提取公积金账户内的余额,用于支付购房款。提取额度根据购房情况及公积金账户余额等因素确定。 其二,偿还住房贷款可提取公积金。对于正在偿还住房贷款的职工,可按规定提取公积金用于偿还贷款本息。每年可提取一次,提取总额不得超过当年应偿还的贷款本息额。 其三,重大疾病或遭遇突发事件可提取公积金。职工及其直系亲属患有重大疾病或遭遇突发事件,造成家庭生活困难的,可申请提取公积金用于支付医疗费用或解决生活困难。 其四,离职或退休可提取公积金。职工离职或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可一次性提取公积金账户内的全部余额。 这些新政策旨在更好地满足职工的住房需求和应对生活中的各种情况,为职工提供更多的资金支持和保障。职工在办理公积金提取时,需按照规定提供相关证明材料,并按照相应程序进行申请。
    江苏-连云港2025-01-28 13:274位律师解答
  • 儿媳一般没有法定的赡养公婆的义务。赡养老人主要是子女的责任,子女包括亲生子女、养子女和有抚养关系的继子女。 然而,在一些特殊情况下,儿媳可能需要承担一定的赡养义务。例如,儿媳与公婆共同生活,在经济上、生活上对公婆进行了长期的照顾和帮扶,形成了事实上的赡养关系,那么在公婆缺乏其他赡养人的情况下,儿媳可能需要承担相应的赡养责任。 另外,如果儿子去世,儿媳对公婆在生活上继续进行照料,在这种情况下,儿媳也可能需要承担一定的赡养义务。但这种义务并非基于法律的强制性规定,而是基于道德和人情等因素。 总之,一般情况下儿媳没有赡养公婆的法定义务,但在特定情形下可能需要承担相应责任。
    江苏-连云港2025-01-28 20:304位律师解答
  • 父母间的自愿断绝关系协议书通常是无效的。 从法律角度来看,父母子女关系是基于血缘关系而产生的,这种关系是自然形成且不可随意断绝的。法律规定,父母对未成年子女负有抚养、教育和保护的义务,成年子女对父母负有赡养、扶助和保护的义务。这种义务是法定的,不能通过协议等方式予以免除。 即使双方自愿签订所谓的断绝关系协议书,在法律上也不具有法律效力。因为这种约定违背了法律的强制性规定,不能对抗法律的规定和公序良俗。 当然,如果是养父母与养子女之间,在符合一定条件的情况下,如收养关系依法解除等,双方的权利义务关系可以终止,但这与自然血亲的父母子女关系不同。 总之,父母间的自愿断绝关系协议书因违反法律规定而无效,不能改变父母子女之间的法律关系和义务。
    江苏-连云港2025-01-28 22:294位律师解答
律师太多 不知道怎么选?
  • 看案例

    看律师亲办案件,了解以往经验

  • 看口碑

    通过用户评价,反映律师水平

  • 看服务

    看律师服务记录,掌握律师情况

快速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