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go: up one dir, main page]

连云港涉外仲裁律师-刘友青律师
刘友青律师
刘友青律师,江苏道忠律师事务所创始人兼主任,南京大学法律硕士、中国政法大学民商法博士。被评为“连云港市优秀律师”、“连云港海州区优秀公益律师”。已经办理各类案件千余起,参与了众多有重大影响的案件代理和辩护工作,擅长于建设工程、房地产纠纷、经济合同、债权债务纠纷、公司股权、刑事辩护等领域。社会职务:1、连云港市政协第十四届委员会委员2、连云港侨商会副会长3、连云港市律协常务理事4、连云港市商业联合会理事5、国际注册高级法律顾问师6、中国政法大学民商法学博士7、民建连云港市委委员、监委副主任、工业支部主委、法制委员会主任8、连云港市公益文化传播协会副会长9、连云港旅游协会自驾游分会副会长10、连云港市人民检察院民事行政检查联络员11、连云港市涉侨矛盾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员12、连云港仲裁委/湛江仲裁委/钦州仲裁委仲裁员13、江苏省侨界法顾委委员,江苏省经济学会理事14、连云港市连云区社区矫正安置帮教志愿者协会理事。15、江苏省工程机械设备行业协会首席法律顾问暨维权工作站副站长1999年从江苏大学国际经济法专业毕业后即专职从事律师职业。经济、法律领域基础扎实,具有丰厚的理论和实践功底。先后担任江苏恒瑞医药股份有限公司、中复连众新水源科技公司、国电联合动力技术有限公司、连云港市不动产交易中心、衡所华威(连云港)电子有限公司、连云港徐圩港口投资集团有限公司、江苏方洋建设投资有限公司、中澳达博农牧发展有限公司、连云港市归国华侨联合会、江苏海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江苏省江天建设工程公司、江苏瑞丰城建有限公司、连云港旭福置业有限公司、连云港财信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连云港浩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江苏金科地产投资有限公司、江苏建艺置业有限公司、江苏禧徕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解放军第一四九医院等数十家单位法律顾问。刘友青律师注重学术研究,先后写了《道路交通损害赔偿问题研究》、《凭汇款记录能否确定双方的借贷合意》等多篇论文。多年的执业经历,养成了“安能折腰事权贵”的刚正不阿的性格,愿意用手中的“正义之剑”荡平世间不平之事!
连云港涉外仲裁律师-戴高明律师
戴高明律师
戴高明律师江苏海郡律师事务所副主任,创始合伙人、法律硕士在读中共党员、律师事务所党支部书记中国药科大学理学学士南京大学连云港校友会副秘书长兼法律顾问连云港市委法律专家库成员连云港市律师协会刑事辩护委员会委员江苏省律协第一期青年领军律师人才库成员江苏省律协刑事律师人才库成员连云港市公安局海州分局行政复议委员会委员连云港仲裁委员会仲裁员江苏海洋大学文法学院兼职导师工作经历:毕业后供职于知名上市药企,分管法务等,2009年开始从事律师职业,2013年发起创办江苏海郡律师事务所。刑事辩护领域:执业以来戴高明律师致力于刑事业务,精耕每件刑案,成功办理二件指控罪名不成立的案件(案号:2016苏0706刑初7665号、2016苏0706刑初296号),戴高明律师先后承办了公安部督办的2012年连云港“10·25”梁某某等人组织、领导传销案(央视报道,案值近亿元)、公安部经侦局2015年1号督办的连云港“10·10”U币特大网络传销案(涉案人员3.6万名,案值达五亿元,央视13套新闻频道报道),2015年江苏省公安厅挂牌督办的牟某贩卖、运输毒品案,2019年公安部挂牌督办的跨国电信诈骗案等;长期以来,作为党员律师积极对刑事案件开展法律援助,2019年办理的张某某涉嫌贩卖、运输毒品案,徐某某涉嫌强奸案,二审结果均得到了大幅度减刑,承办的案件受到司法行政系统表扬;“专研刑事、专注刑案”,办案同时,笔耕不辍先后在政法类核心期刊发表刑事业务论文3篇,论文内容涉及毒品、网络电信诈骗、开设赌场罪方面的刑事实务。开展“有效辩护”,是其坚守的刑辩宗旨。高端民商事业务:戴高明律师带领团队先后为某央企在连投资,提供尽职调查服务,为旭王科技公司提供知识产权咨询服务,得到客户一致好评。媒体关注:应邀担任连云港电视台、苍梧晚报、连云港广播电视新周刊等主流传媒的特邀律师。2011年7月曾代理连云港某小区房屋延期交付案件,并接受江苏教育电视台《直播江苏》栏目专题采访。主流媒体《苍梧晚报》于2012年12月9日第9版以“像太阳一样的男人”进行了专题专版报道。民生案件:积极为弱势群体发声,办理的多起民生案件,获江苏省法律援助基金会专项资助,2013年办理的韩雪(重疾患者)劳动纠纷案获连云港电视台跟踪报道,2014年12月参与办理的“四岁女孩陪父乞讨案”,其素材的新闻报道被江苏省人民政府评为广播电视新闻类二等奖;“赵学义生命权、健康权纠纷”获评2015年度连云港市法律援助“十大案例”之一,该案同时被2014年12月2日连云港日报(A10版)报道,2014年12月22日江苏卫视《法治集结号》专题报道。目前,海郡律师团队先后为恒瑞医药、豪森药业、珠江钢管、康缘药业,中化建设第十三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等多家名企业提供法律服务;先后担任市局刑事警察支队、连云港市公安边防支队,连云港市公安局开发区分局及海州区分局经济犯罪案件侦查大队、公共交通分局、连云港市商业联合会、拥军协会等机构的法律顾问。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二)第七条解读

    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一方赠与他人财产的效力分析,总体分为三类,一是赠与有效;二是赠与无效;三是赠与行为效力待定。一、赠与有效夫妻在婚内享有家事代理权,一方因正常家庭生活需要所实施的赠与行为是有效的。二、赠与无效夫妻一方赠与他人财产因违背公序良俗而无效,如赠与人与受赠人存在婚外情、重婚、同居及其他违反夫妻忠实义务等不正当男女...

    季伟律师 婚姻家庭,房产纠纷,继承,刑事辩护,交通事故 2025.01.22 15:15
  • 民法典婚姻家庭编解释二第六条解读

    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第六条,夫妻一方未经另一方同意,在网络直播平台用夫妻共同财产打赏,数额明显超出其家庭一般消费水平,严重损害夫妻共同财产利益的,可以认定为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六条和第一千零九十二条规定的“挥霍”。另一方请求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或者在离婚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请求对打赏一方少分或者不分的,人民法院...

    季伟律师 婚姻家庭,房产纠纷,继承,刑事辩护,交通事故 2025.01.21 16:17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二)第五条第一款解读

    本次修订的民法典解释二第五条,避免了“赠与”字样的适用,取得代之的是“给与”字样,这就说明在夫妻之间就房产的约定或者转移,不在按照之前赠与的法律逻辑。认为夫妻间财产给予行为不宜直接适用赠与合同规则。其法律逻辑是这样的,夫妻之间给予房产约定的行为系以婚姻关系的建立与存续为基础,具有伦理性特征,夫妻之间财产高度混同,对于家...

    季伟律师 婚姻家庭,房产纠纷,继承,刑事辩护,交通事故 2025.01.21 16:15
  • 离婚协议书要具有法律效力,需注意以下几点: 其一,协议内容应合法合规,不得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如不得约定侵害他人合法权益或逃避法定抚养、赡养等义务。 其二,协议需双方自愿签署,不存在欺诈、胁迫等情形。双方应在平等、自愿的基础上,清晰表达各自的意愿和诉求。 其三,协议书应明确双方的基本信息,包括姓名、身份证号、住址等,以确保协议的主体明确。 其四,对子女抚养问题要作出明确约定,包括子女抚养权的归属、抚养费的支付方式及数额等,避免日后产生纠纷。 其五,对于夫妻共同财产的分割要具体、清晰,列明各项财产的名称、数量、价值等,并明确分割方式。 最后,双方应在协议书上签字,并注明签订日期。最好经过公证机关公证或在婚姻登记机关备案,这样能进一步增强协议书的法律效力。总之,离婚协议书的撰写应严谨、细致,以保障双方的合法权益。
    江苏-连云港2025-01-27 23:364位律师解答
  • 婚前财产是指在结婚前夫妻一方就已经取得的财产。具体包括以下几类:其一,一方的婚前存款、房产、车辆等有形财产,这些财产在婚前就已实际拥有并归属于一方。其二,一方因受到人身损害获得的赔偿或者补偿,这种赔偿或补偿是基于特定人身事件而产生的,与婚姻关系无关,属于个人财产。其三,遗嘱或者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一方的财产,遗嘱人或赠与人明确表示该财产只给予夫妻中的一方,那么该财产就属于婚前财产。其四,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如个人的衣物、化妆品等,这些是仅供一方使用且具有特定个人属性的物品,应认定为婚前财产。总之,婚前财产是在结婚前就已确定归属于夫妻一方的财产,不因婚姻关系的成立而转化为夫妻共同财产。
    江苏-连云港2025-01-27 21:194位律师解答
  • 婚前房产卖了的钱一般不属于共同财产。婚前房产是一方在婚前通过购买、继承等合法方式取得的个人财产,其产权在婚前就已确定。 当婚前房产被出售后,所得款项仍应视为该方的个人财产。因为该款项是对婚前房产这一特定财产的变现,其来源和性质并未发生改变。 然而,如果在婚后出售婚前房产的过程中,双方对售房款的使用有明确约定,比如约定将售房款用于共同生活支出或共同投资等,且有相关证据证明该约定的存在,那么在这种情况下,售房款可能会被认定为共同财产。 总之,一般情况下,婚前房产卖了的钱属于个人财产,但如果有特殊约定且能证明该约定的存在,售房款可能会成为共同财产。
    江苏-连云港2025-01-27 20:434位律师解答
  • 婚前分期购买的房产,一般情况下不算共同财产。 婚前财产是指在结婚前夫妻一方就已经取得的财产。对于婚前分期购买的房产,其购买时间在婚前,购房款也是在婚前以个人财产支付的首付及分期还款,虽然婚后可能还在继续还款,但这只是对婚前债务的偿还。 然而,如果婚后双方共同参与了房产的还贷,那么对于婚后共同还贷的部分及其相应增值部分,应视为夫妻共同财产。在离婚时,另一方可以主张对这部分共同财产进行分割。 另外,如果在婚前购房时,双方约定该房产为共同所有,或者在婚后对房产进行了产权变更登记,将一方的个人房产变更为夫妻共同房产,那么该房产就应视为共同财产。 总之,婚前分期购买的房产是否为共同财产,主要看购房时间、购房款的支付情况以及双方的约定等因素。
    江苏-连云港2025-01-27 18:344位律师解答
律师太多 不知道怎么选?
  • 看案例

    看律师亲办案件,了解以往经验

  • 看口碑

    通过用户评价,反映律师水平

  • 看服务

    看律师服务记录,掌握律师情况

快速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