TW202517158A - 處理植物材料之方法、經處理之植物材料及其用途 - Google Patent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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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bstract
本發明係關於處理植物材料以併入一氣溶膠形成劑材料之方法。詳言之,該等方法適合於處理諸如菸草葉片之葉片材料。該經處理之材料良好地適合於併入至氣溶膠產生材料中以供用於氣溶膠供給系統及其類似者中。
Description
發明領域
本發明係關於處理植物材料以併入一氣溶膠形成劑材料之方法。詳言之,該等方法適合於處理諸如菸草葉片之葉片材料。該經處理之材料良好地適合於併入至氣溶膠產生材料中以供用於氣溶膠供給系統及其類似者中。
發明背景
已知將氣溶膠形成劑材料併入至氣溶膠產生材料中以供用於不燃性氣溶膠供給系統中。此通常藉由包括包含氣溶劑形成劑材料之組合物(諸如重構材料或乾凝膠或非晶形固體材料)來進行。
發明概要
根據本發明之一第一態樣,提供一種處理植物材料之方法,其包含:
a) 一第一調節步驟,其中使該植物材料與蒸汽及水中之一者或二者接觸;以及
b) 一第二調節步驟,其中使該植物材料與以下各者之一混合物接觸:(i)蒸汽及水中之一者或二者,及(ii)一氣溶劑形成劑材料。
在一些實施例中,該方法進一步包含一浸漬步驟,其中將藉由步驟a)產生之該植物材料儲存於一容器中持續至少約30分鐘之一時段,任擇地,其中該植物材料在該浸漬步驟期間密封於該容器中。
在一些實施例中,在步驟b)之後,該方法進一步包含一靜置步驟,其中將藉由步驟b)產生之該植物材料儲存於一容器中持續至少4小時且任擇地持續至少8小時之一時段。
在一些實施例中,該植物材料在該靜置步驟期間密封於該容器中。
在一些實施例中,藉由步驟a)產生之該植物材料的濕氣含量小於約20%。
在一些實施例中,該第一調節步驟a)期間之溫度為約40至約65℃。
在一些實施例中,藉由步驟b)產生之該植物的濕氣含量小於約30%。
在一些實施例中,該第二調節步驟b)期間之溫度為約40至約65℃。
在一些實施例中,待處理之植物材料為脫粒菸草葉片或非菸草植物材料,任擇地為非菸草葉片材料。
在一些實施例中,該方法進一步包含在步驟a)之前自葉片移除外梗。
在一些實施例中,該方法進一步包含在步驟a)之前乾燥該植物材料。
在一些實施例中,在步驟a)之前,植物材料具有為約5至約20 wt%之濕氣含量。
在一些實施例中,該方法進一步包含在步驟b)之後切割及乾燥該植物材料。
在一些實施例中,該氣溶膠形成劑材料為選自由以下各者組成的群組中之一或多者:丙三醇、丙二醇、二乙二醇、三乙二醇、四乙二醇、1,3-丁二醇、赤藻糖醇、內消旋赤藻糖醇、香草酸乙酯、月桂酸乙酯、辛二酸二乙酯、檸檬酸三乙酯、三乙酸甘油酯、二乙酸甘油酯混合物、苯甲酸苯甲酯、苯乙酸苯甲酯、甘油三丁酸酯、乙酸月桂酯、月桂酸、肉豆蔻酸及碳酸丙烯酯。
在一些實施例中,施加至植物材料之氣溶膠形成劑的量按植物材料之重量計(以濕重計)為約10%至約25%,或按植物材料之重量計(以濕重計)為約15%至約20%。
在一些實施例中,在第二調節步驟期間將活性物質施加至植物材料。
根據本發明之一第二態樣,提供一種藉由或可藉由根據第一態樣之方法獲得的植物材料,其包含併入至該植物材料中之該氣溶膠形成劑材料。
在一些實施例中,該植物材料為菸草葉片或非菸草植物材料,任擇地為非菸草葉片材料。
在一些實施例中,該植物材料包含大於約15 wt% (以乾重計)之該氣溶膠形成劑材料。
根據本發明之一第三態樣,提供一種供用於一氣溶膠供給系統中之物件,該物件包含氣溶膠產生材料,該氣溶膠產生材料包含根據第二態樣之植物材料。
在一些實施例中,該物件包含形成為一棒且由紙質包覆物環繞之植物材料。
較佳實施例之詳細說明
在收穫之後,植物材料可以多種方式處理以製備供使用之材料。
儘管可能已知將氣溶劑形成劑材料添加至植物材料,但此舉通常導致氣溶劑形成劑材料主要或排他性地存在於植物材料之表面上。隨著植物材料之表面上的氣溶劑形成劑材料的量增大,其變得更黏且因此處理起來愈加困難。
本發明提供的方法導致植物材料經處理以使得氣溶膠形成劑材料被吸收至植物材料之細胞結構中,其中僅微小比例之氣溶膠形成劑材料存在於該材料之表面上。結果,經處理之植物材料保持其可操縱性,且氣溶膠形成劑材料亦較不易於在運輸及儲存期間遷移。
在諸如菸草葉片之葉片材料的情況下,此亦具有如下優點:氣溶膠形成劑之添加可併入至葉片之主要處理中,而非必須在處理中在將增大處理之費用及複雜度以及可能的額外機械的單獨的額外處理步驟中稍後應用。
在一些實施例中,本發明之方法允許向植物材料添加至少15重量%之氣溶膠形成劑材料。
植物材料
如本文中所使用,術語「植物」或「植物材料」包括衍生自植物之任何材料,包括但不限於提取物、葉片、樹皮、纖維、莖幹、根、種子、花、果實、花粉、外皮、殼或其類似者。在一些實施例中,植物材料較佳為植物之葉片。
在一些實施例中,植物材料係衍生自菸草植物。舉例而言,該等方法尤其良好地適合於處理脫粒菸草葉片。在一些實施例中,菸草為任何菸草類型中之一或多者,包括常見菸草類型,諸如Virginia、Burley及Oriental。
在其他實施例中,植物材料衍生自植物或材料(植物性治療藥物),包括:桉樹、八角茴香、大麻(hemp)、可可、大麻(cannabis)、茴香、檸檬草、胡椒薄荷、綠薄荷、路易博士茶(rooibos)、甘菊、亞麻、薑、銀杏、榛子、木槿、月桂、甘草(licorice/liquorice)、抹茶、瑪黛茶(mate)、橘皮、番木瓜、玫瑰、鼠尾草、諸如綠茶或紅茶之茶、百里香、丁香、肉桂、咖啡、大茴香子(大茴香)、羅勒、月桂葉、小豆蔻、芫荽、小茴香、肉豆蔻、牛至草、辣椒粉、迷迭香、番紅花、薰衣草、檸檬皮、薄荷、杜松、接骨木花、香草、冬青、紫蘇、薑黃(curcuma)、薑黃(turmeric)、檀香木、芫荽葉、佛手柑、橙花、桃金娘、黑醋栗、纈草、甘椒樹、肉豆蔻乾皮、達米安(damien)、馬鬱蘭、橄欖、檸檬香草、檸檬羅勒、細香蔥、香旱芹菜、馬鞭草、香艾菊、天竺葵、桑葚、人參、茶胺酸、苦茶鹼、瑪咖(maca)、南非醉茄、達米阿那葉(damiana)、瓜拉那(guarana)、葉綠素、猴麵包樹或其任何組合。薄荷可選自以下薄荷變種:野薄荷(Mentha Arvensis)、皺葉薄荷(Mentha c.v.)、埃及薄荷(Mentha niliaca)、椒樣薄荷(Mentha piperita)、檸檬辣薄荷(Mentha piperita citrata c.v.)、椒樣薄荷栽培品種(Mentha piperita c.v.)、摩洛哥薄荷(Mentha spicata crispa)、留蘭香(Mentha cardifolia)、歐薄荷(Mentha longifolia)、鳳梨薄荷(Mentha suaveolens variegata)、唇萼薄荷(Mentha pulegium)、留蘭香栽培品種(Mentha spicata c.v.)及蘋果薄荷(Mentha suaveolens)
在一些實施例中,植物係選自桉樹、八角茴香、可可及大麻。在一些實施例中,植物性藥材係選自路易博士茶(rooibos)及茴香。
氣溶膠形成劑材料
氣溶膠形成劑材料可包含能夠形成氣溶膠之一或多種成分。在一些實施例中,氣溶膠形成劑材料可包含以下各者中之一或多者:甘油(glycerine)、丙三醇(glycerol)、丙二醇、二乙二醇、三乙二醇、四乙二醇、1,3-丁二醇、赤藻糖醇、內消旋赤藻糖醇、香草酸乙酯、月桂酸乙酯、辛二酸二乙酯、檸檬酸三乙酯、三乙酸甘油酯、二乙酸甘油酯混合物、苯甲酸苯甲酯、苯乙酸苯甲酯、甘油三丁酸酯、乙酸月桂酯、月桂酸、肉豆蔻酸及碳酸伸丙酯。
在一些實施例中,氣溶膠形成劑材料為丙三醇、丙二醇或丙三醇與丙二醇之組合。在一些實施例中,丙三醇氣溶膠形成劑為植物丙三醇(亦被稱為VG)。
取決於經處理之植物材料之所提出用途,在本文中被稱為氣溶劑形成劑材料之材料亦可被稱為保濕劑。經處理之植物材料不必用於產生氣溶膠。
將氣溶膠形成劑材料添加至植物材料
本發明之方法涉及用於將氣溶劑形成劑材料添加至植物材料之二步驟程序。此二步驟調節程序繪示於圖1之流程圖中。
第一步驟為第一調節步驟(在本文中亦被稱為「預調節」步驟),其中使植物材料與蒸汽及水中之一者或二者接觸。
在一些實施例中,第一調節步驟在直接調節菸絲加料筒(Direct Conditioning Casing Cylinder,DCCC)中進行。調節蒸汽可提供在筒之入口及出口二者處。
第一調節步驟涉及使植物材料曝露於呈水、蒸汽或二者形式之濕氣中。結果,植物材料之濕氣含量被預期為增大。
當提及「濕氣」時,重要的係理解在使用中存在廣泛變化且衝突的定義及術語。「濕氣」或「濕氣含量」用於指材料之水含量係常見的,但對於某些行業,諸如菸草行業,有必要在「濕氣」作為水含量與「濕氣」作為烘箱揮發物之間進行區分。水含量被定義為固體物質之總質量中所含的水之百分比。揮發物被定義為固體物質之總質量中所含的揮發性組分之百分比。此包括水及所有其他揮發性化合物。烘箱乾質量為在揮發性物質已藉由加熱驅除之後殘留的質量。其表達為總質量之百分比。烘箱揮發物(OV)為被驅除之揮發性物質的質量。
當在強制送風烘箱中在調節至110℃ ± 1℃之溫度下乾燥樣品三小時±0.5分鐘時,可按質量減少而量測濕氣含量(烘箱揮發物)。在乾燥之後,樣品在乾燥器中冷卻至室溫持續約30分鐘,以允許樣品冷卻。
除非另外說明,否則本文中對濕氣含量之參考係參考烘箱揮發物(OV)。
在一些實施例中,第一調節步驟得到濕氣含量小於約20% (OV)之植物材料。在一些實施例中,第一調節步驟得到濕氣含量為約15%至約25% (OV)、約16%至約22% (OV)、約16%至約20% (OV)、約18%至約22% (OV)或約19%至約21% (OV)、約20% (OV)或約18% (OV)之植物材料。
在一些實施例中,第一調節步驟使植物材料曝露於高於室溫之溫度,且通常曝露於介於約30至100℃、約60至約70℃或約40至約65℃範圍內之溫度。在一些實施例中,第一調節步驟使植物材料曝露於至少約30℃、至少約35℃、至少約40℃、至少約45℃、至少約50℃、至少約55℃、至少約60℃、至少約65℃、至少約70℃、至少約75℃、至少約80℃、至少約85℃、至少約90℃或至少約95℃之溫度。在一些實施例中,第一調節步驟使植物材料曝露於不超過約100℃、不超過約95℃、不超過約90℃、不超過約85℃、不超過約80℃、不超過約75℃、不超過約70℃、不超過約65℃、不超過約60℃、不超過約55℃、不超過約50℃、不超過約45℃、不超過約40℃或不超過約35℃之溫度。在一些實施例中,第一調節步驟使植物材料曝露於約65℃之溫度。
在一些實施例中,在第一調節步驟期間至高溫之此曝露導致植物材料具有約30至約60℃之溫度。
在植物材料為葉片或薄片材料(諸如菸草)時,第一調節步驟得到柔韌、蓬鬆且分開的葉片材料。第一調節步驟應用蒸汽以平緩地使葉片復水且切斷葉片細胞。
第一調節步驟之後為第二調節步驟(在本文中亦被稱為氣溶膠形成劑材料添加步驟),其中使該植物材料與以下各者之混合物接觸:(i)蒸汽及水中之一者或二者;以及(ii)氣溶膠形成劑材料。
不希望受任何特定理論束縛,假設涉及使植物材料曝露於蒸汽及/或水之第一調節步驟可切斷植物材料之細胞結構,使植物材料準備好進行第二調節步驟,在此期間,該植物材料內部之水經氣溶膠形成劑材料替換,其適用於植物材料與蒸汽及/或水之組合。此導致植物材料變得浸透有氣溶膠形成劑材料。此意謂氣溶膠形成劑材料位於植物材料內,而非僅位於其表面上。舉例而言,氣溶膠形成劑材料可位於植物材料之細胞結構內。
在一些實施例中,第一調節步驟與第二調節步驟係在同一調節筒中進行。在其他實施例中,第一調節步驟與第二調節步驟係在不同調節筒中進行。舉例而言,不同調節筒可串聯地配置。
第二調節步驟涉及使植物材料曝露於呈水、蒸汽或二者形式之濕氣及氣溶膠形成劑材料。結果,植物材料之濕氣含量被預期為增大。
在一些實施例中,第二調節步驟得到濕氣含量為約20%至約40% (烘箱揮發物)之植物材料。
在一些實施例中,緊接在第二調節步驟之後的植物材料之濕氣含量為至少約20% (OV)、至少約21%或至少約35% (OV)。另外或替代地,緊接在第二調節步驟之後的植物材料之濕氣含量不超過約40% (OV)、不超過約39%、不超過約38%、不超過約37%、不超過約36%、不超過約35%、不超過約34%、不超過約33%、不超過約32%、不超過約31%、不超過約30%、不超過約29%、不超過約28%、不超過約27%、不超過約26%或不超過約25% (OV)。在一些實施例中,緊接在第二調節步驟之後的植物材料之濕氣含量為約20%至約30%、約20%至約25%或約22%至約24% (OV)。
在一些實施例中,第二調節步驟得到水含量為約15%至約30%、約18%至約24%、或約20%至約22%、或約21%至約23% (如藉由卡費雪分析所測定)之植物材料。
在一些實施例中,緊接在第二調節步驟之後的植物材料之水含量為至少約15%、至少約16%、至少約17%、至少約18%、至少約19%、至少約20%或至少約21% (如藉由卡費雪分析所測定)。另外或替代地,緊接在第二調節步驟之後的植物材料之水含量不超過約30%、不超過約29%、不超過約28%、不超過約27%、不超過約26%、不超過約25%、不超過約24%、不超過約23%、不超過約22%、不超過約21%、不超過約20%、不超過約19%、不超過約18%、不超過約17%、不超過約16%或不超過約15% (如藉由卡費雪分析所測定)。
在一些實施例中,濕氣含量(OV)與如藉由卡費雪分析所測定之水含量存在至少約2%、至少約3%、至少約4%、至少約5%、至少約6%、至少約7%、至少約8%、至少約9%或至少約10%之差異。另外或替代地,該差異可為至多約15%、至多約12%或至多約10%。
在一些實施例中,第二調節步驟使植物材料曝露於高於室溫之溫度,且通常曝露於介於約30至100℃或約40至約65℃範圍內之溫度。在一些實施例中,第二調節步驟使植物材料曝露於至少約30℃、至少約35℃、至少約40℃、至少約45℃、至少約50℃、至少約55℃、至少約60℃、至少約65℃、至少約70℃、至少約75℃、至少約80℃、至少約85℃、至少約90℃或至少約95℃之溫度。在一些實施例中,第二調節步驟使植物材料曝露於不超過約100℃、不超過約95℃、不超過約90℃、不超過約85℃、不超過約80℃、不超過約75℃、不超過約70℃、不超過約65℃、不超過約60℃、不超過約55℃、不超過約50℃、不超過約45℃、不超過約40℃或不超過約35℃之溫度。
在一些實施例中,第一調節步驟之溫度與第二調節步驟之溫度大體上相同。
在一些實施例中,第一調節步驟之溫度低於第二調節步驟之溫度。舉例而言,溫度差可為2、3、4、5、6、7、8、9或10℃。
在一些實施例中,第一調節步驟之溫度高於第二調節步驟之溫度。舉例而言,溫度差可為2、3、4、5、6、7、8、9或10℃。
在一些實施例中,在第二調節步驟期間至高溫之此曝露導致植物材料具有約30至約65℃之溫度。
在一些實施例中,氣溶膠形成劑材料以氣溶劑形成劑材料與水之混合物形式應用於植物材料。水添加至氣溶膠形成劑材料以調整其黏度且允許其經由設備(例如,DCCC)之噴嘴噴灑。在一些實施例中,氣溶膠形成劑材料與水之比率為約5:1至約1:5。
為了應用於植物材料,加熱水與氣溶劑形成劑材料之混合物以使得其為蒸汽及/或水與氣溶劑形成劑材料之混合物。添加或應用於植物材料之氣溶膠形成劑材料的量係指植物材料與之接觸的與水及/或蒸汽之混合物中的氣溶膠形成劑材料的量。
在一些實施例中,添加或應用於植物材料之氣溶膠形成劑材料之量以饋送至第一調節步驟中之植物材料之重量計為約10 wt%至約50 wt%。
在一些實施例中,添加或應用於植物材料之氣溶膠形成劑材料之量按植物材料之重量計為約10%至約30%、約15%至約25%或約15%至約20%氣溶膠形成劑材料。
在一些實施例中,應用於植物材料之氣溶膠形成劑材料的量為植物材料之至少約10%、至少約12%、至少約15%、至少約16%、至少約17%、至少約18%、至少約19%、至少約20%、至少約21%、至少約22%、至少約23%、至少約24%或至少約25%。另外或替代地,應用於植物材料之氣溶膠形成劑材料之量按植物材料之重量計不超過約50%、不超過約45%、不超過約40%、不超過約35%、不超過約32%、不超過約30%、不超過約29%、不超過約28%、不超過約27%、不超過約26%,或不超過約25%。
在植物材料為葉片或薄片材料(諸如菸草)之情況下,第二調節步驟得到具有光澤外觀及高表面濕氣之柔韌葉片材料。由於第二調節步驟,存在極少葉片劣化且無灰塵產生。
在一些實施例中,第一調節步驟與第二調節步驟不藉由另外處理(treatment或processing)步驟分開。此意謂植物材料在第一調節步驟與第二調節步驟之間未經切割、乾燥或膨脹,或其類似者。
在一些實施例中,此意謂第一調節步驟緊隨第二調節步驟。
在其他實施例中,在進行第二調節步驟之前儲存藉由第一調節步驟產生之植物材料。在調節步驟之間的此儲存步驟在本文中被稱作浸漬步驟。圖2之流程圖中繪示具有介入浸漬步驟之此二步驟調節程序。
在一些實施例中,藉由第一調節步驟產生之植物材料可儲存於容器中持續至少約30分鐘之時段且任擇地持續至多約二小時之時段。在一些實施例中,該植物材料在此浸漬步驟期間密封於該容器中。
在一些實施例中,浸漬步驟之長度為至少約1分鐘、至少約5分鐘、至少約10分鐘、至少約15分鐘、至少約20分鐘、至少約30分鐘、至少約40分鐘、至少約50分鐘或至少約60分鐘。另外或替代地,浸漬步驟之長度不超過約120分鐘、不超過約90分鐘、不超過約80分鐘、不超過約70分鐘、不超過約60分鐘、不超過約50分鐘、不超過約40分鐘、不超過約30分鐘、不超過約20分鐘,或不超過約10分鐘。在一些實施例中,浸漬步驟之長度為約30至約120分鐘、約30至約90分鐘,或約30分鐘至約60分鐘。此係指在第一調節步驟之後儲存經調節植物材料之時間長度。在一些實施例中,此係指經調節植物材料在第一調節步驟之後儲存於容器中的時間長度。
在一些實施例中,第一調節步驟可在DCCC中進行,且在第一調節步驟之後退出DCCC之材料可置放於容器中,該容器可例如為箱或包覆物,且在進行第二調節步驟之前保持一段時間。
在一些實施例中,在浸漬步驟之後,植物材料之濕氣含量低於20% (OV)。在一些實施例中,植物材料在浸漬步驟之後具有約15%至約25% (OV)、約18%至約22% (OV)或約19%至約21% (OV)或約20% (OV)之濕氣含量。
在一些實施例中,在進行任何進一步處理之前儲存藉由第二調節步驟產生之植物材料。此儲存步驟在本文中被稱作靜置步驟。具有後續靜置步驟及任擇介入浸漬步驟的此二步驟調節程序繪示於圖3之流程圖中。
在一些實施例中,藉由第二調節步驟產生之植物材料可儲存於容器中持續至少約30分鐘之時段。在一些實施例中,該植物材料在此靜置步驟期間密封於該容器中。
在一些實施例中,靜置步驟之長度為至少約30分鐘、至少約1小時、至少約2小時、至少約3小時、至少約4小時、至少約5小時、至少約6小時、至少約7小時、至少約8小時、至少約9小時、至少約10小時、至少約11小時、至少約12小時,或至少約15小時。另外或替代地,靜置步驟之長度不超過約24小時、不超過約22小時、不超過約20小時、不超過約19小時、不超過約18小時、不超過約17小時、不超過約16小時、不超過約15小時、不超過約14小時、不超過約13小時、不超過約12小時、不超過約11小時、不超過約10小時、不超過約9小時、不超過約8小時、不超過約7小時,或不超過約6小時。
在一些實施例中,靜置步驟之長度為約4至約18小時、約6小時至約18小時,或約8小時至約15小時。在其他實施例中,靜置步驟之長度為約0.5小時至約3小時。
在一些實施例中,在第二調節步驟期間將活性物質應用於具有氣溶膠形成劑材料之植物材料。舉例而言,活性物質可添加至水與氣溶膠形成劑材料之混合物。或者,活性物質可與蒸汽及氣溶膠形成劑材料分開引入至第二調節步驟中。
如本文所使用,活性物質可為生理活性材料,其為意欲達成或增強生理反應之材料。活性物質可例如選自類藥劑營養品、益智劑、精神作用藥物。活性物質可天然存在或以合成方式獲得。活性物質可包含例如菸鹼、咖啡鹼、牛磺酸、茶鹼、維生素(諸如,B6或B12或C)、褪黑激素、大麻鹼或其成分、衍生物或組合。活性物質可包含菸草、大麻或另一植物性材料之一或多種成分、衍生物或提取物。添加至植物材料之活性物質可為已存在於經歷處理之植物材料中的活性物質,或其可為不同活性物質。
在一些實施例中,活性物質包含菸鹼。在一些實施例中,活性物質包含咖啡鹼、褪黑激素或維生素B12。在一些實施例中,活性物質可包含大麻之一或多種成分、衍生物或萃取物,諸如一或多種大麻素或萜烯。
在一些實施例中,在第二調節步驟期間藉由噴灑至植物材料上來施加額外活性物質。在此類實施例中,額外活性物較佳具有低揮發性,以使在可在第二調節步驟之後之任何乾燥步驟期間可能損失之活性物的量最小化。
在一些實施例中,一或多種額外活性物可在第二調節步驟之後經由加料添加。舉例而言,在包含與丙三醇混合之活性物的混合物中,水及其他任擇風味劑成分可噴灑至經調節之植物材料上。
調節之前的額外處理步驟
在一些實施例中,植物材料可在第一調節步驟之前經歷一或多個處理步驟。此較早處理可或可不形成所主張方法之部分。
在一些實施例中,已乾燥經歷第一調節步驟之植物材料。
在一些實施例中,如藉由在進行第一調節步驟之前進行氣相層析-熱導率偵測器(GC-TCD)或卡費雪量測所量測,植物材料之濕氣含量為約5至約20 wt%。在一些實施例中,緊接在第一調節步驟之前的植物材料之濕氣含量為至少約5 wt%、至少約6 wt%、至少約7 wt%、至少約8 wt%、至少約9 wt%、至少約10 wt%、至少約11 wt%、至少約12 wt%、至少約13 wt%、至少約14 wt%或至少約15 wt%。另外或替代地,緊接在第一調節步驟之前的植物材料之濕氣含量不超過約25 wt%、不超過約24 wt%、不超過約23 wt%、不超過約22 wt%、不超過約21 wt%、不超過約20 wt%、不超過約19 wt%、不超過約18 wt%、不超過約17 wt%、不超過約16 wt%,或不超過約15 wt%。
因此,在一些實施例中,經歷第一調節步驟之植物材料為已經脫粒之葉片材料。另外或替代地,已自葉片移除外梗。
在一些實施例中,植物材料為已完成所謂的「綠色葉片捶打」(GLT)處理之菸草葉片,在此期間已摻合所收穫菸草葉片,切掉葉柄(例如,自葉柄切割11 cm),葉片在擋板乾燥器中乾燥,接著按壓且任擇地裝箱以運輸至合適位置用於所謂的主要處理(PMD),其將併有本發明之二個調節步驟。
在一些實施例中,非菸草植物葉片材料可經歷GLT處理步驟中之一或多者。
調節之後的額外處理步驟
在一些實施例中,植物材料可在第二調節步驟之後經歷一或多個處理步驟。此後續處理可或可不形成所主張方法之部分。
此等額外處理步驟可在植物材料為葉片或薄片材料(諸如菸草葉片或薄片)之情況下尤其相關。
舉例而言,以下處理步驟中之一或多者可包括於所主張之方法中或可應用於所主張之方法之產物。
在一些實施例中,可切割經調節植物材料。舉例而言,材料可切割22或32 CPI (每吋切割數),其為製備菸絲時用於脫粒菸草葉片的習知切割步驟。
在一些實施例中,在第一乾燥步驟中乾燥經調節及任擇地切割之植物材料。用於此乾燥步驟之合適乾燥器可為旋轉乾燥器。在一些實施例中,旋轉乾燥器可在至多約100℃之空氣溫度下操作以提供具有約10%至約20%之濕氣含量(OV)或約15%至約18%之濕氣含量(OV)的經乾燥植物材料。
在一些實施例中,旋轉乾燥器在約100℃至約150℃、約120℃至約150℃或約140℃之空氣溫度下操作。質量流量可為約150至約300 kg/hr、約150至約250 kg/hr、約175至約225 kg/hr,或可為約200 kg/hr或約250 kg/hr。旋轉乾燥器內之蒸汽壓力可為約5巴至約2.5、約4.5巴至約3,或可為約3.6巴。在一些實施例中,旋轉乾燥器內之蒸汽壓力可為約1巴至約4巴或約2巴至約2.5巴,或可為約2.2巴。
在一些實施例中,乾燥可為比切割後進行之習知乾燥步驟更平緩的。此可歸因於如下事實:相較於約30% (OV)之習知濕氣含量,在根據本發明之調節步驟之後切割菸草之濕氣含量可比習知經調節且經切割菸草之濕氣含量低,其中濕氣含量為約20%至約25% (OV)。此可使得所要揮發性組分能夠保持於經調節且經切割之菸草內。
在一些實施例中,乾燥可得到水含量為約10%至約15%,或水含量為約13% (如藉由卡費雪分析所測定)之經乾燥植物材料。
在一些實施例中,植物材料藉由旋轉乾燥器充分乾燥且不經歷一或多個其他乾燥步驟。
在其他實施例中,經調節植物材料可在另外乾燥步驟中乾燥。舉例而言,植物材料可在諸如擋板乾燥器之空氣乾燥器中乾燥,其中材料之床在各自具有受控溫度以提供最佳處理條件之區中乾燥。在一些實施例中,乾燥器中之區中的一或多者的溫度可為約45至約60℃。在一些實施例中,所得經乾燥植物材料具有約10%至約15% (OV)或約10%至約13% (OV)之濕氣含量。
在二個乾燥步驟之後的植物材料之水含量可藉由卡費雪分析測定,且可為約5%至約9%或約6%至約8%。
在一些實施例中,植物材料藉由添加諸如加料及/或加表風味劑之組分而進一步處理。此等物質一般施加至經調節植物材料之表面,同時攪動該材料。
圖4之流程圖展示在預乾燥步驟或GLT (在上部點虛線上方)及包括切割及乾燥(在下部點虛線下方)之後續處理步驟之前的二步驟調節程序。
在進一步任擇步驟中,經調節、切割及乾燥之植物材料可與其他材料(諸如其他植物材料或以不同方式處理之材料)摻合。舉例而言,在植物材料為菸草薄片之情況下,此材料可與其他菸草材料(諸如膨脹菸草(DIET)或重構菸草)摻合,或與其他植物材料或諸如凝膠薄片之其他薄片材料摻合。
經處理之植物材料
本發明之方法產生經調節植物材料,其包含氣溶膠形成劑且具有多種有益特性。經處理材料之特性(在第二調節步驟及其後的任何任擇靜置步驟之後)及相關聯優點可包括以下中之一或多者。
經處理之植物材料之氣溶劑形成劑材料含量按氣溶劑形成劑材料(以乾重計)大於約10 wt%或大於約15 wt%,藉由氣相層析測定。此高氣溶膠形成劑材料含量意謂植物材料在加熱時可產生較佳氣溶膠及/或蒸汽,且甚至可消除對氣溶膠產生材料及/或氣溶膠供給系統中的氣溶膠形成劑材料之另外單獨源的需要。此等單獨的氣溶膠形成劑材料源在過去包括重構材料或乾凝膠材料。此等涉及顯著額外成本且通常將具有與所包括之成分、製造所需之大量水及/或與製造相關聯之能量成本相關聯的負面環境影響。
在一些實施例中,經處理之植物材料包含以乾重計約10至約30 wt%、約15至約30 wt%或約15至約20 wt%之氣溶膠形成劑材料。在一些實施例中,經處理之植物材料包含至少約10 wt%、至少約11 wt%、至少約12 wt%、至少約12.5 wt%、至少約13 wt%、至少約13.5 wt%、至少約14 wt%、至少約14.5 wt%、至少約15 wt%、至少約15.5 wt%、至少約16 wt%、至少約16.5 wt%、至少約17 wt%、至少約17.5 wt%、至少約18 wt%、至少約18.5 wt%或至少約19 wt%之氣溶膠形成劑材料。替代地或另外,經處理之植物材料包含至多約30 wt%、至多約29 wt%或至多約28 wt%、至多約27 wt%、至多約26 wt%、至多約25 wt%、至多約24 wt%、至多約23 wt%、至多約22 wt%、至多約21 wt%或至多約20 wt%之氣溶膠形成劑材料。
在一些實施例中,經處理之植物材料包含約10至約20 wt%水或約14至約16 wt%水。在一些實施例中,經處理之植物材料包含至少約10 wt%、至少約11 wt%、至少約12 wt%、至少約13 wt%、至少約14 wt%或至少約15 wt%水。替代地或另外,經處理之植物材料包含至多約30 wt%、至多約25 wt%、至多約20 wt%、至多約19 wt%、至多約18 wt%、至多約17 wt%、至多約16 wt%或至多約15 wt%水。
在一些實施例中,植物材料之二步驟調節使材料之填充值增大超過藉由習知調節而達成之填充值。
在一些實施例中,經處理之植物材料具有約3至約7 cc/g,約3.5至約6 cc/g,或約4至約5 cc/g之填充值。在一些實施例中,經處理之植物材料具有至少約3.5 cc/g、至少約4 cc/g、至少約4.1 cc/g、至少約4.2 cc/g、至少約4.3 cc/g、至少約4.4 cc/g、至少約4.5 cc/g、至少約4.6 cc/g、至少約4.7 cc/g、至少約4.8 cc/g或至少約4.9 cc/g之填充值。替代地或另外,經處理之植物材料具有至多約7 cc/g、至多約6.5 cc/g、至多約6 cc/g、至多約5.5 cc/g、至多約5 cc/g、至多約4.9 cc/g、至多約4.8 cc/g、至多約4.7 cc/g、至多約4.6 cc/g、至多約4.5 cc/g、至多約4.4 cc/g、至多約4.3 cc/g、至多約4.2 cc/g、至多約4.1 cc/g、至多約4 cc/g、至多約3.9 cc/g、至多約3.8 cc/g、至多約3.7 cc/g、至多約3.6 cc/g或至多約3.5 cc/g之填充值。使用密度計量測填充值,稱重已知體積之菸絲,以判定單位質量的體積。
增大之填充值具有經處理之植物材料較輕且產生諸如消耗品之較輕產品的益處。此可降低運輸成本及與產品相關聯之其他成本。在菸草之情況下,增大之填充值可降低對菸草材料及/或包括菸草材料之產品所需支付的費用。
在一些實施例中,植物材料之二步驟調節增大氣溶膠形成劑材料含量,同時避免使植物材料發黏或具有黏性。此具有確保植物材料具有良好可操縱性及可處理性之益處。舉例而言,植物材料在二步驟調節之後不會染污用以處理植物材料之機械,諸如切割機及用以形成含有植物材料之產品的機械。此允許該機械快速處理材料而無問題。
經處理之植物材料之黏性可藉由量測材料之靜態摩擦來評估。已發現,與在不添加氣溶劑形成劑材料之情況下已調節之材料相比,用應用氣溶劑形成劑材料之第二調節步驟處理植物材料不會引起靜態摩擦之顯著增大。此指示根據本發明之處理不會導致顯著比例之氣溶膠形成劑沈積於植物材料之表面上,此沈積會使得經處理之材料發黏或具有黏性。
在一些實施例中,經處理之植物材料具有約0.2至約0.8、約0.2至約0.6、約0.2至約0.5、約0.2至約0.4或約0.2至約0.3之靜態摩擦。在一些實施例中,此經處理之植物材料係由如本文中所揭露已處理之菸草葉片形成的菸絲,其中第二調節步驟應用呈20%至25%之量的氣溶膠形成劑材料(諸如丙三醇)。
在一些實施例中,植物材料之二步驟調節增大經調節植物材料之可撓性及/或柔韌性。此具有導致改良之處理的益處。舉例而言,更柔韌之材料可經準確且一致地切割,其中觀測到較少斷裂及灰塵形成且因此廢料較少。
在一些實施例中,植物材料之二步驟調節提供可在最終產品中可見的材料之尤其有吸引力且一致的外觀。
氣溶膠產生材料
氣溶膠產生材料為能夠例如在經加熱、輻照或以任何其他方式供能時產生氣溶膠的材料。氣溶膠產生材料可例如呈固體、液體或凝膠之形式,其可含有或可不含活性物質及/或調味劑。在一些實施例中,氣溶膠產生材料可包含「非晶形固體」,其可替代地被稱作「整體固體」(亦即,非纖維)。在一些實施例中,非晶形固體可為乾凝膠。非晶形固體為可在內部持留諸如液體之一些流體的固體材料。在一些實施例中,氣溶膠產生材料可例如包含約50 wt%、60 wt%或70 wt%之非晶形固體至約90 wt%、95 wt%或100 wt%之非晶形固體。
氣溶膠產生材料可包含一或多種活性物質及/或風味劑、一或多種氣溶膠形成劑材料,及任擇的一或多種其他功能材料。
氣溶膠產生材料可包含本文所揭露之經處理之植物材料或大體上由其組成。在一些實施例中,氣溶膠產生材料係由已經歷第一調節步驟及第二調節步驟之植物材料形成。
消耗品
消耗品為包含氣溶膠產生材料或由氣溶膠產生材料組成之物件,其部分或全部意欲由使用者在使用期間消耗。消耗品可包含一或多種其他組件,諸如氣溶膠產生材料儲存區域、氣溶膠產生材料傳遞組件、氣溶膠產生區域、外殼、包覆物、銜嘴、過濾器及/或氣溶膠改質劑。消耗品亦可包含氣溶膠產生器,諸如加熱器,其在使用中發出熱以使氣溶膠產生材料產生氣溶膠。加熱器可例如包含可燃性材料、可藉由電氣傳導加熱之材料或感受器。
在一些實施例中,包含如本文所揭露之經處理之植物材料及/或氣溶膠產生材料的消耗品可包括環繞氣溶膠產生材料之簡單紙質包覆物。
當諸如菸草葉片之植物材料已用高含量之氣溶劑形成劑材料處理以使得此氣溶膠形成劑材料存在於植物材料之表面上時,氣溶劑形成劑材料易於遷移且可吸收進入與其接觸之紙質包覆物中。此可產生紙質包覆物之不雅觀染色。解決氣溶膠形成劑材料之此負面影響的嘗試包括雙重包裝氣溶膠產生材料及/或包括不會吸附氣溶膠形成劑之包覆物,諸如金屬箔。此為不合需要的,因為其昂貴且自環境視角使得消耗品較不可持續。
圖5為供用於氣溶膠遞送系統中之消耗品或物件1的側向橫截面圖。物件1包含銜嘴片段2及氣溶膠產生片段3。
氣溶膠產生片段3呈圓柱形棒之形式且包含氣溶膠產生材料4,其包含如本文所揭露之經處理之植物材料。舉例而言,經處理之植物材料可為用丙三醇處理之菸草葉片或薄片,如本文所論述。
儘管上文以棒形式描述,但氣溶膠產生片段3亦可以其他形式,例如以一塊、一袋或一包材料之形式提供於物件內。
在所說明之實施例中,銜嘴片段2包括材料主體5,諸如纖維束或絲狀纖維束。
棒狀消耗品1進一步包含包圍銜嘴片段2及氣溶膠產生片段3之包覆物6,諸如紙質包覆物。
感受器
感受器為一種可藉由用諸如交變磁場之變動磁場穿透而加熱的材料。感受器可為一種導電材料,使得其用變動磁場穿透會引起加熱材料之感應加熱。加熱材料可為磁性材料,使得其用變動磁場穿透會引起加熱材料之磁滯加熱。感受器可為導電的及磁性的,使得感受器可藉由二種加熱機制加熱。經組配以產生變動磁場之裝置在本文中被稱為磁場發生器。
氣溶膠產生器
氣溶膠產生器係經組配以使得自氣溶膠產生材料產生氣溶膠之設備。在一些實施例中,氣溶膠產生器係加熱器,其經組配以使氣溶膠產生材料經受熱能,以便自氣溶膠產生材料釋放一或多種揮發物以形成氣溶膠。在一些實施例中,氣溶膠產生器經組配以使得在不加熱之情況下自氣溶膠產生材料產生氣溶膠。舉例而言,氣溶膠產生器可經組配以使氣溶膠產生材料經受振動、加壓或靜電能中之一或多者。
遞送系統
依本文中所使用,術語「遞送系統」意欲涵蓋將至少一種物質遞送至使用者之系統,且包括:
可燃性氣溶膠供給系統,諸如香菸、小雪茄、雪茄及菸鬥用菸草或捲菸用菸草或自製香菸用菸草(不論係以菸草、菸草衍生物、膨脹菸草、再造菸草、菸草替代物抑或其他可吸入材料為主);及
不燃性氣溶膠供給系統,其在不燃燒可氣溶膠化材料的情況下自該可氣溶膠化材料釋放化合物,諸如電子菸、菸草加熱產品及使用可氣溶膠化材料之組合來產生氣溶膠之混合系統。
根據本揭露內容,「可燃性」氣溶膠供給系統為氣溶膠供給系統(或其組件)之構成性氣溶膠產生材料在使用期間經燃燒或點燃以便於將至少一種物質遞送給使用者的氣溶膠供給系統。
在一些實施例中,遞送系統為可燃性氣溶膠供給系統,諸如選自由香菸、小雪茄及雪茄組成之群的系統。
在一些實施例中,本揭露內容係關於供用於可燃性氣溶膠供給系統中之組件,諸如過濾器、過濾條、過濾段、菸絲條、空管(spill)、氣溶膠改質劑釋放組件(諸如,膠囊、絲線或珠粒)或紙(諸如,成型紙、接裝紙或捲菸紙)。
根據本揭露內容,「不燃性」氣溶膠供給系統為氣溶膠供給系統(或其組件)之成分氣溶膠產生材料不經燃燒或點燃以便於將至少一種物質遞送給使用者的氣溶膠供給系統。
在一些實施例中,遞送系統為不燃性氣溶膠供給系統,諸如動力不燃性氣溶膠供給系統。
在一些實施例中,不燃性氣溶膠供給系統係電子菸,亦被稱作電子菸抽吸裝置或電子菸鹼遞送系統(END),但應注意,不要求在氣溶膠產生材料中存在菸鹼。
在一些實施例中,不燃性氣溶膠供應系統為氣溶膠產生材料加熱系統,亦被稱作加熱不燃燒系統。此類系統之一實例係菸草加熱系統。
在一些實施例中,不燃性氣溶膠供給系統為使用氣溶膠產生材料之組合產生氣溶膠的混合系統,該等氣溶膠產生材料中之一種或多種可經加熱。氣溶膠產生材料中之各者可例如呈固體、液體或凝膠之形式,且可含有或可不含菸鹼。在一些實施例中,混合系統包含液體或凝膠氣溶膠產生材料及固體氣溶膠產生材料。固體氣溶膠產生材料可包含例如菸草或非菸草產品。
通常,不燃性氣溶膠供給系統可包含不燃性氣溶膠供給裝置及用於與不燃性氣溶膠供給裝置一起使用之消耗品。
在一些實施例中,本揭露內容係關於包含氣溶膠產生材料且經組配以與不燃性氣溶膠供給裝置一起使用之消耗品。在本揭露內容通篇,此等消耗品有時被稱作物件。
在一些實施例中,不燃性氣溶膠供給系統,諸如其不燃性氣溶膠供給裝置可包含電源及控制器。電源可為例如電氣電源(electric power source)或發熱電源。在一些實施例中,發熱電源包含碳基體,該碳基體可經激勵以便將電力以熱的形式分配給氣溶膠產生材料或接近發熱電源之熱傳遞材料。
在一些實施例中,不燃性氣溶膠供應系統可包含用於接納消耗品之區域、氣溶膠產生器、氣溶膠產生區域、外殼、銜嘴、過濾器及/或氣溶膠改質劑。
在一些實施例中,與不燃性氣溶膠供應裝置一起使用之消耗品可包含氣溶膠產生材料、氣溶膠產生材料儲存區域、氣溶膠產生材料轉移組件、氣溶膠產生器、氣溶膠產生區域、外殼、包覆物、過濾器、銜嘴及/或氣溶膠改質劑。
圖6展示不燃性氣溶膠供給裝置100之一實例,該裝置用於由氣溶膠產生介質,諸如消耗品110之氣溶膠產生材料產生氣溶膠,如本文所述。概括而言,裝置100可用於加熱包含氣溶膠產生介質之可更換式物件110,例如如圖1中所示或如本文其他地方所述之物件1,以產生被裝置100之使用者吸入的氣溶膠或其他可吸入介質。裝置100及可更換式物件110一起形成系統。
裝置100包含包圍且容納裝置100之各種組件的外殼102 (呈外罩形式)。裝置100在一端具有開口104,物件110可穿過該開口插入以便由加熱總成加熱。在使用中,物件110可完全或部分插入至加熱總成中,其可在加熱總成中藉由加熱器總成之一或多個組件加熱。
此實例之裝置100包含第一端部部件106,該部件包含封蓋108,該封蓋可相對於第一端部部件106移動以在未置放物件110時關閉開口104。在圖6中,封蓋108展示為呈打開組態,然而封蓋108可移動至關閉組態。舉例而言,使用者可使封蓋108在箭頭「B」之方向上滑動。
裝置100亦可包括在按壓時操作裝置100的使用者可操作控制元件112,諸如按鈕或開關。舉例而言,使用者可藉由操作開關112來開啟裝置100。
裝置100亦可包含可容納電纜以便為裝置100之電池充電的電氣組件,諸如插口/埠114。舉例而言,插口114可為充電埠,諸如USB充電埠。
實例 1
本文中所揭露之方法可用以產生具有至少15 wt%之丙三醇含量的菸草葉片材料。以下為說明性實例,且不應被解釋為反映本揭露內容及申請專利範圍之完整範疇。
程序使用起始菸草材料,該菸草材料為呈葉片形式之菸草類型之摻合物(包括烤乾型Virginia菸草)的習知綠葉捶打(GLT)處理之輸出。
GLT處理包括以下步驟:
(1) 摻合
(2) 葉柄切割以移除莖幹之11 cm
(3) 在擋板乾燥器中乾燥至約15%之目標濕氣含量
(4) 儲存及運輸(至主要處理廠)
接下來,菸草材料饋送至DCCC中以用於本發明之第一調節步驟。特定言之,100 kg批料以100 kg/h之速率饋送至DCCC中且曝露於蒸汽。在此第一調節步驟之後退出DCCC之菸草具有約20%之濕氣含量及約50℃之溫度。隨後將蓬鬆的葉片轉移至箱中用於儲存約30分鐘或約2小時,即所謂的浸漬步驟。
接下來,菸草材料饋送至DCCC中以用於本發明之第二調節步驟。特定言之,100 kg批料以100 kg/h之速率饋送至DCCC中且曝露於蒸汽及20至30 wt%丙三醇與水之混合物中。將丙三醇與水混合以降低丙三醇之黏度,且允許使用泵噴灑混合物。在DCCC中產生蒸汽,同時將丙三醇與水之混合物噴灑至葉片上。
在此第二調節步驟之後退出DCCC之菸草具有約30%之濕氣含量及約55℃之溫度。菸草接著轉移至C48箱用於儲存約15小時,即所謂的靜置步驟。
在靜置步驟之後,自箱移除經調節菸草,且將其切割成22或32 CPI之大小。其後,攪動經切割菸草以使菸絲條(string)蓬鬆以確保材料在隨後被饋送至的旋轉乾燥器中均勻乾燥。在旋轉乾燥器中,空氣溫度為約100℃,且菸草曝露於蒸汽。此旋轉乾燥器處理將經切割調節的菸草之濕氣含量減少至約13%。
在任擇的額外乾燥步驟中,在擋板乾燥器中在較低空氣溫度(大約55℃)下將材料進一步乾燥至約10%之目標濕氣含量。
對經調節菸草之樣品之分析揭示以下特性:
| 特性 | 樣品 1 | 樣品 2 |
| 退出DCCC之平均烘箱揮發物 | 32.77% | 31.97% |
| 退出旋轉乾燥器之平均烘箱揮發物 | 16.34% | 16.49% |
| 退出擋板乾燥器之平均烘箱揮發物 | 11.01% | 11.6% |
| 退出擋板乾燥器之平均水含量(KF) | 6.51% | 6.87% |
| 退出擋板乾燥器(DWB)之平均菸鹼含量(GC) | 2.59% | 2.49% |
| 退出擋板乾燥器(DWB)之平均丙三醇含量(GC) | 14.90% | 18.74% |
| 退出擋板乾燥器之平均填充值 | 4.94 cc/g | 4.23 cc/g |
| 在13.5%濕氣下退出擋板乾燥器之平均填充值 | 4.18 cc/g | 3.69 cc/g |
在任擇的第二乾燥步驟之後,添加加料及加表風味劑,且使材料準備好併入至消耗品中。
呈菸絲形式之經調節菸草易於用以使用可用以製造工廠製香菸的習知機械形成消耗品中之氣溶膠產生材料之棒。
實例 2在此試驗中,本案發明人查看所應用之不同浸漬時間及不同丙三醇含量對最終丙三醇含量之影響。如下製備樣品:
樣品CR23/061:施加20%丙三醇且浸漬1小時,隨後為隔夜靜置步驟,持續約15小時。
樣品CR23/062:施加20%丙三醇且浸漬2小時,隨後為隔夜靜置步驟,持續約15小時。
樣品CR23/063:施加25%丙三醇且浸漬1小時,隨後為隔夜靜置步驟,持續約15小時。
樣品CR23/064:施加25%丙三醇且浸漬2小時,隨後為隔夜靜置步驟,持續約15小時。
在旋轉乾燥器中乾燥之後對樣品中之每一者之至少三個複本的分析揭示以下特性:
| 特性 | CR23/061 | CR23/062 | CR23/063 | CR23/064 |
| 平均填充值(cc/g) | 3.764 | 3.800 | 3.608 | 3.665 |
| 13.5%濕氣下的平均填充值(cc/g) | 4.168 | 4.407 | 3.881 | 3.884 |
| 平均濕氣含量(%) | 14.98 | 15.72 | 14.57 | 14.36 |
| 平均烘箱揮發物(%) | 14.85 | 15.14 | 14.75 | 14.50 |
| 平均水含量(KF)(%) | 11.09 | 10.78 | 10.70 | 10.41 |
| 平均丙三醇含量(GC)(DWB)(%) | 15.670 | 16.223 | 19.427 | 16.807 |
| 平均菸鹼含量(GC)(DWB)(%) | 2.617 | 2.587 | 2.490 | 2.603 |
似乎在僅在旋轉乾燥器中乾燥之後對樣品進行測試時,與亦在擋板乾燥器中乾燥相比,填充值略低。其他量測展示高丙三醇含量及在不燃性氣溶膠供給系統中用作可氣溶膠化材料之良好特性。
實例 3在另外試驗中,如下處理菸草材料:
退出OV目標為18%之第一調節步驟a):
● 饋送質量流量為約250 kg/h;水流量為4至5 kg/h
浸漬步驟:
● 2小時浸漬時段
退出OV目標為22%之第二調節步驟b):
● 以16%施加丙三醇
靜置步驟:
● 2小時靜置時段
切割(儘管注意到一些丙三醇沈積物,但無處理問題)
退出水含量目標為10.5%之乾燥:
● 乾燥器設定成2.2巴(常用計算額外+0.2巴);約141℃;質量流量為250 kg/h
分析所產生之最終摻合物,且其具有以下特性:
| 特性 | |
| 平均填充值(cc/g) | 4.47 |
| 13.5%濕氣下的平均填充值(cc/g) | 4.72 |
| 平均濕氣含量(%) | 14.26 |
| 平均烘箱揮發物(%) | 14.27 |
| 平均水含量(KF)(%) | 10.31 |
| 平均丙三醇含量(GC)(DWB)(%) | 11.13 |
| 平均菸鹼含量(GC)(DWB)(%) | 2.39 |
所得經乾燥菸草菸絲感覺比習知處理之菸草菸絲軟,且呈現長度長的原絲,從而表明菸草脆性較小且更加柔韌。
本文所述之各種實施例僅為了有助於瞭解及教示所主張之特徵而呈現。此等實施例僅作為實施例之代表樣品提供,且非窮盡性及/或排他性的。應瞭解,本文所述之優點、實施例、實例、功能、特徵、結構及/或其他態樣不應視為限制如申請專利範圍所限定之本發明範疇或限制申請專利範圍的等效物,且可利用其他實施例且可進行潤飾而不脫離本發明之範疇。本發明之各種實施例可合適地包含以下、由以下組成或基本上由以下組成:除本文中特定描述之彼等者外的所揭露元件、組件、特徵、部分、步驟、構件等之適當組合。另外,本揭露內容可包括目前未主張、但將來可能主張之其他發明。
1:消耗品或物件
2:銜嘴片段
3:氣溶膠產生片段
4:氣溶膠產生材料
5:材料主體
6:包覆物
100:不燃性氣溶膠供給裝置
102:外殼
104:開口
106:第一端部部件
108:封蓋
110:消耗品,可更換式物件
112:使用者可操作控制元件
114:插口,埠
B:箭頭
現將僅藉助於實例參考隨附圖式來描述本發明之實施例,其中:
圖1展示例示性方法之程序流程圖;
圖2展示另一例示性方法之程序流程圖;
圖3展示另外例示性方法之程序流程圖;
圖4展示另一例示性方法之程序流程圖;
圖5為包含根據本發明之氣溶膠產生材料之消耗品的側向橫截面圖;以及
圖6為用於由圖5中所示之消耗品之氣溶膠產生材料產生氣溶膠的不燃性氣溶膠供給裝置的透視圖。
(無)
Claims (21)
- 一種處理植物材料之方法,其包含: a) 一第一調節步驟,其中使該植物材料與蒸汽及水中之一者或二者接觸;以及 b) 一第二調節步驟,其中使該植物材料與以下各者之一混合物接觸:(i)蒸汽及水中之一者或二者,及(ii)一氣溶劑形成劑材料。
- 如請求項1之方法,其進一步包含一浸漬步驟,其中將藉由步驟a)產生之該植物材料儲存於一容器中持續至少約30分鐘之一時段,任擇地,其中該植物材料在該浸漬步驟期間密封於該容器中。
- 如請求項1或請求項2之方法,其中,在步驟b)之後,該方法進一步包含: 一靜置步驟,其中將藉由步驟b)產生之該植物材料儲存於一容器中持續至少4小時且任擇地持續至少8小時之一時段。
- 如請求項3之方法,其中該植物材料在該靜置步驟期間密封於該容器中。
- 如請求項1至4中任一項之方法,其中藉由步驟a)產生之該植物材料的濕氣含量小於約20%。
- 如請求項1至5中任一項之方法,其中在該第一調節步驟a)期間之溫度為約40至約65℃。
- 如請求項1至6中任一項之方法,其中藉由步驟b)產生之該植物的濕氣含量小於約30%。
- 如請求項1至7中任一項之方法,其中在該第二調節步驟b)期間之溫度為約40至約65℃。
- 如請求項1至8中任一項之方法,其中待處理之該植物材料為脫粒菸草葉片或一非菸草植物材料,任擇地為一非菸草葉片材料。
- 如請求項9之方法,其中該方法進一步包含在步驟a)之前自該葉片移除外梗。
- 如請求項1至8中任一項之方法,其中該方法進一步包含在步驟a)之前乾燥該植物材料。
- 如請求項1至11中任一項之方法,其中在步驟a)之前,該植物材料具有為約5至約20 wt%之一濕氣含量。
- 如請求項1至12中任一項之方法,其中該方法進一步包含在步驟b)之後切割及乾燥該植物材料。
- 如請求項1至13中任一項之方法,其中該氣溶膠形成劑材料為選自由以下各者組成的群組中之一或多者:丙三醇、丙二醇、二乙二醇、三乙二醇、四乙二醇、1,3-丁二醇、赤藻糖醇、內消旋赤藻糖醇、香草酸乙酯、月桂酸乙酯、辛二酸二乙酯、檸檬酸三乙酯、三乙酸甘油酯(triacetin)、二乙酸甘油酯(diacetin)混合物、苯甲酸苯甲酯、苯乙酸苯甲酯、甘油三丁酸酯、乙酸月桂酯、月桂酸、肉豆蔻酸及碳酸丙烯酯。
- 如請求項1至14中任一項之方法,其中施加至該植物材料之氣溶膠形成劑的量按該植物材料之重量計(以一濕重計)為約10%至約25%,或按該植物材料之重量計(以一濕重計)為約15%至約20%。
- 如請求項1至15中任一項之方法,其中在該第二調節步驟期間將一活性物質施加至該植物材料。
- 一種藉由或可藉由一如請求項1至16中任一項之方法獲得的植物材料,其包含併入至該植物材料中之該氣溶膠形成劑材料。
- 如請求項17之植物材料,其中該植物材料為菸草葉片或一非菸草植物材料,任擇地為一非菸草葉片材料。
- 如請求項17或請求項18之植物材料,其包含大於約15 wt% (以一乾重計)之該氣溶膠形成劑材料。
- 一種供用於一氣溶膠供給系統中之物件,該物件包含氣溶膠產生材料,該氣溶膠產生材料包含如請求項17至19中任一項之植物材料。
- 如請求項20之物件,其包含形成為一棒且由一紙質包覆物環繞之該植物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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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GB202310470 | 2023-07-07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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