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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有色网金属交易中心风险控制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金属现货交易行为,保护交易各方的合法权益保障上海有色网金属交易中心现货交易顺利进行,依照上海有色网金属交易中心交易规则》,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  交易中心的现货交易制度实行“交易、托管、清算、仓储”分开。交易中心与交易商、指定交收仓库、第三方仓单公示机构、第三方资金清算机构一起积极防范控制禁止性交易行为、交易系统安全性漏洞、仓单真实性风险、仓单权利瑕疵、仓单公示信息错误、清算系统安全性漏洞、资金管理系统安全性漏洞等交易相关风险。

第三条  交易中心风险控制管理实行并不断完善交易履约担保制度、资金监管制度、指定交收仓库和仓单监管制度、仓库风险防控制度、交易商监督管理制度、异常情况处理制度、重大事项报告制度、工作人员职业道德教育制度、交易风险管理制度、交易规则制定及修改制度、数据安全管理制度、信息公示制度、信用评估制度、各项风险的处置流程与各方风险承担制度等风险管理制度和工具来防控市场风险,保证交易安全。

第四条  上海有色网金属交易中心(以下简称交易中心)、交易商、指定交仓库、第三方仓单公示机构、第三方资金清算机构等交易相关主体及其工作人员必须遵守本管理办法

第二章 交易履约担保制度

第五条  为维护交易商的权益,保障交易安全,交易中心实行保证金制度。保证金通过交易商选定的现货清算成员(即商业银行)统一管理。

第六条  交易中心规定的保证金包括挂牌意向保证金(以下简称意向金)和成交保证金(以下简称保证金):

(一)买方在采用保证金挂牌模式时,应在规定时间内缴纳交易价格1%的意向金;

(二)成交确认后,买方应在规定时间内缴纳交易价格20%的保证金。挂牌时缴纳的意向金可转为保证金。

第七条  交收时,买方保证金可转为货款。

第三章 资金监管制度

第八条  上海清算所为交易中心现货交易的第三方资金清算机构,上海清算所认可的现货清算成员为交易商的资金存管结算机构。

第九条  上海清算所及其现货清算成员设置多项监管机制,保障资金及交易安全

(一)分层清算:上海清算所采用分层清算机制,上海清算所与现货清算成员完成资金的清算结算,现货清算成员与交易商完成资金的结算。交易商资金由现货清算成员进行管理。上海清算所及其现货清算成员仅提供资金清算结算服务,在保障资金安全的同时,实现交易、清算、结算的严格分离。

(二)交易中心与交易商资金隔离:交易中心设置交易商保证金、结算资金等的划转资金结算账户,实现交易中心与客户资金的完全隔离,有效防范道德风险的发生。

(三)明确交易相关机构的权责与制约:交易中心与上海清算所,上海清算所与其现货清算成员,现货清算成员与交易商,交易中心定交收仓库、交易中心与第三方仓单公示机构等市场相关机构间通过协议、规则实现权责分明与相互制约,保障交易安全。

第四章 指定交收仓库与仓单监管制度

第十条  交易中心通过指定交收仓库系统直连,实现对交易标的物的全流程监控。系统特点包括:

(一)商品入库时,实现最小单位货物与电子编码唯一对应,记录商品交易信息,包括但不限于仓单编号、生产厂家、品牌、入库时间;

(二)指定交收仓库通过仓库信息系统,生成符合交易中心要求的标准化仓单,并与对应商品的编码关联;

)第三方仓单公示机构(如有)的信息系统与仓库信息系统对接,可以实时查询及公示仓单、商品状态。

第十一条   交易中心对指定交收仓库的监管制度包括:

(一)自查制度:指定交收仓库根据交易中心的要求或规定进行自查,定期向交易中心提交自查情况报告。

(二)定期巡检制度:交易中心定期派专人对指定交收仓库进行检查,结果详细记录;

(三)抽查制度:交易中心根据有关情况,不定期对指定交收仓库进行抽查,结果详细记录;

(四)年审制度:交易中心制定考核标准,综合年度内定期巡检结果、抽查结果,每年度对指定交收仓库相关情况进行年度检查和评估。

交易中心对不达标的交收仓库,可以根据情况采取责令整改、暂停交收业务,直至取消其指定交收仓库资格等措施。

第十二条   交易中心对指定交收仓库的检查应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

(一)仓库证照及经营情况;

(二)对在交易中心注册商品的全面盘点;

(三)仓储设施与库容库貌;

(四)各种标识;

(五)交收商品业务单据及记录情况;

(六)是否存在违规行为;

(七)应急预案建设情况;

(八)其它监督检查内容。

第十三条   交易中心对指定交收仓库存管的实物仓单及其它提货凭证的监管制度包括但不限于:

(一)指定交收仓库必须配备专用保险箱及保管室存管用于交收的实物仓单和其他提货凭证。专用保险箱和保管室必须达到国际标准认可的安全等级并通过交易中心验收;

(二)指定交收仓库应当每周盘点存管的实物仓单及其它提货凭证,并按照交易中心要求进行核对;

(三)指定交收仓库进行自查,以及交易中心对指定交收仓库进行定期检查和抽查时,应当检查保险箱、保管室以及仓库保管的实物仓单及其它提货凭证。

第五章 仓库风险防控制度

第十四条   为防控仓库风险,交易中心要求指定交收仓库建立风险应对措施及弥补可能的损失。指定交收仓库可选择以下措施:

(一)建立仓库风险保证金;

(二)由仓库公司的母公司或其它有足够偿还能力的关联公司出具保函;

(三)提供有效的其他风险保证机制,包括但不限于员工忠诚保险等。

第十五条   仓库风险保证金、保函及其他风险保证机制用于应对以下指定仓库风险:

(一)未按交易中心规定办理货物入库、交收和出库;

(二)限制或故意拖延交收商品的入库、交收和出库;

(三)因保管不当,引起储存商品变质、损毁、灭失;

(四)在搬运、装卸、堆码等作业过程中故意造成包装和商品损坏;

(五)擅自处理或倒卖交易商的交收商品;

(六)仓库参与交易中心交易市场中自身提供交收服务的商品的交易活动;

(七)为交易商开具虚假实物仓单;

(八)未按交易中心规定注册实物仓单;

(九)以任何形式擅自使用或向他方披露交易商储存商品有关的商业秘密;

(十)未经交易中心同意,擅自移动、挪用或调换交易商委托保管的交收商品;

(十一)不按交易中心网站公示的标准收取费用;

(十二)拒绝、阻挠交易中心的监督检查;

(十三)蓄意刁难,造成交易商违约;

(十四)其它违反交易中心规定的行为。

第十六条   仓库风险保证金,系指指定交收仓库向交易中心缴纳的用于保证仓库按照与交易中心协议的约定,以及交易规则的规定,履行义务承担责任的专项资金。

第十七条   指仓库风险保证金金额:

(一)仓库风险保证金的金额在人民币一百万元以上人民币一千万元以下;

(二)对于符合一定条件的指定交收仓库,交易中心可以减免其缴纳保证金的金额。

第十八条   仓库风险保证金的管理及使用:

(一)仓库风险保证金由交易中心在第三方资金存管银行开立专户存储。

(二)仓库风险保证金实行单独核算,除用于弥补仓库风险损失外不得挪用。

(三)对仓库风险保证金的管理应当遵循安全、稳健的原则,保证资金的安全。风险准备金的资金运用限于银行存款、购买国债等稳健的运用方式。

(四)仓库有违反协议约定、本办法第十八条规定或者有其它违规行为的,交易中心将视情况扣除部分或全部仓库风险保证金,被扣除的仓库风险保证金,优先充抵仓库违规行为给交易中心或交易商造成的损失。

(五)交易中心依据前款扣除仓库风险保证金后,应书面通知仓库限期补足仓库风险保证金。仓库未能按照交易中心要求补足仓库风险保证金的,交易中心有权将此情形作为合作协议到期后是否续签的考虑因素,或立即取消指定交收仓库资格并解除协议。

(六)交易中心与指定交收仓库协议终止的,交易中心根据终止的原因对保证金做如下处理:

(1)协议期限届满不再续签,仓库如无违约或违规行为,且按照交易中心要求做好交接工作的,交易中心无息清退全部仓库风险保证金;

(2)协议期限届满前解除,仓库如无违约或违规行为,且按照交易中心做好交接工作的,交易中心无息清退全部仓库风险保证金;

(3)因仓库违规或违约导致交易中心取消其指定交收仓库资格并解除合作协议的,交易中心有权扣除相应仓库风险保证金。仓库还应赔偿交易中心或交易商的损失。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七)仓库违规或违约,交易中心扣除全部或部分保证金的,不免除仓库依据法律、法规、相关交易规则及协议应当承担的其它责任。

第十九条   保函,系指定交收仓库母公司或其它有足够偿还能力的关联公司作为担保人向交易中心开立的书面信用担保凭证,保证在指定交收仓库违反协议约定、本办法第十八条规定或者有其它违规行为时,由担保人承担连带责任,保证的范围包括但不限于主债权及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及审计、鉴定、诉讼、律师等全部相关费用。

第二十条   指定交收仓库违反协议约定、本办法第十八条规定或者有其它违规行为的,交易中心将核算仓库违约或违规行为给交易中心或交易商造成的损失,并将核算结果提交仓库担保人,仓库担保人应在规定期限内足额赔偿。

第二十一条    指定交收仓库应投保公司员工忠诚险或其它类似险种,保障交易商品不因仓库工作人员的不忠诚行为导致损失。仓库以员工忠诚险或其他类似险种作为风险保障机制的,在出现本办法第十八条  规定的相关风险时,应按照本办法第二十一条  与风险保证金同等情况使用。

第二十二条    指定交收仓库应制定完善的自我监管流程,除做好本办法规定的自我监管工作以及全面配合交易中心对其的审查监管工作外,还应有完善的仓库内控流程,覆盖货物入库、实物仓单生成、商品及单据存储监管、商品及单据交收过户等全部环节。

指定交收仓库的仓库内控流程应通过交易中心审核。

第六章 交易商监督管理制度

第二十三条    为保障交易商权益,维护交易中心正常健康运作,交易中心建立并不断完善信用评估体系,健全交易商监督管理制度。

第二十四条    交易商准入、退出及日常交易行为的监督管理,按照交易中心相关规定办理。

第二十五条    交易中心及其工作人员不得以任何形式参与交易中心交易。

第七章 异常情况处理制度及应急预案

第二十六条    为尽可能地降低异常情况对交易中心交易平台系统及交易活动的影响,交易中心将进行以下应急准备:

信息系统管理员、网络管理员、数据库管理员、主机管理员、安全管理员等关键岗位必须有主、备岗,并熟练掌握应急预案、操作步骤和方法,确保能够有效应对各类故障事件。当系统发生故障,主要负责人必须立即组织抢修,不得拖延。

(二)信息技术部相关工作人员必须保持7*24小时联络通讯顺畅,将维持交易系统稳定运行作为第一工作原则。

(三)与相关单位签订通信、消防、电力设备、空调设备、软硬件产品的应急及服务保障协议,确保在应急处置中相关单位能提供及时有效的技术支持。

(四)储备一定数量的通信、消防、应急、照明等设备或物资以及交易系统重要设备的相关配件,确保应急处置中应急物资的及时供应。

第二十七条    交易中心交易平台系统故障应急预案:

(一)网络故障发生时,值班人员首先检查机房设备情况,判断故障节点,查明故障原因。

(二)确认原因后,启用备用线路和设备,保证网络的正常运行。然后联系网络维护人员,及时处理和排除故障。

(三)当确认原因为短时间无法恢复或自行无法修复的,应及时向负责领导汇报,并通知相关维护单位或设备厂商,及时处理故障。

第二十八条    交易中心的信息安全应急预案:

(一)服务器系统文件及数据库必须进行有效备份,当服务器系统被攻击后遭到破坏,应立刻启动备份系统对服务器操作系统及数据库进行修复和还原,保证服务器的正常运行。

(二)当发现网站出现非法信息、网页内容被篡改时,技术人员应立即对非法信息进行清理,根据相应日志和审计记录进行分析,强化安全防范措施,并将网站恢复使用。

(三)当通过入侵检测系统发现有黑客正在进行攻击时,应先将被攻击(或病毒感染)的服务器等设备从网络中隔离出来,判断攻击来源和目的,跟踪并锁定攻击来源,分析攻击所利用的漏洞,修复并恢复系统。

第二十九条    交易中心的服务器和数据库故障应急预案:

(一)发生服务器和数据库系统故障后,应及时组织启动备份服务器系统,由备份服务器接管相关业务应用。

(二)联系相关维护人员迅速查找故障原因,如短时间无法恢复,应该及时向负责领导汇报。

(三)如维护人员能够自行处理应立即用备件替换受损件,如无法处理,应立即联系设备提供商委派技术人员维修。

(四)如需重启故障服务器的必须通知相关领导后方可重启,重启系统成功后,需检查数据丢失情况及相应的应用系统是否正常。

第三十条   交易中心电源系统故障应急预案:

(一)当机房发生市电供电突然停电或是电源异常时。首先应和电力公司或IDC机房提供运营商联系确认正常停电以及预计停电时间。检查不间断电源的电池可供电时间,确保设备正常运行,如遇到突然断电,应及时将空调等不在UPS电源供电范围内的设备及时断电,预防突然来电时瞬间电流过大导致设备损坏等现象。

(二)当确定停电时间超出机房UPS承载范围后,首先确定停电的范围以及受影响的设备范围。并及时通知各相关部门做好停电应急准备。然后通知各维护负责人到达现场,做好各设备的电源停电准备。

(三)当确定停电原因是在本身供电系统范围内,立即汇报给负责领导,并及时联系相关维护人员达到现场检修。   

(四)恢复供电后,严格按照操作程序逐步恢复机房设备和UPS的供电,以防瞬间电流过大造成设备损坏。

第三十一条    交易中心机房发生火灾时的消防应急预案:

当机房发生火警时,在机房工作的人员应及时紧急撤离,并立刻拨打119报警和通知相关领导,做好火灾的处置工作。

在确保自身安全的情况下,应尽量使用灭火器进行灭火,减少电子设备的损坏。同时采取关闭电源总闸等措施,尽量减少可能造成的损失和破坏。

火情结束之后,机房相关人员应全体赶赴现场。同时立即联系相关厂家,及时评估事故损失情况,研讨恢复网络系统正常运行的最佳解决方案。

第三十二条    交易中心遭遇自然灾害和盗抢等异常情况时的应急预案:

当发生地震、洪水等不可抗自然灾害后,首先应该组织人员撤离现场。当确认灾害不会造成人生伤害后,再回到机房检查设备,积极做好灾后恢复工作,确保在最短时间内恢复机房正常运行。

发生盗抢事件后,要保护好现场然后报警,并向领导汇报情况。待现场处理完毕后,要组织相关人员估计损毁情况,并联系相关厂家,积极做好恢复工作。

第八章 重大事项报告制度

第三十三条    为使交易中心重大事项报告制度化、规范化,保证市场参与者、监管部门对交易中心重大事项全面、及时了解,切实加强交易中心内部管理,特制定本制度。

第三十四条    重大事项包括:

(一)发生合并、分立、解散、申请破产、进入破产程序或其他涉及交易中心经营者主体变更情形的;

(二)交易中心出现重大财务支出、投资事项,或可能带来重大财务风险或者经营风险的财务决策的;

(三)交易中心发展战略规划重大调整;

(四)涉及占交易中心净资产百分之十以上或者对市场经营风险有较大影响诉讼的;

(五)涉及交易相关信息系统(包括交易中心交易平台系统、对接第三方资金清算结算系统、对接仓储及物联网系统、对接公示平台)的重大突发事件;

(六)涉及本办法规定的异常情况,并造成交易记录、交易标的物单据等损毁、遗失;

(七)涉及交易中心工作人员、交易商的重大失泄密事件和重大违法违纪事件;

(八)涉及交易中心合作方(包括第三方资金清算机构、指定交收仓库、第三方仓单公示平台等)的重大责任事故;

(九)交易中心主要责任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任免;

(十)交易中心宣布进入异常情况并采取紧急措施的;

(十一)交易中心发生风险,需要动用风险准备金的。

第三十五条    发生重大事项时的报告程序:

内部报告:重大事项涉及的各分管部门,应第一时间进行向分管副总经理及总经理进行内部报告,报告形式包括口头报告和书面报告;

外部报告:交易中心应在完整收集重大事项相关信息资料后,第一时间向交易商、第三方资金清算机构、监管部门等交易相关方及社会报告,报告形式包括书面报告和召开发布会。

第三十六条    报告要求及责任追究:

(一)及时报告:重大事项发生后,必须于事件发生24小时内进行内部和外部报告;遇有特别紧急重大情况时,必须于6小时内报告;如事件具有持续发展趋势的,应当随时就事件的发展情况进行跟踪报告;

(二)全面报告:报告应努力做到客观准确,不得夸大或缩小,不得隐匿不报。应将时间、地点、人物、事件、原因、结果等要素,将已采取的措施、下一步事态发展的预测等进行汇总报告;

(三)凡重大事项出现瞒报、迟报、谎报、误报、少报、漏报或未在规定时间内报告的,一经查实,将严格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第九章 交易中心员工职业道德教育制度

第三十七条    职业道德是具有自身职业特征的道德和规范,是要求员工以一定的思想、态度、作风和行为去完成本职工作。职业道德是员工基本素质的重要组成部分,遵守职业道德是做好本职工作的基本保障。

第三十八条    交易中心是向交易商提供现货交易服务的平台,承担着交易商钱、货安全,交易效率,信息保密等重大责任。交易中心因此要求其员工培养更严格的职业道德,并开展常态职业道德教育。

第三十九条    职业道德教育的内容包括:

(一)爱岗敬业:员工应热爱本职工作,以严肃态度对待工作。树立职业理想,强化职业责任感,提高业务技能;

(二)诚实守信:员工应牢记交易中心的使命,诚实工作,秉公办事,不谋私利,保守商业秘密;

(三)遵纪守法:员工工作中必须遵守交易中心工作纪律和相关行业法律、法规,要做到学法、知法、守法、用法;

(四)文明礼貌:作为服务性平台,文明礼貌是从业人员的基本素质,也是个人的基本修养。员工在工作中,须保持举止得体、语言规范、仪表端庄;

(五)开拓创新:身处快速发展的贸易、金融以及互联网行业,全体交易中心员工应时刻提醒自己运用所掌握的信息和知识,把握交易商不断发展的业务需求,突破常规,创新出新的、更好的服务模式

第四十条   进行工作人员职业道德教育的形式包括:

(一)将职业道德教育的内容和要求记入员工手册和其他交易中心内部规范;

(二)定期开展职业道德教育的相关培训;

(三)将职业道德表现作为员工常规考核的一项内容。

对于违反违背职业道德规范的,应及时妥善处理并在交易中心内部进行相应的教育。

第十章 交易风险管理制度

第四十一条    交易中心设置标的物认证及交易限制、每日盯市制度及风险警示制度,进一步防范交易风险。

第四十二条    交易对象认证及交易限制

(一)挂牌的交易对象系仓单的,交易中心需联网认证仓库,通过系统核对仓单及相关信息的真实性,同时向公示平台(如有)提交审核结果;

(二)挂牌的交易对象系其它提货凭证的,交易中心需审核相应单据及信息是否完整,必要时与相关运输公司及保险公司进行核对,同时向公示平台提交审核结果。

对未能通过认证的交易对象,交易中心有权限制或禁止挂牌。

第四十三条    每日盯市制度

(一)交易中心采用每日盯市制度,每日通过交易平台系统以及指派专员全程监控市场交易情况,对市场交易进行实时监控。

(二)为保障市场稳定和交易商的安全,防止价格操纵,如交易中心发生价格异常波动、明显偏离传统现货市场价格的情况,经报有关监管部门批准,交易中心有权采取以下措施:

(1)限制相关交易商品交易;

(2)限制违规交易商交易;

(3)限制违规交易商资金划出;

4)对已签订的交易协议采取协议自动解除、或指定价格强制解除等非常措施。

第四十四条    风险警示制度

(一)交易中心实行风险警示制度。当交易中心认为必要时,可以分别采取或同时采取要求交易商报告情况、谈话提醒、书面警示、发布风险警示公告等措施中的一种或多种,以警示和控制风险。

(二)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交易中心可以要求交易商报告情况、约见交易商人员谈话或发布书面警示,提醒风险:

(1)交易价格出现异常变动;

(2)部分交易商交易行为异常;

(3)部分交易商订货量、资金变化异常;

(4)部分交易商涉嫌违规、涉及司法调查或诉讼案件;

(5)交易中心认定的其它情形。

(三)交易中心要求交易商报告情况的,交易商应当按照交易中心要求的时间、内容和方式如实报告。

(四)交易中心进行谈话提醒的,交易商应当按照交易中心要求的时间、地点和方式认真履行。

(五)交易中心认定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向全体交易商发出风险提示函:

(1)市场交易出现异常变化;

(2)大量交易商涉嫌违规;

(3)大量交易商交易存在较大风险;

(4)交易中心认定的其它异常情形。

第十一章 交易规则制定及修改

第四十五条    为规范交易中心业务规则的制定,建立和完善交易中心业务规则体系及其制定制度。

第四十六条    交易中心业务规则的起草、审核、审批、公布、修改、废止和解释,必须遵守《国务院关于清理整顿各类交易场所切实防范金融风险的决定》(国办发[2011]38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清理整顿各类交易场所的实施意见》(国发[2012]37号)等法律法规及上海市交易场所管理暂行办法沪府规[2019]8号)要求,并按照本制度进行。

第四十七条    本制度所称的规则,系指交易、交收、第三方资金清算机构、指定交收仓库及商品、仓单管理、第三方仓单公示、风险控制、交易商管理等交易相关业务规则,包括但不限于规则、管理办法。

第四十八条    规则制定程序:

(1)相关业务部门立项并发起立项申请。立项申请应当就制定或修改规则的必要性、拟制定的规则与相关业务规则的关系、所要解决的主要问题、拟确定的主要制度等做出说明;

(2)立项申请报请总经理或分管副总经理批准后,在交易中心风控部门指导下,进行起草。业务规则起草包括草拟业务规则草案和起草说明等工作;

(3)规则起草完成后,应提交内审。内审小组成员至少应包括总经理、分管副总经理、公司风控部门负责人。内审小组在详细审议后出具审议意见;

(4)通过内审的规则草案,应进一步提交监管部门审批。

(5)监管部门审批通过后,交易中心对规则草案进行公示并正式发布为新增规则。

第四十九条    交易中心风控部门负责会同各分管业务部门,不定期对交易中心相关业务规则进行清理,对于因国家法律法规修改、市场情况变化、交易中心不同业务规则间出现矛盾抵触等情况的,提出规则修改、废止、解释等意见,并提交交易中心内审。通过内审的,应进一步提交监管部门审批。审批通过的,及时公告执行。

第十二章 数据安全管理制度

第五十条   交易中心采取数据备份、故障恢复、防病毒攻击、防黑客攻击等措施,在技术和管理上确保电子交易数据的准确、完整与安全。

(一)根据运营情况制定按照小时、日、月、年的方式进行完全备份与增量备份。通过计划任务脚本设定的方式定期自动进行数据备份。在计划任务执行不成功的情形下,技术人员将手动介入进行备份操作。备份形式将分为本地备份与异地备份,本地备份数据至硬盘或磁盘阵列上,异地备份至跨区或跨省市的IDC机房。操作人员将同时记录相应的执行日志。

(二)配备高端传统防火墙和网络防火墙,选择更稳定的IDC机房,选用专门的流量防御服务如电信流量清洗等方式来抵御各种如DDOS、病毒攻击、SQL注入、挂木马、蠕虫等恶意黑客攻击;

(三)部署监控系统针对网络流量、服务器运行状态进行实时监控并能及时通过电子邮件、短信等方式进行及时预警提醒,以便技术人员及时处理,保证服务器长效稳定的提供服务。

(四)接入互联网的服务器均使用经公安机关检测合格的防病毒产品,并定期下载病毒特征码对杀毒软件升级,确保计算机不会受到已发现病毒的攻击;

(五)及时进行系统补丁的更新、安装与发布,使用漏洞扫描软件扫描系统漏洞,关闭不必要的服务端口,堵住系统漏洞。

第十三章 第三方仓单公示制度

第五十一条    仓单公示系统系自贸区大宗商品贸易与金融服务基础设施,在电子仓单登记与信息公示的过程中,明确仓单保障手段,通过对仓储、海关、清算的跨平台大数据比对,发现并明示可能存在的风险,并通过抽检校验、实物监管等手段有效控制风险,从而促进大宗商品仓单交易以及贸易融资等业务模式的合理创新与规范发展。

第五十二条    具体仓单公示及管理措施,按照第三方仓单公示机构制定的管理办法以及交易中心相关规则执行。

第十四章 信用评估体系

第五十三条    为顺应互联网普及而高速发展的电子商务新业态,及解决相应的信用体系不完善问题,交易中心在传统的“5C”信用评估体系基础上,增加交易中心创新设计的“交易全过程实时动态跟踪”体系。

第五十四条    交易商的信用评估,按照交易中心制定的专项管理办法执行。

第十五章 各项风险的处置流程及各方风险承担制度

第五十五条    当交易的各环节发生各类风险事件时,交易中心、指定交收仓库、交易商、第三方资金清算机构及资金存管机构、第三方仓单公示机构应及时启动处置流程,将风险影响控制至最低。具体的处置流程和各方风险承担,按照本章规定执行。

第五十六条    交易中心认定的禁止性交易行为包括自买自卖行为(含与自身有关联关系的其它交易商之间的交易行为)、与其他交易商勾结并进行虚假交易,以及交易中心认定的其它企图引导价格、操纵市场的违规行为。

第五十七条    交易商违反规定进行禁止性交易的,交易中心有权采取以下措施:

(1)交易商第一次出现该行为的,交易中心将制止其行为,调降其信用评分,并约谈交易商负责人;

(2)交易商第二次出现该行为的,交易中心将其列入重点监管名单,进一步调降其信用评级,严格审核其挂牌申请;

(3)交易商三次及以上出现该行为的,交易中心将暂时限制其交易权利,大幅调降其信用评分,并公示该等违规行为。

交易中心还有权采取交易规则规定的限制、处罚措施。

交易中心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未能及时发现及制止交易商禁止性交易行为,造成市场混乱或其他交易商利益受损的,交易中心应承担监管责任,涉事交易商应承担赔偿责任。对其它交易商因此受到的直接损失,交易中心应按照规则规定调处涉事交易商与受损失交易商赔偿争议事宜

第五十八条    交易中心申请注册及交易的商品单据,必须是真实的。交易中心对于涉嫌不实单据,应认定存在单据真实性风险,有权采取以下措施,以及交易规则规定的限制、处罚措施。交易商同意该等措施系交易中心维护交易安全的举措,交易中心不就此承担义务与责任,但交易中心缺乏证据并故意采取该等措施,造成涉事交易商损失的除外:

(一)交易中心发现申请注册的交易商品单据(包括但不限于指定交收仓库仓单及其它提货凭证)涉嫌不实的,将立即暂停该等单据相关注册流程,与指定交收仓库、第三方仓单公示机构及其它单据相关方进一步核对,直至确认单据真实性。对确认为虚假单据的,驳回其注册申请,并报相关监管部门处理。

(二)交易中心发现业已注册的交易商品单据(包括但不限于指定交收仓库仓单及其它提货凭证)涉嫌不实的,将立即暂停该等单据相关挂牌,对于已挂牌的立即暂停交易,与指定交收仓库、第三方仓单公示机构及其它单据相关方进一步核对,直至确认单据真实性。对确认为虚假单据的,立即注销其注册的电子仓单,并报相关监管部门处理;

(三)交易中心发现业已完成交易、尚未交收的交易商品单据(包括但不限于指定交收仓库仓单及其它提货凭证)涉嫌不实的,将立即暂停该等单据相关交收流程,与指定交收仓库、第三方仓单公示机构及其他单据相关方进行进一步核对,直至确认单据真实性。对确认为虚假单据的,立即注销其注册的电子仓单,取消该笔交易,退回买方冻结的保证金及货款,并报相关监管部门处理;

(四)当交易中心发现已完成交收的交易标的物单据(含指定交收仓库仓单及其他提货凭证)真实性存疑时,将立即通知当前持有该单据的交易商,暂停该单据再次注册、挂牌的权利,暂停涉事交易商挂牌及交易资格,与指定交收仓库、第三方仓单公示机构及其它单据相关方进一步核对,直至确认单据真实性。对确认为虚假单据的,立即注销该等单据当前注册的电子仓单,要求涉事交易商退回相应货款,取消涉事交易商交易资格并进行公示,同时向公安机关及相关监管部门举报。

第五十九条    虚假单据系指定交收仓库开具的实物仓单的,由涉事交易商与相关交收仓库承担主要责任,如经交易中心审核及第三方仓单公示机构公示的,应由交易中心及第三方仓单公示机构根据双方签订合作协议各自承担相应责任

虚假单据系其它提货凭证的,由涉事交易商与单据审核方承担主要责任,如经交易中心审核和第三方仓单公示机构公示的,应由交易中心及第三方仓单公示机构根据双方签订合作协议各自承担相应责任

对因虚假单据造成实际损失的,责任方应与受损失交易商协商赔偿相关事宜,情节严重的,由司法机关处理。

其它交易相关规则与本条规定的责任分配不一致的,按照本条规定执行。

第六十条   交易中心注册及交易的交易对象权利(包括但不限于所有权)必须清晰且完全归属于当前注册及挂牌交易商。交易对象上存在第三人的权利或所有权不清的情况,属于交易对象权利瑕疵,交易中心有权采取以下措施,以及交易规则规定的限制、处罚措施。交易商同意该等措施系交易中心维护交易安全的举措,交易中心不就此承担义务与责任,但交易中心缺乏证据并故意采取该等措施,造成涉事交易商损失的除外:

(一)交易中心发现申请注册的交易对象存在权利瑕疵的,将立即暂停该等交易对象注册程序,要求申请注册的交易商出具权利无瑕疵证明或权利瑕疵担保,同时要求指定交收仓库、第三方仓单公示机构及其它单据相关方进一步确认交易对象权利。对确认交易对象存在权利瑕疵的,驳回其注册申请,并报相关监管部门处理;

(二)交易中心发现已注册的交易对象存在权利瑕疵的,将立即暂停其挂牌交易权利,对于已挂牌的立即暂停交易,要求涉事交易商出具权利无瑕疵证明或权利瑕疵担保,同时要求指定交收仓库、第三方仓单公示机构及其它单据相关方进一步确认交易对象权利。对确认交易对象权利存在瑕疵的,立即注销其注册的电子仓单,并报相关监管部门处理;

(三)交易中心发现已完成交易、尚未交收的交易对象存在权利瑕疵的,将立即暂停其交收流程,要求卖方交易商出具权利无瑕疵证明或权利瑕疵担保,同时要求指定交收仓库、第三方仓单公示机构及其它单据相关方进一步确认交易对象权利。对确认交易对象权利存在瑕疵的,立即注销其注册的电子仓单,取消该笔交易,退回买方冻结的保证金及货款,报相关监管部门处理;

(四)交易中心发现已完成交收的交易对象存在权利瑕疵的,将立即通知当前持有该等单据的交易商,暂停该等单据再次注册、挂牌的权利,暂停涉事交易商挂牌及交易权利,通过第三方清算及结算机构暂时冻结涉事交易商资金账户,要求指定交收仓库、第三方仓单公示机构及其它单据相关方进一步确认交易对象权利。对确认交易对象权利存在瑕疵的,立即注销该单据当前注册的电子仓单,要求涉事交易商退回相应货款,取消涉事交易商交易资格并进行公示,同时向公安机关及相关监管部门举报。

第六十一条    因交易对象权利瑕疵造成损失的,如交易对象注册前即存在权利瑕疵且涉事交易商未尽告知义务的,涉事交易商承担全部责任。如交易对象注册之后出现权利瑕疵的,而其它权利方未尽告知义务的,涉事交易商及有过失的其它权利方承担全部责任;其它权利方已按规定告知的,由责任方应承担连带责任。责任方应与受损失交易商协商赔偿相关事宜。

第六十二条    第三方仓单公示机构应有效履行交易中心仓单登记与信息公示职责,通过对仓储、海关、清算的跨平台数据比对,发现并及时通知可能存在的风险,并采用抽检校验、实物监管等措施有效控制风险。

第六十三条   第三方仓单公示机构发现仓单信息与真实情况出现背离的,应及时通知交易中心交易中心据此认定存在仓单公示信息错误风险,包括:

(一)系第三方仓单公示机构系统原因或内部人为原因,造成公示信息与真实情况出现背离的,第三方仓单公示机构应承担主要责任;

(二)系非第三方仓单公示机构原因造成的公示信息与真实情况出现背离,该等原因包括但不限于交易商、指定交收仓库、交易中心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背离等,但第三方仓单公示机构未能有效识别的,提供错误信息的为主要责任方,第三方仓单公示机构应承担连带责任。

确认信息错误的,第三方仓单公示机构应及时纠正错误,对交易中心、交易商、第三方资金清算机构、指定交收仓库等相关方进行提示,并查明原因。

因仓单公示信息错误造成损失的,责任方应与受损失交易商协商相关赔偿事宜。

第六十四条   交易中心交易平台信息系统安全性漏洞,系指因交易平台信息系统及相关软件设计时存在缺陷或编码时产生错误,或因业务逻辑设计缺陷或流程上存在不合理之处。这些缺陷、错误或不合理之处可能被有意或无意地利用,从而对交易平台信息系统运行造成不利影响,包括交易系统被攻击或控制,重要资料被窃取,用户数据被篡改,系统被作为入侵其它系统的跳板等。

发现交易平台信息系统安全性漏洞的,交易中心应及时对系统进行升级以修补漏洞,漏洞修补完成前,交易中心应严密监控,防止相应漏洞被利用。如漏洞影响范围较大或程度严重,交易中心可采取暂时休市等办法暂停交易。

交易中心故意或者重大过失导致交易系统安全性漏洞,并造成交易商损失的,交易中心应与受损失交易商协商,协商相关赔偿事宜。

第六十五条   清算系统安全性漏洞,系指因第三方资金清算机构的清算系统及相关软件设计时存在缺陷或编码时产生错误,或因业务逻辑设计缺陷或流程上存在不合理之处。这些缺陷、错误或不合理之处可能被有意或无意地利用,从而对清算系统运行造成不利影响,包括清算系统被攻击或控制,重要资料被窃取,用户数据被篡改,系统被作为入侵其他系统的跳板等。

发现清算系统安全性漏洞的,第三方资金清算机构应及时对系统进行升级以修补漏洞,漏洞修补完成前,第三方资金清算机构应严密监控,防止相应漏洞被利用。如漏洞影响范围较大或程度严重,第三方资金清算机构可向交易中心申请,采取暂时休市等办法暂停交易。

对于因清算系统安全性漏洞造成的损失,第三方资金清算机构应与受损失交易商协商相关赔偿事宜。

第六十六条   资金管理系统安全性漏洞,系指因资金管理方(上海清算所认定的现货清算成员)的资金管理系统及相关软件设计时存在缺陷或编码时产生错误,或因业务逻辑设计缺陷或流程上存在不合理之处。这些缺陷、错误或不合理之处可能被有意或无意地利用,从而对资金管理系统运行造成不利影响,包括资金管理系统被攻击或控制,重要资料被窃取,用户数据被篡改,系统被作为入侵其他系统的跳板等。

发现资金管理系统安全性漏洞时,资金管理方应尽快对系统进行升级以修补漏洞,漏洞修补完成前,资金管理方应严密监控,防止相应漏洞被利用。如漏洞影响范围较大或程度严重,资金管理方可向交易中心申请,暂停该现货清算成员相关交易商交易、交收。

对于因资金管理系统安全性漏洞造成的损失,资金管理方应与受损失交易商协商相关赔偿事宜。

第十六章 附则

第六十七条   交易中心可根据本管理办法制定专项规定,与本管理办法具有同等效力

第六十八条   管理办法解释权属于交易中心

第六十九条   管理办法由交易中心制定修改,上海市商务委员会批准或备案

第七十条   管理办法公布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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