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领养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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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录

  • 1关于收养协议纠纷

    1995年3月,原告李-敏与被告张-林达成协议,由被告收养原告六岁的孩子李-刚,原告为此而向被告一次性支付5万元费用。合同中还规定,任何一方违反约定,应当承担违约责任。该收养协议成立以后,在当地民政部门办理了登记手续。一年后小孩上学,在校期间比较顽皮,经常与同学打架,并将一同班同学眼睛打伤,被告为此向受害人支付了医药费10万元。被告遂以该孩子顽皮为由提出解除收养协议。原告拒不接受,后因考虑孩子已无法与被告共同生活,故同意解除收养协议,但要求被告退还5万元费用,并承担违约责任(原告要求被告一次性赔偿20万元)。被告提出,其已经为小孩殴打他人支付了10万元,不能再向原告返还财产。

    (二)关于本案的不同观点

    本案在审理中有几种不同的观点:一种观点认为,既然被告要求解除收养协议,便应当向原告退还5万元费用。另一种观点认为,由于被告已经为原告的小孩殴打他人支付了10万元,便不能再向原告返还费用。还有一种观点认为,原告向被告一次性支付5万元费用是非法的,被告应当向原告返还。

    (三)作者的观点

    本案是一个有关收养关系的纠纷,所谓收养,是指公民(自然人)领养他人的子女为自己的子女,依法创设拟制血亲的亲子关系的民事法律行为。由于收养涉及到家庭伦理秩序,我国法律对收养规定了一定的条件。就本案而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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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近更新:2022-08-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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