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姻法》第41条规定,“离婚时,原为夫妻共同生活所负的债务,应当共同偿还。共同财产不足清偿的,或财产归各自所有的,由双方协议清偿;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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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共同债务,是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双方或者其中一方为夫妻共同生活对第三人所负的债务。夫妻共同债务的认定与处理,是离婚案件中审理的疑难问题。2001年4月28日,修改后的《婚姻法》虽然对此作出了明文规定,但是由于过于原则和概括,在实践中难以准确地把握和适用。本文拟就处理夫妻共同债务的问题作些粗浅探讨。
一、在认定和处理夫妻共同债务中存在的问题
尽管民事法律特别是修改后《婚姻法》,以及司法解释,为处理夫妻共同债务提供了法律依据,然而这些规定都欠具体、详细,缺乏可操作性,因此在审判实践中存在不少问题。概其要者,主要是:
1、夫妻共同债务难以认定
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的初期,夫妻双方往往由于夫妻感情融洽,互相信任,互相忠实,不可能预见未来的离婚,更不可能虑及离婚时债务的分担问题。所以,平常就在主观上不愿意,在客观上也不注意收集和保存自己所借、
认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的债务是个人债务还是共同债务,考虑两个标准:
1、夫妻有无共同举债的合意,即如果夫妻有共同举债之合意,则不论该债务所带来的利益是否为夫妻共享,该债务均视为共同债务。
2、夫妻是否分享了债务所带来的利益。尽管夫妻事先或事后均没有共同举债的合意,但该债务发生后,夫妻双方共同分享了该债务所带来的利益,则同样视为共同债务。
在执行中应否执行夫妻共同财产,首先要弄清执行的债务是夫妻共同债务还是个人债务。
《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九条规定,“离婚时,原为夫妻共同生活所负的债务,应当共同偿还。共同财产不足清偿的,或财产归各自所有的,由双方协议清偿;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由此,夫妻共同债务是夫或妻一方或双方为了共同生活所负的债务。
《最高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财产分割问题的具体意见》规定:
(1)夫妻双方约定的由个人负担的债务,但以逃避债务为目的的除外。
(2)一方未经对方同意,擅自资助与没有抚养义务的亲朋所负的债务。
(3)一方未经对方同意,独立筹资从事经营活动的,其收入确未用于共同生活所负的债务。
(4)其它应由个人承担的债务。除此之外,均为夫妻共同债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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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准备材料:需携带民事起诉状,写明原被告信息、诉讼请求(如要求对方支付抚养费及具体金额)、事实与理由;还需准备身份证、离婚证、离婚协议或判决书等能证明双方婚姻关系及孩子抚养权归属的材料。 2. 确定管辖法院:一般向被告住所地基层法院起诉,若被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向其经常居住地法院起诉。 3. 立案:将准备好的材料提交法院立案庭,经审查符合立案条件的,予以受理并缴纳诉讼费。 4. 送达与调解:法院受理后会向被告送达起诉状副本等材料,可能安排调解。调解成功则出具调解书;调解不成进入审理程序。 5. 审理判决:法院会开庭审理,双方陈述意见、举证质证。最后根据审理情况作出判决,若支持诉求,对方应按判决支付抚养费。若对方不履行,可在规定期限届满后申请强制执行。 依据《民事诉讼法》相关规定进行上述流程。[详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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