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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山起诉离婚律师

中山起诉离婚律师-张龙
张龙律师合伙人律师
办案经验丰富,帮助过1403人,服务态度好,回复速度快

张龙,广东金桥百信(中山)律师事务所合伙人,执业以来,办理了大量民刑、劳动纠纷案件,积累了丰富的办案经验,在中山市多所学校、村居、企业担任法律顾 [更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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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提出离婚诉讼后,当事人是否仍有权在家住

在法律层面上,并未明文规定诉诸离婚之后必须立即搬离共同居住之地。因此,在诉诸离婚之后仍然具备在原居所继续居住的可能性。通常情况下,建议双方对于相关财产进行合理分配,以此避免今后可能出现的纠纷及矛盾。 离婚诉讼,系指婚姻关系当事人中的一方向法院提起解除与配偶之间婚姻关系的请求。若其中的某位男女一方有离婚意愿,则该当事人有权选择向有关部门申请调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人民法院在审理此类离婚案件时,应先行展开调解工作;如若经调解无法消除婚姻关系双方间的隔阂且感情确实已经破裂,则应准许离婚。依据诉讼程序以判决形式解除婚姻关系的行为,我们称之为裁判离婚。 在我国,对于一方要求离婚的情形,有着严格的程序和处理原则。当夫妻一方坚决不同意离婚或者虽然同意离婚,但是对于子女抚养权或财产分割问题未能达成共识的,只能通过法院诉讼途径解决离婚事宜。 需要注意的是,男女一方要求离婚的,可先向有关部门申请调解,若调解无果,再向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 《民法典》 第一千零七十九条??夫妻一方要求离婚的,可以由有关组织进行调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 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果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一)重婚或者与他人同居; (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遗弃家庭成员; (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 (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经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双方又分居满一年,一方再次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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