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太原宅基地房屋纠纷律师

离婚时宅基地房屋的产权分配方法

根据我国现行法律法规的具体规定,农村地区的宅基地与农民的自留地及山地等资源,均属于广大农民群众集体所拥有,即不能对其进行任何形式的分割或者转让给个人私有的相关行为。因此,农村宅基地在进行离婚析产时,无法进行分割处理。若农村宅基地之上已经建成了独立的建筑物,那么其在离婚案件中可以依据夫妻共同财产的分配原则进行细分处理;但如果这些建筑物是在婚姻关系建立之前就已经存在的,则应被视为一方的个人财产,并非共有的部分,故在此情况下,便无法再进行分割处置。但如当事人之间另有特殊约定的情形,则可予以特殊考虑。 《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七条 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按照照顾子女、女方和无过错方权益的原则判决。对夫或者妻在家庭土地承包经营中享有的权益等,应当依法予以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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