拆迁期间严禁扩建房屋。为获取更多的拆迁赔偿款,部分被拆迁者可能会选择在拆迁范围确认之后进行临时性加盖。这一行为已明确被国家法律所禁止,对于此类新增建设的房屋,国家法律并不予以补偿。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十六条规定,在房屋征收范围确定后,不可再行新建、扩建、改建以及变更房屋用途等行为,否则将无法获得补偿。房屋征收部门应以书面形式通知相关部门暂停办理相关手续,并注明暂停期限,最长不得超过1年。
法律依据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十六条
房屋征收范围确定后,不得在房屋征收范围内实施新建、扩建、改建房屋和改变房屋用途等不当增加补偿费用的行为;违反规定实施的,不予补偿。
房屋征收部门应当将前款所列事项书面通知有关部门暂停办理相关手续。暂停办理相关手续的书面通知应当载明暂停期限。暂停期限最长不得超过1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