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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波租赁合同律师

宁波租赁合同律师-湖南芙蓉(宁波)律师事务所
执业 16年,帮助过56436人,服务态度好,回复速度快

北京市安通律师事务所成立于2007年,在北京深耕多年,是一家综合性法律服务机构,主要从事重大法律事项服务,在最高人民法院、各省高级人民法院成功办 [更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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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托管协议是否属于租赁合同范畴?

依据我国现行的《民法典》第七百零三条的明确规定,我们可以得知,所谓的租赁合同乃是指出租方将租赁物具体地交付给承租方予以实际利用并从中获取相应利益,同时由承租方根据约定条件向出租方支付相应的租金作为对价的这样一种行为性质的合同。 至于在涉及到房屋托管租赁的情况下,受托人则需负责为委托人处理房屋租赁过程中的各项事宜,因此,这种情形下的合同应被视为委托合同。 尽管在实践操作中,托管公司通常会被冠名为受托人,然而实际上,它与房屋所有权人之间并不构成传统意义上的委托合同关系——托管公司是以自身的名义与租户签署租赁合同,并从租户处收取租金及其他相关费用,而非将所获得的财产进行转交; 同时,房东也无需预先支付任何处理委托事务所需的费用。 因此,我们可以认为,托管公司在这其中扮演的角色更像是一个“中间商”,而房屋托管业务更多地涉及到的是因房屋租赁和转租而引发的各种法律关系。 《民法典》第九百一十九条 委托合同是委托人和受托人约定,由受托人处理委托人事务的合同。 第九百二十条 委托人可以特别委托受托人处理一项或者数项事务,也可以概括委托受托人处理一切事务。 第九百二十一条 委托人应当预付处理委托事务的费用。 受托人为处理委托事务垫付的必要费用,委托人应当偿还该费用并支付利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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