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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波债务诉讼律师

宁波债务诉讼律师-湖南芙蓉(宁波)律师事务所
执业 16年,帮助过57964人,服务态度好,回复速度快

北京市安通律师事务所成立于2007年,在北京深耕多年,是一家综合性法律服务机构,主要从事重大法律事项服务,在最高人民法院、各省高级人民法院成功办 [更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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诉讼时效过后债权价值

当诉讼时效已过时,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债权确实有权利进行合法有效的转让。若债权在执行时效方面出现问题,只要满足以下几个特定条件,仍然可以进行相应的转让操作:首先,该项债权必须为法律允许进行转让之列;其次,若是有明确的法律规定禁止债权转让,那么该类债权的转让便会被认定为无效行为。第三,如债务人和债权人之间曾有过关于债权不可转让的约定,那么依照此约定,该债权也将无法进行转让。最后,若债权本身具有不可转让性,那么债权人便无权对其进行转让。此外,债权人在进行债权转让时,需向债务人发出正式通知,但并不需要得到债务人的明确同意。若债权人未能及时告知债务人,则此次转让对债务人而言可能会产生效力上的影响。 《民法典》第五百四十五条 【债权转让】债权人可以将债权的全部或者部分转让给第三人,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一)根据债权性质不得转让; (二)按照当事人约定不得转让; (三)依照法律规定不得转让。 当事人约定非金钱债权不得转让的,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当事人约定金钱债权不得转让的,不得对抗第三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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