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go: up one dir, main page]

王治昊律师 08:00-22:00
王治昊律师
以法律的智慧服务人 以法律的知识帮助人
18963694693
咨询时间:08:00-22:00 服务地区

[张家港律师]王XX律师力证“被冒名登记”事实,助无辜第三人成功免除巨额连带赔偿责任

发布者:王治昊律师 时间:2026年03月18日 150人看过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案情回顾】
原告因与“江苏XX公司”(以下简称A公司)存在货款纠纷,在执行未果后,起诉要求A公司的多名登记股东在抽逃出资或未出资范围内对公司债务承担补充赔偿责任,涉案金额高达200余万元。
核心困境:
被告张XX曾被工商登记为A公司股东(持股10%),并经历了增资过程。原告主张张XX作为登记股东,应对公司资本不实承担责任。然而,事实上张XX从未有过成为股东的真实意愿,未实际出资,也未参与公司经营,其身份信息系被实际控制人陈XX冒用进行工商登记。若不能证明“被冒名”事实,张XX将面临巨额的连带赔偿风险。

【王XX律师代理策略】
王XX律师代理张XX,紧扣“实质重于形式”的法律原则,从主观意愿和客观行为两个维度构建了完整的免责证据链:

1. 否定主观意愿(无合意): 王律师指出,张XX与实际控制人陈XX互不相识,无任何合作基础。通过申请司法鉴定,证实工商档案中涉及张XX签名的股东会决议、股权转让协议等文件上的签名均非本人签署,从根本上否定了其成为股东的真实意思表示。

2. 证明客观未参与(无行为): 王律师协助法院调取了A公司全套财务账册及银行流水。证据显示,张XX从未经办过发票开具、报销审批、工资发放、财务作账等任何公司经营管理事务,也从未与公司发生过除“被冒名”以外的任何资金往来。

3. 利用关联案件既判力: 王律师巧妙引用了另案生效的股东资格确认纠纷判决,该判决已明确认定张XX等人系被冒名登记,不具有股东资格。王律师主张该事实具有既判力,直接在本案中免除了张XX的举证责任。

4. 区分“名义”与“实质”责任: 针对原告提出的“工商登记公示效力”抗辩,王律师强调,工商登记仅具对外公示效力,在内部责任认定及债权人明知或应知的情况下,应以实际出资和实际经营为准。对于被冒名者,法律不应强加其未承诺的义务。

【判决结果】
一审法院完全采纳了王XX律师的代理意见,二审法院(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予以维持:

· 确认张XX不承担责任: 法院认定张XX主观上无成为股东的意思,客观上未参与经营管理,且签名系伪造,驳回原告对张XX的全部诉讼请求。

· 责任由实际操控人承担: 法院最终判决由实际操控资金的陈XX,以及明知抽逃出资仍受让股权的陈XX、郭XX在相应范围内承担补充赔偿责任。

· 其他被冒名者同样免责: 同期被冒名的金某某、周某某、郭XX、杨XX、陈XX等均被判定无需承担责任。

【案例价值】
此案是典型的“被冒名股东”免责案例。王XX律师通过精准的证据挖掘(笔迹鉴定、财务流水排查)和对关联生效判决的运用,成功将当事人从复杂的股东连带责任泥潭中剥离出来。这不仅维护了公民个人的合法权益,也彰显了司法实践对于“实质正义”的追求——即不让无辜者为他人的违法行为买单。

·

王治昊律师 已认证
执业年限 11
  • 上海汉盛(张家港)律师事务所
    • 执业11年
    • 18963694693
    • 上海汉盛(张家港)律师事务所
    咨询律师
    • 入驻华律

      4年

    • 平台积分

      129分 (优于54.89%的律师)

    • 响应时间

      半天内

    • 投稿文章

      12篇 (优于98.06%的律师)

    版权所有:王治昊律师IP属地:江苏
    技术支持:华律网蜀ICP备11014096号-1 个人网站总访问量:5229 昨日访问量:1355

    华律网提示:本页面内容信息由律师本人发布并对信息的真实性及合法性负责,如您对信息真实性及合法性有质疑,请向华律网投诉入口反馈, 有害信息举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