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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波债权融资律师

宁波债权融资律师-湖南芙蓉(宁波)律师事务所
执业 16年,帮助过56436人,服务态度好,回复速度快

北京市安通律师事务所成立于2007年,在北京深耕多年,是一家综合性法律服务机构,主要从事重大法律事项服务,在最高人民法院、各省高级人民法院成功办 [更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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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权人代位权能否优先受偿

债权人的代位权并非优先受偿权利,无此优先性质。优先受偿权仅限设定担保之债权享有。若赋予代位权优先性,必将侵害其他债权人利益,因此,债权人代位权并不具备优先受偿权。优先受偿权乃法律所规定,特定债权人得以优先于其他债权人乃至物权人获得清偿的权利。 《民法典》第五百三十五条【债权人代位权】因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债权或者与该债权有关的从权利,影响债权人的到期债权实现的,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以自己的名义代位行使债务人对相对人的权利,但是该权利专属于债务人自身的除外。 代位权的行使范围以债权人的到期债权为限。债权人行使代位权的必要费用,由债务人负担。 相对人对债务人的抗辩,可以向债权人主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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