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绵阳劳动关系纠纷律师

绵阳劳动关系纠纷律师-四川金兑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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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资关系与劳务关系的主要区别在于何处?

劳动关系与劳务关系之间,其显著区分在于,用以衡量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劳动关系的标准为工资,而劳务关系则以劳务费作为度量依据。 劳动合同不仅能够证实劳动关系的真实存在,同样,承揽合同、中介合同等等也可作为劳务关系存在的证据之一。 根据我国《劳动合同法》第十六条规定,劳动合同需由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双方共同协商达成一致意见后,并经过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在劳动合同文本上签字或盖章后方能正式生效。 同时,劳动合同文本应由用人单位及劳动者各自持有一份。 第十七条明确指出,劳动合同应当包含以下几个方面的具体条款:(1)用人单位的名称、住所以及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 (2)劳动者的姓名、住址及其居民身份证或者其他有效身份证件号码; (3)劳动合同的期限; (4)工作内容和工作地点; (5)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 (6)劳动报酬; (7)社会保险; (8)劳动保护、劳动条件和职业危害防护; (9)法律、法规规定应当纳入劳动合同的其他事项。 除了上述规定的必备条款之外,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还可以就试用期、培训、保密义务、补充保险和福利待遇等其他事项进行约定。 《劳动合同法》 第十六条 劳动合同由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并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在劳动合同文本上签字或者盖章生效。 劳动合同文本由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各执一份。 第十七条 劳动合同应当具备以下条款: (一)用人单位的名称、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 (二)劳动者的姓名、住址和居民身份证或者其他有效身份证件号码; (三)劳动合同期限; (四)工作内容和工作地点; (五)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 (六)劳动报酬; (七)社会保险; (八)劳动保护、劳动条件和职业危害防护; (九)法律、法规规定应当纳入劳动合同的其他事项。 劳动合同除前款规定的必备条款外,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可以约定试用期、培训、保守秘密、补充保险和福利待遇等其他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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