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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企业产权纠纷律师

重庆企业产权纠纷律师-北京市京博(重庆)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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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京博(重庆)律师事务所,总所成立于2006年。 ?积累了18年的宝贵办案经验,成为一家专注于为委托人提供优质服务的老牌律所。 ?律所 [更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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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间留置权行使的条件有哪些

企业间留置权的实现需满足以下三个条件: 1. 债权人必须占有债务人合法所有的动产; 2. 债务人未按照约定偿还到期债务; 3. 抵押物不应为法律或双方约定禁止扣押的动产。依据《民法典》,若债务人未能如期清偿债务,债权人有权留置其已合法占有的债务人动产,从而获得对这些动产的优先受偿权。在此过程中,享有留置权的债权人即被称为“留置权人”,而被留置的动产则被称为“留置财产”。此外,《民法典》还明确规定,债权人所留置的动产应与其债权具有相同的法律关系,但企业间留置的情况除外。同时,法律规定或双方约定禁止扣押的动产也不得进行留置。 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四百四十七条 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债权人可以留置已经合法占有的债务人的动产,并有权就该动产优先受偿。 前款规定的债权人为留置权人,占有的动产为留置财产。 《民法典》第四百四十八条 债权人留置的动产,应当与债权属于同一法律关系,但是企业之间留置的除外。 《民法典》第四百四十九条 法律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不得留置的动产,不得留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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