接管并非破产的必经环节。其中关键步骤包括以下几点:
1. 组建清算小组。根据相关规定,公司在获准破产之际,当地人民法院需于十五个工作日内成立清算小组,该小组成员应由股东、相关机构以及专业人员构成。
2. 接手破产企业。法院宣布企业破产之后,清算小组将接手破产企业,负责对企业资产进行管理、清理、评估、处置和分配等事宜,同时代表企业参与各类民事活动,其所有行为均需接受人民法院监督并定期汇报工作进展。
3. 破产财产分配。清算小组需制定破产财产分配方案,提交债权人会议讨论通过,待人民法院批准后,由清算小组负责实施。
4. 清算结束。当破产财产清算分配完成后,清算小组需向人民法院报告清算分配工作成果,并请求法院裁定破产终结。对于尚未得到清偿的债权,将不再予以清偿。
5. 注销登记。
《企业破产法》 第一百一十三条
破产财产在优先清偿破产费用和共益债务后,依照下列顺序清偿:
(一)破产人所欠职工的工资和医疗、伤残补助、抚恤费用,所欠的应当划入职工个人账户的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费用,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支付给职工的补偿金;
(二)破产人欠缴的除前项规定以外的社会保险费用和破产人所欠税款;
(三)普通破产债权。
破产财产不足以清偿同一顺序的清偿要求的,按照比例分配。破产企业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工资按照该企业职工的平均工资计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