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查看完整报告一、事实婚姻法律认定
事实婚姻的法律认定在不同时期有不同标准。
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记管理条例》公布实施以前,男女双方已经符合结婚实质要件的,按事实婚姻处理。这里的结婚实质要件包括双方自愿、达到法定婚龄(男不得早于二十二周岁,女不得早于二十周岁)、不存在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未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等。
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记管理条例》公布实施以后,男女双方符合结婚实质要件的,人民法院应当告知其在案件受理前补办结婚登记;未补办结婚登记的,按解除同居关系处理。
事实婚姻一旦被认定,夫妻双方享有和承担与登记婚姻相同的权利和义务,例如夫妻之间有相互扶养的义务、相互继承遗产的权利等。在解除事实婚姻关系时,涉及财产分割、子女抚养等问题也与登记婚姻的处理方式有相似之处,但需根据具体案件情况依法判定。
二、法院认定事实婚姻的裁判书
法院认定事实婚姻主要依据相关法律规定及具体案件证据。
(一)事实婚姻的认定条件
1.时间界限。在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记管理条例》公布实施以前,男女双方已经符合结婚实质要件的,按事实婚姻处理。这一特定时间节点很关键,在此之后的一般认定为同居关系而非事实婚姻。
2.实质要件。双方需达到法定结婚年龄,无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且双方自愿结婚等,这与正常登记结婚的实质要求基本一致。
(二)裁判书内容
1.事实部分。裁判书会阐述双方当事人的基本情况,包括姓名、性别、年龄等。同时会详细叙述双方共同生活的情况,如共同生活的起始时间、生活状况等证据表明符合事实婚姻的情况。
2.法律依据部分。会明确指出根据哪条法律法规,鉴于双方在特定时间之前已符合结婚实质要件,从而认定为事实婚姻。
3.结论部分。清晰地判定双方存在事实婚姻关系,这一判定对双方在财产分割、子女抚养等方面的后续法律问题有着重要的意义。
三、事实婚姻关系怎么解除
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记管理条例》公布实施以前,男女双方已经符合结婚实质要件的,按事实婚姻处理。对于这种事实婚姻关系的解除:
-若双方自愿离婚,可以先补办结婚登记,然后再办理离婚登记手续。如果无法补办结婚登记,可向法院起诉离婚,法院会按照正常离婚案件进行审理,对夫妻共同财产分割、子女抚养等问题作出判决。
-若一方要求离婚,另一方不同意的,要求离婚的一方可以向法院起诉,法院会审查双方是否符合事实婚姻关系的认定条件。如果认定为事实婚姻,会依据相关法律规定对是否准予离婚进行判定。在离婚诉讼中同样会处理财产分割、子女抚养等问题。
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记管理条例》公布实施以后,男女双方符合结婚实质要件的,人民法院应当告知其在案件受理前补办结婚登记;未补办结婚登记的,按解除同居关系处理,不按照事实婚姻关系处理解除事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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