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连带责任保证期限

来源:华律网整理 2025-01-03 127749 人看过
报告编号:NO.20250103*****

【问题分析】您好,您所提出的是关于 ***** 的问题...... ,【解决方案】***** 【具体操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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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权人与保证人可以约定保证期间,但是约定的保证期间早于主债务履行期限或者与主债务履行期限同时届满的,视为没有约定;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保证期间为主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六个月。根据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方式不同,可以将保证分为一般保证和连带保证,连带保证人与债务人共同承担无限连带责任。对于这个问题,今天,华律网小编整理了以下内容为您答疑解惑,希望对您有所帮助。

一、连带责任保证期限

保证的期间是保证责任的存续期间,即债权人可以请求保证人履行保证义务的有效期间。它事关保证人与债权人之间的债权债务能否行使或履行,也是确定保证债务与诉讼时效关系的依据,因而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应明确约定。以下具体论述之。

(一)相关司法解释把保证期间分为有约定、无约定和约定不明三种:

1、当事人对保证期间有约定的,从约定。

2、保证合同约定的早于或等于主债务履行期限的,视为未约定。

3、保证合同约定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直至主债务本息还清时为止等类似内容的,视为约定不明。

(二)连带责任保证的法定保证期间:

民法典》第六百九十二条 【保证期间】保证期间是确定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期间,不发生中止、中断和延长。

债权人与保证人可以约定保证期间,但是约定的保证期间早于主债务履行期限或者与主债务履行期限同时届满的,视为没有约定;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保证期间为主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六个月。

债权人与债务人对主债务履行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保证期间自债权人请求债务人履行债务的宽限期届满之日起计算。

(三)最高额保证的保证期间:

《民法典》第六百九十条 【最高额保证合同】保证人与债权人可以协商订立最高额保证的合同,约定在最高债权额限度内就一定期间连续发生的债权提供保证。

最高额保证除适用本章规定外,参照适用本法第二编最高额抵押权的有关规定。

(四)约定保证期间的变动,须经过保证人的书面同意。

《民法典》第六百九十五条 【主合同变更对保证责任影响】债权人和债务人未经保证人书面同意,协商变更主债权债务合同内容,减轻债务的,保证人仍对变更后的债务承担保证责任;加重债务的,保证人对加重的部分不承担保证责任。

债权人和债务人变更主债权债务合同的履行期限,未经保证人书面同意的,保证期间不受影响。

华律网

二、连带责任的八种情形

(一)因保证而承担的连带责任

(二)合伙(包括合伙型联营)中的连带责任

(三)因代理而承担连带责任

(四)因共同侵权而承担的连带责任

(五)因共同债务而承担的连带责任

(六)因产品不合格造成损害,产品的生产者、销售者承担的连带责任

(七)因出借业务介绍信、合同专用章或盖有公章的空白合同书而承担连带责任

(八)企业法人分立后对原有债务的承担以及开办企业有过错而产生的连带责任

保证的期间是保证责任的存续期间,即债权人可以请求保证人履行保证义务的有效期间。它事关保证人与债权人之间的债权债务能否行使或履行,也是确定保证债务与诉讼时效关系的依据。如果你情况比较复杂,华律网也提供律师在线咨询服务,欢迎您进行法律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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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法条: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九十二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九十条
[3]《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九十五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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继承人无力偿还债务怎么办

法律顾问团队律师12小时前回复:

当继承人无力偿还债务时,通常可依据以下方式处理: 首先,若债务属于被继承人的个人债务,仅以被继承人的遗产为限进行清偿。继承人仅需在继承遗产的范围内对债务承担责任,超出遗产范围的债务无需偿还。 其次,如果债务是夫妻共同债务,那么即使继承人无力偿还,其配偶仍需承担相应的债务份额。因为夫妻共同债务需由夫妻共同财产偿还,若财产不足清偿的,双方应协商分担,协商不成的,由法院判决。 再者,若继承人确实无力偿还债务,可与债权人协商分期偿还或减免部分债务。在协商过程中,应明确还款计划和期限,以避免引发不必要的法律纠纷。 最后,在某些情况下,债权人可能会通过法律途径申请强制执行继承人的财产。但如果继承人确实没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执行程序可能会暂时中止,待继承人有能力偿还时再恢复执行。 总之,继承人无力偿还债务时,应根据具体情况采取相应的措施,以维护各方的合法权益。

继承纠纷债务怎么处理

法律顾问团队律师10小时前回复:

在继承纠纷中处理债务问题时,需明确以下几点。首先,被继承人的债务应以其遗产为限进行清偿。如果遗产足以偿还债务,那么先从遗产中扣除债务后,再进行遗产分配。 其次,各继承人在继承遗产的范围内对被继承人的债务承担清偿责任。如果某一继承人实际取得的遗产份额不足以清偿其应承担的债务部分,其余继承人应负连带责任,即债权人有权要求任一继承人清偿全部债务。再者,对于超过遗产实际价值部分的债务,继承人无需承担清偿责任。在处理过程中,应先对被继承人的遗产进行清理和核算,确定遗产的范围和价值,然后按照法律规定的顺序和份额进行分配和清偿。同时,要注意保留相关的证据,如债务凭证等,以保障各方的合法权益。如果继承人之间对债务处理存在争议,可通过协商、调解或诉讼等方式解决。

计提长期借款利息分录怎么写

法律顾问团队律师16小时前回复:

计提长期借款利息时分录如下: 若借款用于企业日常经营活动,利息费用应计入财务费用。借记“财务费用”科目,贷记“应付利息”科目。例如,长期借款本金为 100 万元,年利率为 6%,半年计提一次利息,则半年的利息为 1000000×6%÷2 = 30000 元,此时做分录为借记“财务费用 30000”,贷记“应付利息 30000”。 若借款用于构建固定资产等符合资本化条件的资产,利息费用应计入相关资产成本。借记“在建工程”等科目,贷记“应付利息”科目。比如,为构建固定资产借入长期借款,借款利率为 5%,一年后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这一年的利息为 1000000×5% = 50000 元,做分录为借记“在建工程 50000”,贷记“应付利息 50000”。待实际支付利息时,借记“应付利息”,贷记“银行存款”。

计提长期借款的利息是谨慎性吗

法律顾问团队律师7小时前回复:

计提长期借款的利息本身并不直接等同于谨慎性原则。 谨慎性原则要求企业在进行会计处理时,应保持谨慎,充分估计可能的风险和损失,不高估资产和收益,不低估负债和费用。 当计提长期借款利息时,如果是按照合理的利率和期限进行计算,并将其确认为当期的财务费用等,这是符合会计核算要求的正常处理,是对企业负债和费用的恰当反映,有助于提供更真实、可靠的财务信息,体现了谨慎性的一面。 然而,如果计提利息的金额不合理、过度或不符合实际情况,可能就偏离了谨慎性原则,可能导致财务报表不能准确反映企业的真实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 所以,不能简单地说计提长期借款的利息就是谨慎性,关键在于计提的合理性和准确性是否符合谨慎性的要求。

计提本月短期借款利息会计分录怎么写

法律顾问团队律师13小时前回复:

计提本月短期借款利息时,应借记“财务费用”科目,贷记“应付利息”科目。具体会计分录如下: 借:财务费用 贷:应付利息 “财务费用”科目用于核算企业为筹集生产经营所需资金等而发生的筹资费用,包括利息支出(减利息收入)、汇兑损益以及相关的手续费、企业发生的现金折扣或收到的现金折扣等。 “应付利息”科目核算企业按照合同约定应支付的利息,包括吸收存款、分期付息到期还本的长期借款、企业债券等应支付的利息。 这样做的目的是将本月应承担的利息费用计入当期损益,同时确认一项负债(应付利息),待实际支付利息时,再借记“应付利息”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等科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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