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昆玉市商品房纠纷律师-刘刚律师
刘刚律师
刘刚,男,汉族,1961年2月1日出生,中共党员,现任新疆红柳律师事务所主任。系中华全国律师协会、中国法学会、新疆自治区律师协会会员;新疆自治区律协第五、六、七、八、九、十届律师代表;喀什地区律师协会副会长、喀什地区律师行业党委委员、民商事委员会、律师权益维护保障中心主任,1994年5月在新疆新南律师事务所任党支部书记、主任,2001年任新疆驼铃律师事务所任专职合伙律师、合伙所主任,2008年8月创办新疆红柳律师事务所(简称红柳所)并任该所主任、党支部书记。刘刚律师无论在司法行政机关还是从事律师工作,由于工作优异业绩突出,曾多次被喀什地委行署、喀什地区地、市两级司法行政机关、律师事务所评为先进工作者、先进个人等荣誉称号;2011年度被司法部确定为全国律师行业创先争优活动党员律师标兵”。刘刚律师律师擅长刑事辩护、政府法务、公司纠纷、房地产纠纷、建工纠纷、侵权纠纷、合同纠纷、金融投资纠纷自1994年5月执业以来,共办理各类案件1680余件,其中办理民商事诉讼案件1365余件,代理行政类诉讼案件78余件,代理刑事辩护案件190余件(包括办理法律授助案件60余件)。现任中国钦州仲裁委员会(喀什办事处)仲裁员;担任数十家政府(部门)、事业单位、公司企业常年法律顾问。
昆玉市商品房纠纷律师-胡志翔律师
胡志翔律师
胡志翔主任律师简介胡志翔主任律师,中共党员,法律硕士,工商管理哲学博士研究生毕业。2001年6月至2008年8月新疆德新律师事务所律师,2008年10月至今新疆正嘉律师事务所支部书记、主任。2010年8月至2014年11月喀什地区律师协会副会长,2014年11月至2024年4月喀什地区律师协会会长,2022年7月至今新疆律师协会副会长。2011年至今受聘担任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仲裁员,2019年至今受聘担任深圳国际仲裁院仲裁员、喀什大学法律硕士研究生导师。2020年4月被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检察院喀什分院聘为专家委员会委员,2023年9月至今受聘担任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委员会委员。先后于2010年荣获新疆司法厅党委授予的“优秀共产党员”荣誉称号,2012年荣获司法部授予“全国律师行业创先争优先进个人”,2015年荣获新疆律师协会授予“专项刑事案件辩护工作先进个人”,2015年荣获新疆司法厅授予“三等功”,2016年荣获“新疆优秀律师”荣誉称号,2018年7月荣获“全国律师行业优秀党员”荣誉称号,2018年10月荣获“新疆律师行业优秀共产党员”荣誉称号。2022年7月荣获司法厅授予的“工作成绩突出律师”荣誉称号,2022年6月荣获“全国司法行政系统劳动模范”荣誉称号。胡志翔主任律师除取得全国律师资格证书和法律职业资格证书、法律服务工作者执业资格外,还拥有了高级企业培训师资格、经济师资格、全国企业法律顾问资格等,2021年按照司法部的相关规定被律协评定为刑事辩护、建筑房地产专业律师。胡志翔律师执业期间曾受聘担任过喀什地区行政公署法律顾问、及喀什市人民政府、疏附县人民政府、疏勒县人民政府、阿克陶县人民政府、英吉沙县人民政府等政府法律顾问及国家税务局喀什地区税务局、喀什市公安局、中国人民银行喀什地区支行、国网新疆电力喀什供电公司、塔西南石油公司等行政事业单位及大中型企事业单位法律顾问,曾参加喀什市人民政府及喀什地区其他县政府的多部规范性文件的起草和修订工作;曾担任马航客机MH370失联事件中国律师团成员。办理多起具有影响力民商事及刑事案件。在刑事案件方面曾为刘某涉嫌运输贩卖毒品案、谭某敲诈勒索案、龙某诽谤案、李某贪污贿赂、王某绑架案、吕某职务侵占案、逃税案、胡某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肖某过失致人死亡案等成功做了辩护,被法院直接判决无罪或检察机关做出不起诉决定,始终保持出色的执业记录,深受社会各界肯定。信奉的格言是:诚信和责任,是律师事业发展的基石;公平和正义,是律师内在永恒的良知。擅长法律事务:担任大中型企业及政府机关法律顾问,刑事辩护、民商事诉讼及仲裁案件。联系地址:喀什市克孜都维路明升国际广场1号楼A座12楼
  • 新疆正嘉律师事务所胡志翔主任受邀为喀什地区社会主义学院进行企业合规与法律风险防控专题讲座

    在当前经济全球化和法治化背景下,企业合规和法律风险防控已成为企业发展不可忽视的重要环节。为了进一步提升企业的法律意识和风险管理能力,地委统战部喀什地区社会主义学院特别邀请我所主任胡志翔进行企业合规与法律风险防控专题讲座,参加授课的50多名学员,主要为来自喀什地区各县市新的社会阶层代表人士。本次专题授课旨在通过对企业合规...

    胡志翔律师 刑事辩护,工程建筑,合同纠纷,公司法,法律顾问 2025.03.26 13:04
  • 正嘉律所及多名律师获评喀什地区律师协会“先进集体”“先进个人”荣誉称号

    近日,喀什地区律师协会召开五届第六次会长办公(扩大)会议,为了表彰律师行业涌现出来的先进典型,进一步激励广大律师创造更为卓越的业绩、开创新的辉煌局面,会上表彰了获得“先进集体”“先进个人”荣誉称号的律所和律师,颁发了2024年度各奖项奖牌证书,正嘉所及3名律师阿依努尔·哈力克、刘瑛、刘毅敏分别荣获“2024年度信息工作...

    胡志翔律师 刑事辩护,工程建筑,合同纠纷,公司法,法律顾问 2025.03.12 12:35
  • 公证遗嘱的效力

    一、概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四十二条的规定,立有数份遗嘱且内容相抵触的,以最后的遗嘱为准。这意味着,在存在多份遗嘱的情况下,无论是否经过公证,都将以最后一份合法有效的遗嘱作为执行依据。因此,公证遗嘱的效力并不再优先于其他形式的遗嘱。二、遗嘱并不一定需要公证,但公证可以增强其法律效力公证遗嘱具有较高的法...

    苏国军律师 交通事故,劳动纠纷,合同纠纷,婚姻家庭,房产纠纷 2025.02.26 12:51
  • 你好,你这个纠纷我经常处理,得有完善的证据才行。你目前掌握了什么证据?我可以给你提供最优解。
    新疆-自治区直辖市2025-04-06 22:291位律师解答
  • 具体看实际共同生活的情况,实际是否有孕育的情况
    新疆-自治区直辖市2025-04-05 10:093位律师解答
  • 先前卖出的土地,如果乙方未办理过户手续,甲方不能单方面要求要回土地或涨钱。如果土地未办理过户手续,在法律上,土地的所有权并未实际转移给乙方。虽然土地未过户,物权未转移,但甲方不能因此单方面要求收回土地。如果双方已经签订了土地转让合同,并且乙方已经支付了对价,甲方无故拒绝过户可能构成违约,需要承担违约责任。土地转让合同一旦签订,双方应严格遵守合同约定。如果合同中没有特别约定关于价格调整的条款,那么在合同期限内,甲方不能单方面要求涨钱。土地价格的上涨属于正常的商业风险,除非双方协商一致,否则甲方无权要求调整价格。甲方不能单方面要求要回土地或涨钱。双方应严格遵守土地转让合同的约定,及时办理过户手续。如遇争议,建议通过协商或法律途径解决。
    新疆-自治区直辖市2025-03-26 09:441位律师解答
  • 您不能要求直接要回土地或要求涨钱。只要土地转让合同是双方真实意思的表示,且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该合同就是有效的。即使乙方一年未办理过户手续,也不影响合同的效力。由于乙方未办理过户手续,从法律上讲,该土地的使用权仍然登记在甲方(原转让方)名下,物权并未实际转移给乙方。在这种情况下,甲方理论上仍然有权要求乙方返还土地,但需要注意,甲方此举可能构成违约,需要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对于土地涨价后的收益分配,首先应查看双方签订的转让合同中是否有相关约定。如果合同中有明确约定,则应按照合同约定执行。如果合同中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确,一般来说,由于乙方已经支付了土地转让的对价,且合同有效,乙方有权享有土地涨价后的收益。甲方无权单方面要求涨钱或收回土地。双方可以协商解决争议,如果协商不成,任何一方都可以寻求法律途径解决争议。对于先前转让的国有土地(林地),乙方一年未办理过户手续,现在土地地价上涨的情况,您不能要求直接要回土地或要求涨钱。双方应依据合同约定和法律规定处理争议,并尽量通过协商解决分歧。
    新疆-自治区直辖市2025-03-26 06:421位律师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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