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昌乐县公司犯罪律师-张世峰律师
张世峰律师
山东瑞滨律师事务所
青岛
5.05
3825
“口碑律师”、“经验丰富”
山东瑞滨律师事务所执业地:青岛
综评5.0 帮助3825人 获好评数5次

“口碑律师”、“经验丰富”

擅长:

暴力犯罪、公司犯罪、取保候审、刑事辩护、职务犯罪

律师简介 张世峰,山东瑞滨律师事务所律师,毕业于重庆交通大学,高度专业度、高度责任心是当事人对张律师的一致评价。执业理念:当事人的案子可能是他一生中打的唯一的官司,因此,专业度与责任感是我作为律师的的永远信条。 更多
134552095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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昌乐县公司犯罪律师-卫海北洋
卫海北洋
山东卫海北洋律师事务所
威海
5.05
2356
累计执业年限8
“口碑律师”、“经验丰富”
山东卫海北洋律师事务所执业地:威海执业8年
综评5.0 帮助2356人 获好评数5次

“口碑律师”、“经验丰富”

擅长:

刑事辩护、经济犯罪、暴力犯罪、公司犯罪、刑事合规

律师简介 山东卫海北洋律师事务所,成立于1987年,是地级威海市成立后设立的第一家市属律师事务所,2001年3月改制为合作律师事务所,2008年5月改制为合伙律师事务所,是威海律师的摇篮,曾有47名律师在本所执业,其中有两位威海市司法局副局长、两任律师科科长、两任律师协会会长、三位律师协会副会长、一位律师协会... 更多
185960100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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昌乐县公司犯罪律师-张刚律师
张刚律师
山东平正大律师事务所
济南
5.05
661
“口碑律师”、“经验丰富”
山东平正大律师事务所执业地:济南
综评5.0 帮助661人 获好评数11次

“口碑律师”、“经验丰富”

擅长:

刑事辩护、职务犯罪、经济犯罪、死刑辩护、公司犯罪

亮点:

获得“齐鲁电视台法律服务团成员”等荣誉。

律师简介 张刚律师(电话同微信:18364167549)山东省律师协会刑事专业委员会委员,山东省法律援助中心刑事库成员,济南市企业法律顾问协会刑事专业委员会委员,山东省法律援助刑事库成员,山东平正大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山东平正大律师事务所刑事部部长。  对职务犯罪辩护、金融诈骗犯罪辩护、防范... 更多
1836416754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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昌乐县公司犯罪律师-孙伟伟律师
孙伟伟律师
山东雅君律师事务所
青岛
5.05
888
“口碑律师”、“经验丰富”、“律所骨干”
山东雅君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执业地:青岛
综评5.0 帮助888人 获好评数13次

“口碑律师”、“经验丰富”、“律所骨干”

擅长:

取保候审、公司犯罪、经济犯罪、刑事辩护、职务犯罪

律师简介 孙伟伟律师,致力于刑事业务,擅长刑事辩护、刑事控告、刑事法律风险防控、刑事合规等业务领域,担任山东雅君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副主任律师、市南区律师协会刑事委员会委员,企业合规师(高级)。先后参与办理大量刑事案件,有丰富的刑事业务办案经验。参与办理的案件中,不乏有在全省、全市内有重大影响的案件,高级别干部... 更多
1830648188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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昌乐县公司犯罪律师-任飞翔律师
任飞翔律师
山东飞宇律师事务所
淄博
4.95
463
累计执业年限10
“口碑律师”、“经验丰富”、“律所骨干”
山东飞宇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执业地:淄博执业10年
综评4.9 帮助463人 获好评数13次

“口碑律师”、“经验丰富”、“律所骨干”

擅长:

刑事辩护、取保候审、公司犯罪、毒品犯罪、经济犯罪

亮点:

获得“山东翼齐律师事务所优秀律师”等1项荣誉。

律师简介 任飞翔律师,专职刑辩律师,曾参与代理在全国引起轰动的“平度陈宝成案”、“江西乐平5.24冤案”、“营口88岁老兵寻衅滋事案”、“贵州毕节杀人冤案”等在全国有影响力的案件。法学学士,中国民盟盟员。山东飞宇律师事务所主任,中华全国律师协会会员,淄博市刑事专业委员会委员,临淄法学研究会会员,淄博106.7... 更多
1766029595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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昌乐县公司犯罪律师-倪律师律师
倪律师律师
北京市京师(青岛)律师事务所
青岛
5.05
5078
“口碑律师”
北京市京师(青岛)律师事务所执业地:青岛
综评5.0 帮助5078人 获好评数29次

“口碑律师”

擅长:

刑事辩护、取保候审、经济犯罪、公司犯罪、职务犯罪

律师简介 2020年开始从事法律服务工作,参与多起企业法律顾问服务以及多企民商事案件,目前处于律师实习跟团队阶段,法学硕士学位,管理学硕士。扎实的法律功底,为您提供全方位法律咨询服务。 更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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昌乐县公司犯罪律师-孙建华律师
孙建华律师
山东周智律师事务所
日照
5.05
1554
“口碑律师”、“经验丰富”
山东周智律师事务所执业地:日照
综评5.0 帮助1554人 获好评数6次

“口碑律师”、“经验丰富”

擅长:

刑事辩护、取保候审、公司犯罪、暴力犯罪、职务犯罪

律师简介 孙建华律师,刑事辩护专业律师,专注于刑事业务领域,业务范围包括刑事辩护、刑事合规、刑事代理等,尤其擅长经济类、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涉税类、诈骗类、网络犯罪等疑难复杂刑事案件的辩护。孙建华律师系山东周智律师事务所副主任、高级合伙人、刑事业务部主任,日照市律师协会刑事与刑事诉讼专业委员会副主任、日照市法学... 更多
1826337968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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昌乐县公司犯罪律师-娄恩浩律师
娄恩浩律师
山东文康(滨州)律师事务所
滨州
5.05
181
“口碑律师”、“经验丰富”、“律所骨干”
山东文康(滨州)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执业地:滨州
综评5.0 帮助181人

“口碑律师”、“经验丰富”、“律所骨干”

擅长:

公司犯罪、经济犯罪、取保候审、职务犯罪、刑事辩护

律师简介 娄恩浩律师,曾就职于上市公司,担任法务经理,获得滨州市第三届律师辩论赛团体一等奖。执业于山东文康(滨州)律师事务所。自执业以来,秉承正直和诚信的理念,致力于为企业及个人提供专业的法律服务,将律师的专业知识与丰富经验结合起来,本着亲情服务,精益求精,始终把当事人的合法利益放在第一位,凭借勤奋敬业的精神... 更多
1786207766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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昌乐县公司犯罪律师-刘慧娟律师
刘慧娟律师
律师名:刘慧娟 执业律所:北京策略(呼和浩特)律师事务所 执业证号:11101202511888554 个人简介:前呼和浩特市某检察院员额检察官、检委会委员,16年司法机关任职经验,深耕公诉业务12年,主导审查逮捕、审查起诉、出庭支持公诉等刑事诉讼全流程。 现专注刑事辩护领域,依托司法机关核心任职经历,两度获评市级“优秀公诉人”“十佳公诉人”。擅长从证据、程序、法律适用切入,制定精准辩护策略。形成“控辩双重视角”的独特辩护优势,累计办理各类刑事案件数百起,实战经验扎实。 一、全流程办案把控:熟悉侦查、起诉、审判各阶段司法逻辑,擅长从证据标准、程序合规、法律适用三个核心维度切入,精准拆解案件关键点,制定针对性辩护策略。 二、多元领域深耕:聚焦职务犯罪、经济犯罪、污染环境、危害公共安全等重点领域,牵头办理多起复杂疑难案件,对重大案件讨论与决策流程有深刻理解,辩护针对性强。 三、控辩视角融合:兼具司法机关办案经验与辩护实战经历,能精准预判案件走向,在证据质证、法律适用争议等关键环节形成突破,最大化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 本地资源适配:熟谙呼和浩特市各区县监委、法院办案流程与裁判规则,全流程跟进辩护工作。 服务地区:内蒙古呼和浩特 联系地址:呼和浩特市赛罕区绿地蓝海大厦B座9层 擅长领域:刑事辩护 教育背景:本科—西南民族大学 硕士—内蒙古大学 担任的职务:专职律师,北京策略律师事务所全国刑事专委会委员 获得的荣誉:只有做检察官时的“优秀公诉人”和“十佳公诉人” 重要经验总结: 一、控辩双重视角:精准预判案件核心争议点 经验逻辑:16年司法机关任职+12年公诉经验,全程参与《刑事诉讼法》证据标准修订本地化适配工作,深知侦查机关“证据收集优先级”、检察机关“审查起诉核心清单”、法院“裁判文书说理重点”,辩护时先以“办案机关内部审查标准”反向校验案件,再从辩护视角挖掘合规性漏洞。 二、实操参照:以职务犯罪案件为例,先对照最高检《职务犯罪案件证据指引》,自查“主体身份证明是否完整”“职务便利与犯罪行为关联性是否充分”“涉案财物流向是否闭环”三大公诉必审要点;再聚焦“讯问笔录同步录音录像完整性”“证人证言取得程序合法性”等高频争议点,比如曾遇多起案件因“讯问时间超出法定时限”“关键物证提取未附笔录”,通过程序异议成功推动证据排除,这一逻辑完全适配同类案件辩护。 二、全流程把控:以流程合规性保障辩护效果 经验逻辑:主导过审查逮捕、审查起诉、出庭支持公诉全流程,见证过近千起案件因“侦查程序瑕疵”“起诉定性偏差”“审判质证疏漏”导致结果反转,深刻明白“刑事案件的胜负往往藏在流程细节里”,辩护需贯穿全阶段形成闭环。 实操参照:侦查阶段,依据《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重点核查“强制措施适用是否超期”“鉴定意见是否告知当事人”,比如对“指定居所监视居住”案件,优先核实“是否符合法定情形”“居所是否具备合规条件”,曾通过此类程序审查,为当事人争取变更强制措施为取保候审;审查起诉阶段,对照《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推动补充“有利于当事人的客观性证据”,或基于“犯罪构成要件缺失”提出不起诉意见;审判阶段,参照最高法《刑事审判参考》同类案件裁判要旨,针对性设计质证提纲,避免辩护意见偏离裁判逻辑。 三、领域深耕+精准切入:让辩护更具针对性 经验逻辑:长期聚焦职务犯罪、经济犯罪等领域,参与本地刑事犯罪量刑指导意见制定研讨,熟悉不同罪名的“核心构成要件证明标准”“量刑情节权重分配”,比如经济犯罪中“非法占有目的”的司法认定,需结合“资金用途”“还款意愿”“是否虚构事实”等6项法定要素,辩护时精准对标要素拆解证据。 实操参照:以经济犯罪中的“合同诈骗罪”为例,先依据《刑法》第224条及本地法院《经济犯罪审判工作指引》,拆解“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签订履行合同中虚构事实”两大核心要素;再对照最高检发布的“合同诈骗罪不起诉典型情形”,逐一核查案件是否存在“行为人有实际履行能力”“未逃避返还财物”等法定从宽情节,通过“要素对标+标准对照”的方式,让辩护意见直击核心,而非泛泛而谈。 四、本地适配+高效响应:最大化保障当事人权益 经验逻辑:参与本地监委、法院办案流程规范化建设,熟知呼和浩特地区“职务犯罪案件退赃退赔从轻幅度细则”“经济犯罪涉案财物处置惯例”“普通刑事案件羁押必要性审查通过率”,同时清楚刑事案件“黄金37天”“审查起诉1个月补证期”等关键时间窗口,紧急情况需抢占程序先机。 实操参照:①地域适配:依据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常见犯罪量刑指导意见实施细则》,对“退赃退赔”案件,若当事人在侦查阶段全额退赔,可建议办案机关适用“减少基准刑30%以下”的从宽幅度,这一标准比部分外地地区更具实操性;②响应机制:针对“家人被监委带走”等紧急场景,参照《监察法实施条例》“律师介入时间节点”,协助当事人家属整理“涉案情况说明”“权利告知书签收记录”,优先申请“会见许可”“羁押必要性审查”,避免因响应滞后错失程序权利;③沟通技巧:与本地办案机关沟通时,引用本地化文件,用“司法机关内部规范”强化辩护意见的专业性与适配性,显著提升意见采纳概率。 部分成功案例展示: 案例一: 刘慧娟作为XX检察院指派的出庭检察员,参与本案(王XX过失致人死亡案)的公诉工作,最终促使法院依法认定被告人罪名成立、作出公正判决,有效维护了司法公正和被害人亲属的合法权益,其办案过程中展现的专业素养和工作方法,形成了可借鉴的成功经验,具体总结如下: (一)严谨审查证据,筑牢案件指控基础 本案系过失致人死亡案件,核心难点在于“被告人行为与被害人死亡结果之间的因果关系”认定,且被告人当庭翻供(辩称仅踢一脚且未踢中身体),给指控工作带来挑战。刘慧娟检察员坚持以证据为核心,全面、细致审查案件全部证据材料,不遗漏任何关键细节。一方面,重点核查法医学尸体检验意见书,明确被害人系外伤、情绪激动等外界因素诱发心脏疾病猝死,锁定被告人脚踢行为与死亡结果的因果关联,破解“多因素诱发死亡”的指控难题;另一方面,逐一梳理18份证据,包括现场勘查笔录、证人证言、辨认笔录、被告人供述等,核实各证据的真实性、合法性和关联性,剔除无关信息,整合形成完整的证据链条,确保证据之间相互印证、形成闭环,有力反驳了被告人的辩解,为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提供了坚实的证据支撑。 (二)精准适用法律,明确指控方向 刘慧娟检察员结合案件事实,精准适用法律条文,明确指控罪名和量刑建议的法律依据。本案中,被告人王XX的行为虽未直接造成被害人死亡,但其一脚踢击行为作为外界刺激因素,与被害人自身心脏疾病结合导致死亡,符合过失致人死亡罪的构成要件。检察员准确援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三条关于过失致人死亡罪的规定,清晰阐述被告人的主观过失(应当预见脚踢行为可能造成他人伤害,却因疏忽大意未预见)、客观行为及危害结果,明确指控思路,避免因法律适用偏差影响案件定性,确保指控方向清晰、法律依据充分,最终得到法院的认可。 (三)规范出庭履职,保障庭审公正高效 在庭审过程中,刘慧娟检察员严格履行出庭支持公诉职责,展现了专业的庭审应变能力和指控能力。一是规范出示证据,按照法定程序,有序宣读起诉书、出示物证、书证、证人证言等证据,结合案件事实对证据进行针对性说明,帮助合议庭和诉讼参与人清晰了解案件全貌;二是精准应对被告人翻供,针对被告人“仅踢一脚、踢在衣服上”的辩解,结合多名证人(如降XX、李XX、王XX等)的证言、辨认笔录等证据,逐项反驳,戳破不实辩解,强化指控力度;三是注重庭审中的法律宣传和权利保障,既依法维护公诉机关的公诉权,也保障被告人的辩护权和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的合法权益,确保庭审活动公正、有序、高效推进,为案件的公正判决奠定了良好基础。 (四)兼顾法理与情理,实现司法效果统一 本案涉及刑事犯罪与附带民事诉讼,刘慧娟检察员在办案过程中,既坚持以法律为准绳,严格依法指控犯罪,维护法律权威;又兼顾情理,关注被害人亲属的合法诉求,在庭审中充分听取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的意见,明确其合理诉求范围,配合法院做好民事赔偿部分的审理引导,助力被害人亲属获得相应的经济赔偿,缓解其家庭困境。这种“法理与情理相结合”的办案方式,既实现了对犯罪分子的依法惩处,也最大限度地化解了社会矛盾,实现了“惩罚犯罪、保护人民”的司法目标,达成了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的有机统一。 (五)注重细节把控,防范办案风险 刘慧娟检察员在办案过程中,注重细节把控,全方位防范办案风险。一是严格审查案件程序,核查公安机关侦查活动的合法性,确保现场勘查、证据提取、辨认等环节符合法定程序,避免因程序违法导致证据无效;二是细致梳理案件事实细节,对案发时间、地点、被告人行为方式、证人证言的一致性等关键细节逐一核实,避免因细节疏漏影响案件定性;三是提前预判庭审中可能出现的问题,做好充分准备,针对被告人翻供、证据争议等情况,制定应对方案,确保庭审指控工作顺利推进,有效防范了办案过程中的各类风险,保障了案件质量。 综上,刘慧娟检察员在本案办理过程中,以严谨的工作态度、专业的法律素养、规范的履职行为,成功完成公诉任务,其“以证据为核心、以法律为依据、以庭审为中心、兼顾法理情理”的办案经验,为同类过失致人死亡案件的办理提供了有益借鉴,彰显了检察人员维护司法公正、守护社会公平正义的责任与担当。 案例二: 刘慧娟成功案例总结 本案系一起因上访引发的妨害公务案件,被告人李XX暴力袭击正在依法执行职务的人民警察,涉嫌妨害公务罪。刘慧娟作为呼和浩特市新城区人民检察院指派的出庭检察员,与同事马XX共同履行公诉职责,全程参与案件办理、庭审支持公诉等工作,最终推动案件依法公正审理,取得了良好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系其履职过程中的典型成功案例,具体总结如下: (一)案件办理亮点 1.证据梳理扎实,指控根基牢固 刘慧娟在案件审查起诉阶段,严格履职,全面梳理案件证据,对公诉机关收集的13组证据(包括出警经过、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诊断证明书、谅解书、视听资料等)逐一核实、甄别。重点核查证据的合法性、真实性和关联性,确认各证据之间相互印证,形成完整的证据链条,明确被告人李XX暴力袭击依法执行职务民警的犯罪事实,为后续提起公诉、法庭质证奠定了坚实基础,确保指控犯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 2.精准适用法律,指控罪名准确 结合案件事实,刘慧娟准确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之规定,明确被告人李XX的行为属于“暴力袭击正在依法执行职务的人民警察”,依法应当以妨害公务罪追究其刑事责任,且针对袭击人民警察的情形,依法提出从重处罚的公诉意见,同时充分考量被告人李XX赔偿被害人损失、取得被害人谅解的悔罪表现,兼顾惩罚与教育相结合的原则,确保法律适用精准无误,既维护了法律权威,也体现了司法温度。 3.庭审履职到位,有力支持公诉 在庭审过程中,刘慧娟严格按照法定程序,规范履行出庭支持公诉职责,清晰宣读起诉书,详细出示、质证本案全部证据,针对案件事实、证据效力、法律适用等关键问题发表公诉意见,有力反驳可能出现的辩解,清晰阐述被告人行为的违法性和社会危害性。同时,结合被告人认罪态度、悔罪表现,提出合理的量刑建议,引导法庭准确量刑,最终促使被告人当庭认罪认罚,推动案件高效审结。 (二)案例成效与启示 1.法律效果:本案经审理,法院采纳了公诉机关的全部指控意见,依法判决被告人李XX犯妨害公务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该判决既依法惩处了妨害公务的犯罪行为,维护了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秩序,也通过对被告人的惩戒与教育,彰显了法律的严肃性和权威性,实现了“罚当其罪”的司法目标。 2.社会效果:本案系上访引发的妨害公务案件,刘慧娟在办理案件过程中,既注重依法追诉犯罪,也关注案件背后的矛盾化解,充分考量被告人的悔罪表现和被害人的谅解意愿,推动双方达成赔偿谅解,有效化解了当事人之间的矛盾,避免了矛盾激化,维护了社会和谐稳定,同时也向社会传递了“上访需依法,暴力抗法必担责”的法治理念,起到了良好的法治宣传作用。 3.履职启示:该案例体现了刘慧娟作为检察员,具备扎实的法律专业素养、严谨的办案态度和较强的庭审应变能力。在办理此类妨害公务案件时,既要严格依法审查证据、指控犯罪,维护法律权威和执法秩序;也要坚持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兼顾惩罚与教育,注重矛盾化解,实现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的有机统一,为后续办理同类案件提供了可借鉴的实践经验。 案例三: 温XX诈骗罪一案 该案中,刘慧娟作为公诉人出庭支持公诉,指控被告人温XX(温XX)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公司及身份,通过伪造合同、发假样品等方式,先后骗取两名被害人共计人民币110900元,数额巨大,其行为构成诈骗罪。庭审中,刘慧娟出示的物证、书证、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等证据,经法庭质证均被采信,被告人温XX对指控事实亦无异议。最终,法院采纳公诉机关全部指控,判决温XX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同时责令其退赔被害人剩余经济损失,该案公诉任务圆满完成,有效打击了诈骗犯罪,维护了被害人合法权益 联系地址:呼和浩特市赛罕区绿地蓝海大厦B座9层 咨询电话:15010832536
昌乐县公司犯罪律师-杨春恒律师
杨春恒律师
杨春恒人大代表、法学硕士、省优律师杨春恒是中国管理科学院特邀研究员,山东省第六届\第七届律师代表大会代表,理事,山东省律师协会公司企业委员会委员,山东省律师协会消费权益保护委员会副主任委员,山东省人民政府为侨资企业法律顾问团律师,山东省人民政府为蓝黄经济区法律服务团律师;潍坊市律师协会常务理事,潍坊市人民政府常年法律顾问。潍坊市人民政府行政复议裁决委员会委员,潍坊市仲裁委员会仲裁员,潍坊学院法学院兼职教授,潍坊纺织职业学院管理系特邀教授,潍坊市委统战部社会新阶层知识分子联谊会常务理事,潍坊市优秀社会主义建设者。潍坊市人大常委会法律咨询员。20年的律师工作,不仅在民事、经济诉讼代理方面取得了良好的成绩,先后为二百多家企事业单位担任常年法律顾问。而且在刑事辩护方面成绩显著。在涉外案件方面:1、2004年为潍坊市首例美籍居民在潍职务犯罪一案的被告人辩护。美国独资企业安丘市雷克兰公司总经理杨某涉嫌职务侵占100多万元被起诉,杨春恒为杨某辩护,杨某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五年。2、2006年在潍坊医药集团公司担任法律顾问之际,为该公司引进西班牙的FARMHISPANIA公司的外资4000万元诸多事宜提供股权或兼并法律服务,成功的完成了该合资项目的洽谈。3、2009年4月20日,在潍坊拓普机械制造有限公司(法国公司)诉潍坊宝源机械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中,为潍坊拓普机械制造有限公司代理,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利。4、2012年2月在潍坊中院代理台湾柳某在大陆土地纠纷一案中,通过调查取证、几次开庭和与被告方协商等方面全面维护台商的合法权益;5、2012年5月在代理韩国青岛世蔚服装有限公司的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通过立案查封保全等法律手段,保护了外商投资者的财产权利;6、2012年7月在代理美国青年乔治.金肯斯(GEORGEA.JENKINS)在潍坊房屋购买纠纷一案中,通过审查房屋买卖合同中介人资质、开发商过户等法律事务,维护了委托人的合法权益。在刑事辩护方面:1、2001年为山东昌邑市孙某***挪用公款案的二审辩护人,该案发回重审后,昌邑检察机关撤回对孙某某的指控,使孙书记免于刑事处分。2、2003年5月27日,为潍坊金海油脂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长苏某以涉嫌妨害清算罪和私分国有资产罪辩护,因为本案是山东省首例妨害清算一案,被《齐鲁晚报》、《山东商报》跟踪报道,后苏某被判缓刑。3、2003年,在王某龙等九人故意伤害致人死亡一案中作为王某龙的辩护人,通过认真调查取证和法庭论证,使王某龙免予刑事处分。最大限度保护了被告人的合法权益。本案其他被告人均判有期徒刑。4、2003年为安丘市郑某杀害安丘市人民医院医生一案辩护,被告人以故意杀人罪被判处死刑缓期两年执行。5、2004年为潍坊市首例美籍居民在潍职务犯罪一案的被告人辩护。美国独资企业市雷克兰公司总经理杨某涉嫌职务侵占120多万元被起诉,杨某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五年。6、在市中级法院审判的张某才、韩某顺、韩娥某、张某某等在俄罗斯莫斯科的姆福特公司经营期间指控的贪污罪、非法经营罪、受贿罪一案,为被告人张某某辩护人,被告人张某某被判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7、参与辩护安丘市7?67事件伤害案,被告人被判缓刑。8、2007年为诸城市相州镇绑架杀人案第一被告人郑某二审辩护,一审法院判处死刑,二审法院改为判处死刑缓期两年执行。9、2007年11月,为山东省某法院法官商某枉法裁判一案的二审辩护人,一审判其两年有期徒刑。二审经过我们多方调查取证和法庭辩论,最终改判缓刑。该案是山东省首例法官枉法裁判案件。10、2008年为交通肇事罪被告人孙某某辩护,被告人被判处一年有期徒刑。11、2008年8月份,为青岛海尔集团经理王某某诈骗一案上诉辩护,一审法院判其有期徒刑十年。上诉后二审法院发回重审后再审法院判其缓刑。12、2008年为杜某、杜某某、刘某某、冯某某、宫某某故意伤害致死一案刘某某辩护,刘某某一审判决十年有期徒刑,为其担任二审辩护人,二审法院将该案发回重审后,再审法院判决刘某某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13、2009年为潍坊市单笔受贿数额最大的180万的某县经济技术开发区某社区书记刘某贪污受贿案辩护,刘某四罪名并罚被判15年。14、2011年1月11日,为公安部督办的被告人陈某某(广东紫金县)、王某某(四川成都市)、王某某(四川安县)、郝某某(潍坊坊子区)、周某某(山东寿光市)、林某(上海市)、王某某(山东寿光市)非法买卖枪支、弹药一案,被告人林某的辩护人,上海人林某被判缓刑,这是该案唯一判缓刑的被告人。15、2011年4月28日,为附带民事被告人王宝某代理及辩护,使潍城区人民法院以(2011)潍城刑初字第59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被告人为缓刑。16、为昌乐县故意杀人一案腾某某辩护,一审潍坊市中级法院判处滕某某死刑,代理二审辩护,成功使滕某某的罪刑由死刑立即执行改判为死缓缓期两年执行。17、为非法经营罪一案青岛被告人薛某某辩护,薛某涉案非法经营烟草数额100多万元,经过律师取证、庭审质证,薛某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六个月,当事人非常满意。19、在重大交通事故一案中为被告人王宝亮辩护与代理,在(2011)潍城刑初字第59号刑事判决书中被告人王宝亮被判处缓刑。20、2012年5月10日,在潍坊某区发生的利用土地资源诈骗国家补偿款700万元一案中,为被告人张某某辩护,张某某被判处缓刑,本案中的其他被告人被判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在公司法律事务方面:1、2008年1月5日,在潍坊市民纺局诉山东天朗置业发展有限公司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中,为潍坊市民纺局代理,为当事人挽回经济损失5000万元。2、2010年5月12日,在潍坊凯利置业有限公司诉浙江博元建设股份有限公司一案中,为潍坊凯利置业有限公司代理,挽回当事人经济损失190万元。3、2010年9月14日,在上诉人亿星糖酒有限公司诉无锡市某某复合包装厂、潍坊某某酒业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中,为潍坊某某酒业有限公司代理,使该案二审法院撤销一审法院判决,驳回包装厂的诉讼请求。4、2010年10月3日,在潍坊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诉高密市恒源机械有限公司借款纠纷一案中,为高密市恒源机械有限公司代理,双方调解结案,最大限度的维护了当事人的权益。5、2010年11月5日,在潍坊置城实业有限公司诉宜兴市宏盛木业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中,为潍坊置城实业有限公司代理,为当事人挽回20**21.43元的经济损失。6、2011年4月25日,在青岛恒安有限公司诉潍坊市皮肤病防治所、潍坊市第五人民医院工程欠款纠纷一案中,为青岛恒安有限公司代理,为该公司追回余款300多万元。7、2011年11月10日,在潍城区重大交通事故案件中,为潍坊茂华置业有限公司进行辩护,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8、2012年4月28日,在烟台广源塑料有限公司诉烟台威铭经贸有限公司不正当竞争纠纷一案中,为烟台威铭经贸有限公司的代理人,烟台中院裁定驳回烟台广源塑料有限公司的起诉。在行政诉讼和国家赔偿代理方面:1、2001年6月5日,为赔偿请求人薛某某代理,使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以(2001)鲁发委赔字第X号决定书,使赔偿请求人得到该判无罪、获得国家赔偿。2、2009年8月18日,崔涛诉坊子区人民政府坊安街道办事处行政赔偿一案,为原告崔涛代理,被告行政部门败诉,被告拆除原告崔涛部分院墙、大门的具体行政行为违法。在民商事案件方面:1、2004年为潍坊市某拖拉机制造有限公司上诉案件代理,案件发回重审。2、为潍坊某公司担任法律顾问,为该公司引进西班牙的FARMHISPANIA公司的外资4000万元诸多事宜提供股权或兼并法律服务,成功的完成了该合资项目的洽谈。3、在中国农业银行寿光市支行诉寿光市留吕东方针织制衣厂跟单信用证纠纷一案中,为被告人寿光市留吕东方针织制衣厂代理,法院驳回了原告的诉讼请求。4、在代理潍坊造锁集团与戴军专利权纠纷一案中,为被告代理,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在审理中采纳了杨春恒的观点。当庭裁定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5、代理山东省首例无名氏被撞致死案,潍坊奎文民政局代无名死者索赔案引起社会广泛关注。该案是潍坊市首例民政部门替无名流浪死者索赔的案件。该案被多家媒体追踪报道。6、2005年12月,代理昌邑市一七旬老人状告华昌公交公司案,该案最终保护了弱势群体的合法权益,该案经《潍坊晚报》报道。7、2008年8月28日,为潍坊市民防局代理与被告山东天朗发展有限公司代理,为民防局挽回损失0.5亿元。8、在代理中国银行潍坊市支行与潍坊福星纸业有限公司贷款担保纠纷案,为被告代理,使被告免除担保责任。9、2010年4月21日,为上诉人武某某代理变更抚养关系纠纷一案,该案潍坊市中院以(2010)潍民终字第2190号判决改判,使本案终审判决。10、2011年7月27日,为于春某、于大某、于新某诉于小某房产继承纠纷一案,为被告于小某代理,通过有力证据使一审判决将涉案房屋判归被告所有。11、在刘某某诉韩某某场地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为刘某某代理,(2011)昌民初字第1529号民事判决书生效,为刘某某挽回55**55元的经济损失。在社会影响方面1、和本所管理委员会委员、律师业务三部主任律师张佃军代理的潍坊的一起抚养侵权纠纷案件,被中央电视台《夕阳红》栏目2003年7月10日报道。得到社会的广泛关注。该案也是中央电视台首次报道潍坊律师代理的案件。2、潍坊广播电视报2003年10月29日社会周刊以《好律师应扶危济困》报道了杨春恒律师的事迹。3、2007年2月3日,《城市信报》第1467期,在齐鲁人物栏目中,以《杨春恒:格物致公合则为道》为题,对杨春恒律师的先进事迹进行了系统的报道。4、代理的山东省首例无名氏被撞致死,潍坊奎文民政局代无名死者索赔案引起社会广泛关注,被潍坊晚报、潍坊电视台、齐鲁晚报、山东电视台等媒体广泛报道。5、曾为坊子开发区曹亦山5千万元投资项目提供全程法律服务,使该项目得以成功落实。主要著作有:1、《我国刑事辩护制度的改革及律师面临的新课题》2、《依冲突规范保护被告人的合法权益》以上两篇论文于2002年5月26日同时获潍坊市律师首届刑事辩护理论与实务研讨会优秀论文二等奖和三等奖。3、论文《论现代版权法上的权利穷竭》获2003年山东省“律师业务理论与实践”优秀论文三等奖。4、论文《我国应设立物业管理权》在《山东法学》第56期上发表。论文《公司法人人格否认法理及其适用》于2005年9月获获三等奖。在担任公司企业法律事务、招商引资方面作了大量的工作。担任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常年法律顾问,为委托人提供准确、及时、全面的法律咨询,出具法律意见书。并多次参与重大项目的谈判,审定法律文件,维护委托人的合法权益。特别是公司重组、明析产权、企业管理方面提供大量法律咨询,出具法律文件。在近几年的招商引资活动过程中,注意基础设施、基础产业的项目投资的法律研究,为招标投标提供全程法律服务。在律师事务所管理方面在律师事务所建设上本所注重“以人为本,合则有道”,把为社会提供优质的法律服务与发挥律师的能动性有机结合起来,衡明所办理的每件案子均在周五研讨学习例会上经入会律师讨论,使其成为精品案件。“天行健—君子以自强不息,地势坤—君子以厚德载物”。衡明所经过几年的发展成为潍坊市律师事务所管理规范、分工最细的省级优秀、市级优秀的知名律师事务所,得到山东省司法厅、潍坊市司法局及社会各界领导的普遍赞誉。面对成绩,杨春恒和本所律师管理委员会的其他成员表示再接再励,竭尽全力回报社会回报委托人的信赖。手机:18*******99传真:82***22主任室电话:83***68副主任室电话:82***99一部电话:82***19二部电话:82***08三部电话:82***99四部电话:82***99五部电话:83***88办公室电话:29***88网址:http://www.hengming.net地址:潍坊市东风东街276号‘衡明律师大厦’三楼全层(东风街与鸢飞路叉口西200米路南)杨春恒人大代表、法学硕士、省优律师杨春恒是中国管理科学院特邀研究员,山东省第六届\第七届律师代表大会代表,理事,山东省律师协会公司企业委员会委员,山东省律师协会消费权益保护委员会副主任委员,山东省人民政府为侨资企业法律顾问团律师,山东省人民政府为蓝黄经济区法律服务团律师;潍坊市律师协会常务理事,潍坊市人民政府常年法律顾问。潍坊市人民政府行政复议裁决委员会委员,潍坊市仲裁委员会仲裁员,潍坊学院法学院兼职教授,潍坊纺织职业学院管理系特邀教授,潍坊市委统战部社会新阶层知识分子联谊会常务理事,潍坊市优秀社会主义建设者。潍坊市人大常委会法律咨询员。20年的律师工作,不仅在民事、经济诉讼代理方面取得了良好的成绩,先后为二百多家企事业单位担任常年法律顾问。而且在刑事辩护方面成绩显著。在涉外案件方面:1、2004年为潍坊市首例美籍居民在潍职务犯罪一案的被告人辩护。美国独资企业安丘市雷克兰公司总经理杨某涉嫌职务侵占100多万元被起诉,杨春恒为杨某辩护,杨某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五年。2、2006年在潍坊医药集团公司担任法律顾问之际,为该公司引进西班牙的FARMHISPANIA公司的外资4000万元诸多事宜提供股权或兼并法律服务,成功的完成了该合资项目的洽谈。3、2009年4月20日,在潍坊拓普机械制造有限公司(法国公司)诉潍坊宝源机械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中,为潍坊拓普机械制造有限公司代理,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利。4、2012年2月在潍坊中院代理台湾柳某在大陆土地纠纷一案中,通过调查取证、几次开庭和与被告方协商等方面全面维护台商的合法权益;5、2012年5月在代理韩国青岛世蔚服装有限公司的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通过立案查封保全等法律手段,保护了外商投资者的财产权利;6、2012年7月在代理美国青年乔治.金肯斯(GEORGEA.JENKINS)在潍坊房屋购买纠纷一案中,通过审查房屋买卖合同中介人资质、开发商过户等法律事务,维护了委托人的合法权益。在刑事辩护方面:1、2001年为山东昌邑市孙某***挪用公款案的二审辩护人,该案发回重审后,昌邑检察机关撤回对孙某某的指控,使孙书记免于刑事处分。2、2003年5月27日,为潍坊金海油脂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长苏某以涉嫌妨害清算罪和私分国有资产罪辩护,因为本案是山东省首例妨害清算一案,被《齐鲁晚报》、《山东商报》跟踪报道,后苏某被判缓刑。3、2003年,在王某龙等九人故意伤害致人死亡一案中作为王某龙的辩护人,通过认真调查取证和法庭论证,使王某龙免予刑事处分。最大限度保护了被告人的合法权益。本案其他被告人均判有期徒刑。4、2003年为安丘市郑某杀害安丘市人民医院医生一案辩护,被告人以故意杀人罪被判处死刑缓期两年执行。5、2004年为潍坊市首例美籍居民在潍职务犯罪一案的被告人辩护。美国独资企业市雷克兰公司总经理杨某涉嫌职务侵占120多万元被起诉,杨某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五年。6、在市中级法院审判的张某才、韩某顺、韩娥某、张某某等在俄罗斯莫斯科的姆福特公司经营期间指控的贪污罪、非法经营罪、受贿罪一案,为被告人张某某辩护人,被告人张某某被判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7、参与辩护安丘市7?67事件伤害案,被告人被判缓刑。9、2007年为诸城市相州镇绑架杀人案第一被告人郑某二审辩护,一审法院判处死刑,二审法院改为判处死刑缓期两年执行。10、2007年11月,为山东省某法院法官商某枉法裁判一案的二审辩护人,一审判其两年有期徒刑。二审经过我们多方调查取证和法庭辩论,最终改判缓刑。该案是山东省首例法官枉法裁判案件。11、2008年为交通肇事罪被告人孙某某辩护,被告人被判处一年有期徒刑。12、2008年8月份,为青岛海尔集团经理王某某诈骗一案上诉辩护,一审法院判其有期徒刑十年。上诉后二审法院发回重审后再审法院判其缓刑。13、2008年为杜某、杜某某、刘某某、冯某某、宫某某故意伤害致死一案刘某某辩护,刘某某一审判决十年有期徒刑,为其担任二审辩护人,二审法院将该案发回重审后,再审法院判决刘某某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14、2009年为潍坊市单笔受贿数额最大的180万的某县经济技术开发区某社区书记刘某贪污受贿案辩护,刘某四罪名并罚被判15年。15、2011年1月11日,为公安部督办的被告人陈某某(广东紫金县)、王某某(四川成都市)、王某某(四川安县)、郝某某(潍坊坊子区)、周某某(山东寿光市)、林某(上海市)、王某某(山东寿光市)非法买卖枪支、弹药一案,被告人林某的辩护人,上海人林某被判缓刑,这是该案唯一判缓刑的被告人。16、2011年4月28日,为附带民事被告人王宝某代理及辩护,使潍城区人民法院以(2011)潍城刑初字第59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被告人为缓刑。17、为昌乐县故意杀人一案腾某某辩护,一审潍坊市中级法院判处滕某某死刑,代理二审辩护,成功使滕某某的罪刑由死刑立即执行改判为死缓缓期两年执行。18、为非法经营罪一案青岛被告人薛某某辩护,薛某涉案非法经营烟草数额100多万元,经过律师取证、庭审质证,薛某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六个月,当事人非常满意。19、在重大交通事故一案中为被告人王宝亮辩护与代理,在(2011)潍城刑初字第59号刑事判决书中被告人王宝亮被判处缓刑。20、2012年5月10日,在潍坊某区发生的利用土地资源诈骗国家补偿款700万元一案中,为被告人张某某辩护,张某某被判处缓刑,本案中的其他被告人被判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在公司法律事务方面:1、2008年1月5日,在潍坊市民纺局诉山东天朗置业发展有限公司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中,为潍坊市民纺局代理,为当事人挽回经济损失5000万元。2、2010年5月12日,在潍坊凯利置业有限公司诉浙江博元建设股份有限公司一案中,为潍坊凯利置业有限公司代理,挽回当事人经济损失190万元。3、2010年9月14日,在上诉人亿星糖酒有限公司诉无锡市某某复合包装厂、潍坊某某酒业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中,为潍坊某某酒业有限公司代理,使该案二审法院撤销一审法院判决,驳回包装厂的诉讼请求。4、2010年10月3日,在潍坊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诉高密市恒源机械有限公司借款纠纷一案中,为高密市恒源机械有限公司代理,双方调解结案,最大限度的维护了当事人的权益。5、2010年11月5日,在潍坊置城实业有限公司诉宜兴市宏盛木业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中,为潍坊置城实业有限公司代理,为当事人挽回20**21.43元的经济损失。6、2011年4月25日,在青岛恒安有限公司诉潍坊市皮肤病防治所、潍坊市第五人民医院工程欠款纠纷一案中,为青岛恒安有限公司代理,为该公司追回余款300多万元。7、2011年11月10日,在潍城区重大交通事故案件中,为潍坊茂华置业有限公司进行辩护,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8、2012年4月28日,在烟台广源塑料有限公司诉烟台威铭经贸有限公司不正当竞争纠纷一案中,为烟台威铭经贸有限公司的代理人,烟台中院裁定驳回烟台广源塑料有限公司的起诉。在行政诉讼和国家赔偿代理方面:1、2001年6月5日,为赔偿请求人薛某某代理,使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以(2001)鲁发委赔字第X号决定书,使赔偿请求人得到该判无罪、获得国家赔偿。2、2009年8月18日,崔涛诉坊子区人民政府坊安街道办事处行政赔偿一案,为原告崔涛代理,被告行政部门败诉,被告拆除原告崔涛部分院墙、大门的具体行政行为违法。在民商事案件方面:1、2004年为潍坊市某拖拉机制造有限公司上诉案件代理,案件发回重审。2、为潍坊某公司担任法律顾问,为该公司引进西班牙的FARMHISPANIA公司的外资4000万元诸多事宜提供股权或兼并法律服务,成功的完成了该合资项目的洽谈。3、在中国农业银行寿光市支行诉寿光市留吕东方针织制衣厂跟单信用证纠纷一案中,为被告人寿光市留吕东方针织制衣厂代理,法院驳回了原告的诉讼请求。4、在代理潍坊造锁集团与戴军专利权纠纷一案中,为被告代理,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在审理中采纳了杨春恒的观点。当庭裁定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5、代理山东省首例无名氏被撞致死案,潍坊奎文民政局代无名死者索赔案引起社会广泛关注。该案是潍坊市首例民政部门替无名流浪死者索赔的案件。该案被多家媒体追踪报道。6、2005年12月,代理昌邑市一七旬老人状告华昌公交公司案,该案最终保护了弱势群体的合法权益,该案经《潍坊晚报》报道。7、2008年8月28日,为潍坊市民防局代理与被告山东天朗发展有限公司代理,为民防局挽回损失0.5亿元。8、在代理中国银行潍坊市支行与潍坊福星纸业有限公司贷款担保纠纷案,为被告代理,使被告免除担保责任。9、2010年4月21日,为上诉人武某某代理变更抚养关系纠纷一案,该案潍坊市中院以(2010)潍民终字第2190号判决改判,使本案终审判决。10、2011年7月27日,为于春某、于大某、于新某诉于小某房产继承纠纷一案,为被告于小某代理,通过有力证据使一审判决将涉案房屋判归被告所有。11、在刘某某诉韩某某场地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为刘某某代理,(2011)昌民初字第1529号民事判决书生效,为刘某某挽回55**55元的经济损失。在社会影响方面1、和本所管理委员会委员、律师业务三部主任律师张佃军代理的潍坊的一起抚养侵权纠纷案件,被中央电视台《夕阳红》栏目2003年7月10日报道。得到社会的广泛关注。该案也是中央电视台首次报道潍坊律师代理的案件。2、潍坊广播电视报2003年10月29日社会周刊以《好律师应扶危济困》报道了杨春恒律师的事迹。3、2007年2月3日,《城市信报》第1467期,在齐鲁人物栏目中,以《杨春恒:格物致公合则为道》为题,对杨春恒律师的先进事迹进行了系统的报道。4、代理的山东省首例无名氏被撞致死,潍坊奎文民政局代无名死者索赔案引起社会广泛关注,被潍坊晚报、潍坊电视台、齐鲁晚报、山东电视台等媒体广泛报道。5、曾为坊子开发区曹亦山5千万元投资项目提供全程法律服务,使该项目得以成功落实。主要著作有:1、《我国刑事辩护制度的改革及律师面临的新课题》2、《依冲突规范保护被告人的合法权益》以上两篇论文于2002年5月26日同时获潍坊市律师首届刑事辩护理论与实务研讨会优秀论文二等奖和三等奖。3、论文《论现代版权法上的权利穷竭》获2003年山东省“律师业务理论与实践”优秀论文三等奖。4、论文《我国应设立物业管理权》在《山东法学》第56期上发表。论文《公司法人人格否认法理及其适用》于2005年9月获获三等奖。在担任公司企业法律事务、招商引资方面作了大量的工作。担任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常年法律顾问,为委托人提供准确、及时、全面的法律咨询,出具法律意见书。并多次参与重大项目的谈判,审定法律文件,维护委托人的合法权益。特别是公司重组、明析产权、企业管理方面提供大量法律咨询,出具法律文件。在近几年的招商引资活动过程中,注意基础设施、基础产业的项目投资的法律研究,为招标投标提供全程法律服务。在律师事务所管理方面在律师事务所建设上本所注重“以人为本,合则有道”,把为社会提供优质的法律服务与发挥律师的能动性有机结合起来,衡明所办理的每件案子均在周五研讨学习例会上经入会律师讨论,使其成为精品案件。“天行健—君子以自强不息,地势坤—君子以厚德载物”。衡明所经过几年的发展成为潍坊市律师事务所管理规范、分工最细的省级优秀、市级优秀的知名律师事务所,得到山东省司法厅、潍坊市司法局及社会各界领导的普遍赞誉。面对成绩,杨春恒和本所律师管理委员会的其他成员表示再接再励,竭尽全力回报社会回报委托人的信赖。手机:18*******99传真:82***22主任室电话:83***68副主任室电话:82***99一部电话:82***19二部电话:82***08三部电话:82***99四部电话:82***99五部电话:83***88办公室电话:29***88地址:潍坊市东风东街276号‘衡明律师大厦’三楼全层(东风街与鸢飞路叉口西200米路南)
  • 饮酒后工作受伤,可以认定工伤吗

    不一定。要看饮酒程度是否达到“醉酒”状态。《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六条明确规定:职工符合本条例第十四条“应当认定为工伤”、第十五条“视同工伤”的规定,但是有(一)故意犯罪的、(二)醉酒或者吸毒的、(三)自残或者自杀情形之一的,不得认定为工伤或者视同工伤。法律对“醉酒”状态工作或者开车,态度都是十分严厉的。注意:员工是否存在...

    李晶律师 劳动纠纷,房产纠纷,刑事辩护,合同纠纷,离婚 2026.05.14 14:50
  • 工伤后超过一年未申请工伤认定,还能主张工伤待遇吗

    我认为“可以”。但最好有证据证明是“非本人原因”导致的超过了一年的时间。我的理由如下:第一,《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七条规定:用人单位未在事故发生后30日内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的,工伤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工会组织在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1年内,“可以”直接向用人单位所在地统筹地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

    李晶律师 劳动纠纷,房产纠纷,刑事辩护,合同纠纷,离婚 2026.05.14 14:41
  • 工伤认定中的“上下班途中”,是指“合理路径”,不是“固定的”、“一成不变的”、“唯一的”、“最近的”

    《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六)项的规定,职工在上下班途中,受到机动车事故伤害的应当认定为工伤。对这里的“上下班途中”应当从有利于保障工伤事故受害者的立场出发,作出全面、正确的理解。“上下班途中”,原则上是指职工为了上下班而往返于住处和工作单位之间的合理路径,并非固定的、一成不变的、唯一的路径,应该存在多种选择,用人单...

    李晶律师 劳动纠纷,房产纠纷,刑事辩护,合同纠纷,离婚 2026.05.14 11:06
  • 解除雇佣关系协议书要怎么写
    公司犯罪2025-01-06 17:16更新

    雇佣关系是指受雇人向雇用人提供劳务,雇用人支付相应报酬形成权利义务关系。现实中,这种关系是大量存在的。而双方不仅是在建立雇佣关系的时候会签订一份协议,在解除雇佣关系的时候也是会签订一份协议的。下面,华律网小编带来雇佣关系解除协议书一份,帮助你了解相关知识。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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