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姻关系中存在很多共同财产,根据我国《婚姻法》第十七条规定,夫妻共同财产指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具体范围如下:
(一) 工资、奖金。
(二) 生产、经营的收益。
(三) 知识产权的收益。知识产权收益指的是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实际取得或者已经明确可以取得的财产性收益。
(四) 继承或赠与所得的财产。但不包括明确只属于夫妻一方的赠与或继承。
(五) 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这些财产包括:1.一方以个人财产**取得的收益;2.男女双方实际取得或者应当取得的住房补贴、住房公积金;3.男女双方实际取得或者应当取得的养老保险金、破产安置补偿费;4.夫妻取得的共同债权。
(六)分别管理、使用的财产。夫妻分居两地分别管理、使用的婚后所得财产,应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分割时,以保持原状为原则,价值悬殊时需要补齐差价。但是,如果双方有约定,则遵从约定。
(七)军人部分复员费、转业费。涉及分割发放到军人名下的复员费、自主择业费等一次性费用的,以夫妻婚姻关系存续年限乘以年平均值,所得数额为夫妻共同财产。
(八)礼金。一方或双方受赠的礼金、礼物应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
(九)约定不明或无法查实的财产。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约定不明的,视为夫妻共同所有;难以查实确定财产所有权性质的,主张权利的一方有责任举证,否则即按夫妻共同财产处理。
此外,有一点需要特别注意,修订后的婚姻法已经否定了婚前财产经过5-8年转化为共同财产的规定,因此婚前财产无论经过多长时间也不能自动转化为共同财产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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