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于用人单位来说,“三期”女职工相对不太容易管理,用工成本相对较高,但是不是只要是在“三期”之内,就不能解除劳动合同呢?
答案当然不是。
《劳动合同法》限制了不能依据第四十条(非过失性解除)、第四十一条(经济性裁员)与“三期”女职工解除劳动合同,但并未限制依据第三十九条(过失性解除)解除劳动合同。
《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规定的是用人单位过失性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形,如果“三期”女职工符合以下情形,用人单位仍然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二)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
(三)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
(四)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五)符合劳动合同无效或部分无效的情形的;
(六)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举个例子,张某仗着自己怀孕,经常招呼都不打就不来上班了,领导一问起就说自己身体不舒服,公司让她提供医生诊断证明,她也拿不出来。并且她还经常迟到早退,要求公司领导减轻自己的工作量。对此,张某不来上班,迟到早退的,公司决定按照公司规章制度来,扣除当天不上班的工资以及迟到早退的罚款。张某却不干了,说自己怀孕不舒服才不来,公司应该照常发工资。
张某的过分行为和要求,令公司感到气愤,于是决定与其解除劳动合同,张某以自己怀孕为由不同意解除劳动合同,并申请了劳动仲裁,仲裁委认为张某严重违反公司的规章制度,公司可以与其解除劳动合同。
所以,公司是不可随意辞退“三期“女职工,但也不是女职工说什么是什么,想怎么做就怎么做的,若是触犯了《劳动法》用人单位依然可以与其解除劳动合同。
当然,要使用《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解除劳动合同,对用人单位的举证要求比较高,用人单位要做好平时规章制度的建设,注意收集证据,最终做到合法解除劳动合同。
以上内容是关于“三期”女职工是否能辞退的相关知识点,若您有相关法律问题,可咨询律霸专业律师详细了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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