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章丘区职务犯罪律师-杨统河律师
杨统河律师
杨统河律师,山东统河律师事务所主任,执业23年杨律师经历: 2011年,创办山东统河律师事务所。2012年,被聘为山东政法学院客座教授。2012年,被聘为槐荫区西客站建设指挥部法律顾问。 2013年,他撰写的论述律师执业理念的论文《律师就是法律河道的清淤工》获济南市优秀律师论文一等奖。2014年,被聘为槐荫区信访局法律顾问。 2014年,受山东省律师协会推荐参加华东六省一市律师论坛,其带去交流的论文被评为第十二届华东律师论坛优秀律师论文。 2016年,被济南市委宣传部、济南市普法办、济南市司法局评为2011-2016普法依法治理先进个人。 2017年,被聘为槐荫区济南国际医学科学中心建设指挥部法律顾问。2019年,带领山东统河律师事务所率先入驻济南西客站绿地中央广场,推动律师事务所实现由民事到商事的转化,开启服务总部经济时代……2019年,带动刑事辩护团队为济南、聊城黑社会性质案被告人辩护,为村主任职务侵占罪被告人辩护,为诈骗拆迁补偿款被告人辩护,为伪造印章罪被告人辩护,为毒品犯罪案件被告人辩护、被故意杀人案被告人辩护……推动山东统河律师事务所刑事辩护团队走向更广阔的领域……2020年,荣获第八届律界先锋榜2020年度优秀刑辩律师。2023年,杨统河律师被聘为槐荫区社区矫正教育专家。2023年,杨统河律师入选济南市高级刑事法律援助库。 2023年,杨统河律师被评为山东省优秀律师。2024年,继续迎接新的挑战……杨律师多次受山东法制报、山东电视台、山东人民广播电台邀请以案说法,成为群众心中当之无愧的法律卫士。杨律师特点:杨律师以工程师的严谨对待每个案件,在他看来,案无大小,同样用心,每一件都值得当成艺术品来做,追求精益求精。亚里士多德曾言,要使事物合于正义,须有毫无偏私的权衡,而法律恰恰是一个中道的平衡。杨律师从业20余年参与和亲办了近千件刑事案件,其中有法院判决无罪的案件,有申诉改判无罪的案件,有检察院不起诉的案件,有一审死刑二审改判保命的案件,其他缓刑和短刑案件较多,深得委托人满意和好评。     杨律师风格:第一,专业知识扎实,刑事经验丰富,善于从细节中找出制定切实有效的辩护方案并全力争取最好的结果,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第二,做人诚信厚道,做事勤勉尽责,急当事人之所急,能真正把当事人的事情当作自己的事情办理。因专业知识过硬,办案能力和办案效果突出,杨统河律师在刑事领域享有极好的口碑。 杨律师业务范围:刑事辩护、民事纠纷、经济合同、公司法务、工伤、知产等诉讼和非诉业务。 杨律师执业理念:受君之托,忠君之事。杨统河律师的执业理念一如他的性格那般直白明了,“受君所托,忠君之事”。在杨律师看来捍卫当事人合法权益是责任,更是使命。杨律师论文:《律师就是法律河道的清淤工》 杨律师代表案例:1.2004年为400多人参加旁听的某部高某某交通肇事犯罪辩护。 2.山东某报名誉侵权案。 3.某部出租土地新建房屋权属纠纷案。 4.2005年连续代理了济南市槐荫区某单位十二起案件的上诉、申诉,改判胜诉十一起!!!5.2005年代理某单位在营业执照、公章均挂失情况下申请变更法定代表人非诉事务,就有关程序问题协调济南市工商局直属分局逐级请示至工商总局,填补了相关行政程序空白。6.2006年连续向济南市某区法院提起三起抗诉、申诉案件,均改判胜诉,囊括该法院一季度全部再审案件。 7.2006年代理的首例村民委员会选举权纠纷案,作为典型案例山东法制报用半个版面刊登。 8.2007年代理后屯等四村居拆迁补偿款归属案经省高院二审终结,四百万元补偿款如数归属四村。 9.2008年代理代理济阳赵某某行政处罚案、单县赵某某无罪辩护案使其当庭获自由、曹县征地补偿案,均被山东法制报作为典型案例选登。2009年代理张某强奸案判缓刑。 10.2009年代理某单位抗辩1400万元行政处罚案,使该单位免遭超巨额罚单处罚。 11.2009年代理东营韩某某涉黑案,连续开庭一星期,通过巨大工作量帮助被告人解脱十数起犯罪指控,该案仅判决书就长达100页。 12.2010年代理苏某某涉嫌挪用资金及职务侵占涉案总额100余万的案件,在公安机关已经报批捕的情况下,出具法律意见书,使检察机关作出不批捕的决定。13.2010年代理于某某非婚生子抚养案,通过艰苦努力,使曾三次诉讼均未被确认的亲子关系得以确认。14.2010年代理威海荣某某交通肇事索赔案,通过法律震摄取得56万元赔偿款及时到位的理想结果。15.2010年为赵某涉嫌故意伤害致人死亡、盗窃、敲诈勒索、寻衅滋事、交通肇事等多项罪名多起犯罪辩护,后成功推翻致人死亡、盗窃、敲诈勒索、交通肇事等多项主要罪名,被告人仅以破坏生产经营、寻衅滋事两罪从轻判处三年零六个月有期徒刑。16.2011年成功代理孟某某离婚后财产分割案,使其免遭巨额财产损失。17.2016代理某单位一审、二审36起民事案件,无一败绩。18.2016年为济南9.9重大妨害公务案被告人辩护,取得了良好的社会效果。19.2017年,赴哈尔滨办理敲诈勒索、诈骗两起刑事案件,突破公诉人量刑意见。 20.2018年,代理山东某塔吊公司赴安徽处理特大生产安全事故纠纷,保证了山东公司全身而退。 21.2021年3月,菏泽郭某以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被济南市某区检察院起诉,检察院建议五年以上。案况判缓刑的材料,经沟通审判长当即决定取消第二天的宣判计划,根据辩护庭审后郭某又聘请杨统河主任及其助理邢可律师准备二审,杨律师主动一审介入,阅卷后发现卷中同类情律师意见重新研究该案,宣判缓刑。22.2021年3月,湖南高某某以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被移送济南市某检察院审查起诉,杨统河主任及其助乔珊珊律师理阅卷后提出无上游犯罪证据不足意见,检察院退回公安局,现已作撤案处理。22.2021年3月,济南某区法院审理的公职人员吴某诈骗拆迁补偿款案终于开庭,杨统河律师发表了不能排除工作人员引导并填写虚假材料故不能得出吴某犯罪结论的辩护意见,公诉人撤诉。 23.2021年3月,济南市某区法院打破了多年不立刑事自诉案件的记录,终于对杨统河主任及其助理乔珊珊律师代理的侵占罪刑事自诉案件立案,开启了新的一页! 杨律师重回母校听讲座——杨统河主任讲律师实践 杨律师分享:第一次以工作人员的身份去学校参加了一场讲座,好好把自己当作学生,认真听了两个小时。给同学们谈《律师的实践与体会》,很具实践性,当然也很受有法学梦想的同学们欢迎。作为律师,重要的习惯我认为是注重细节,细节决定成败。在当今律师界竞争激烈的情况下,律师们的办案技巧不会有太大差别,而往往是一个细节决定了案件的走向。至于律师重要的品质,我认为是出淤泥而不染。律师是个特殊的职业,在执业过程中必定会接触各色各样的人和事物,而如何保持自身的清明和正直也是非常不容易的,但若想在律师这条道路上一直走下去,就必须有一颗不被污染的心。 杨律师执业地址:济南市槐荫区西客站绿地中央广场C3-A23层(日照路临沂路西南角)山东统河律师事务所
  • 社保机构不得以违法分包为由拒绝向按项目参保的劳务人员支付工伤保险待遇

    李某诉重庆市綦江区社会保险事务中心给付工伤保险金案——社保经办机构不得以用工单位违法分包为由拒绝向参保建设项目工伤保险的劳务人员支付法定工伤保险待遇基本案情2022年10月,四川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某建设公司)作为施工单位承建某抽水蓄能电站500kV送出工程(以下简称案涉项目)。某建设公司以案涉工程为参保项目在...

    刘德政律师 劳动纠纷,法律顾问 2025.01.25 22:12
  • 《保密协议》未约定经济补偿条款,离职后是否仍需履行竞业限制义务?

    案情2019年9月,王女士(乙方)入职山东某公司(甲方),担任济南片区经理兼某校区校长并签订《保密协议》。2023年3月,王女士因个人原因申请离职,与山东某公司解除劳动关系。2023年6月,山东某公司向王女士分三次支付竞业限制补偿金共计3000元。2023年8月,山东某公司分四次支付竞业限制补偿金共计4000元。公司要...

    刘德政律师 劳动纠纷,法律顾问 2025.01.25 22:11
  • 劳动者要求解除竞业限制约定,用人单位无需额外支付三个月的竞业限制补偿!

    ?裁判观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三十八条规定,当事人在劳动合同或者保密协议中约定了竞业限制和经济补偿,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后,因用人单位的原因导致三个月未支付经济补偿,劳动者请求解除竞业限制约定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第三十九条规定,在竞业限制期限内,用人单位请求解除竞业限制协议的...

    刘德政律师 劳动纠纷,法律顾问 2025.01.25 22:08
  • 在一般情况下,车祸车主不垫付医疗费是可以的。根据相关法律规定,肇事车辆参加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的,由保险公司在责任限额范围内支付抢救费用;抢救费用超过责任限额的,未参加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或者肇事后逃逸的,由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先行垫付部分或者全部抢救费用,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管理机构有权向交通事故责任人追偿。 然而,如果车主存在过错,如明知发生交通事故仍驾车逃逸等,在这种情况下,车主可能需要承担一定的赔偿责任,包括垫付部分或全部医疗费。 此外,在一些特殊情况下,如伤者生命垂危急需抢救,而车主拒绝垫付医疗费可能会面临舆论压力和法律风险。法院在审理案件时,也会根据具体情况判断车主是否应当垫付医疗费。 总之,车祸车主不垫付医疗费在法律上是有一定依据的,但具体情况还需根据实际案件进行分析和判断。
    山东-济南2025-01-26 07:464位律师解答
  • 在交通事故中,若全责方不愿先行垫付,可通过以下方式处理。首先,可与全责方进行充分沟通,明确其应承担的先行垫付义务及法律责任,尝试说服其履行垫付责任。若沟通无果,可向交警部门反映情况,交警部门在处理事故过程中有职责督促全责方履行垫付义务。其次,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受害人或其家属可自行垫付医疗费用等必要开支,保留好相关票据等证据,日后可向全责方追偿。在与全责方协商或通过其他途径解决赔偿事宜时,应及时收集和整理各类证据,如事故现场照片、证人证言、医疗费用清单等,以维护自身合法权益。若双方无法就赔偿事宜达成一致,受害人可向法院提起诉讼,通过法律途径强制全责方履行赔偿责任并先行垫付相关费用。总之,在面对全责方不愿先行垫付的情况时,要积极采取措施,依法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
    山东-济南2025-01-26 10:284位律师解答
  • 在交通事故中,通常只有因事故导致受伤而实际减少收入的受害人本人的误工费需要计算赔偿,一般陪同人员的误工费不予计算。 误工费是指受害人因遭受交通事故侵害,导致无法正常工作而实际减少的收入。只有与事故直接相关且因伤导致收入减少的人员,其误工费才应得到赔偿。陪同人员并非因事故直接受伤而减少收入,所以一般不计算其误工费。 当然,如果陪同人员是在履行特定的职务或因协助处理事故等合理原因而产生误工损失,且这种损失与事故存在因果关系,那么在符合法律规定的情况下,可能会对其误工费进行适当赔偿,但需要有充分的证据证明其误工损失的合理性和必要性。总之,一般情况下陪同人员的误工费不计入赔偿范围,但特殊情况需根据具体事实和法律规定来判断。
    山东-济南2025-01-26 10:574位律师解答
  • 交通事故未达成赔偿协议是可以进行处理的。首先,当事人可以请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调解,交通管理部门会在查明事实及分清责任的基础上,依据相关法律规定对赔偿争议进行调解。调解成功的,双方会达成赔偿协议;若调解不成,交通管理部门会制作调解终结书送达各方当事人。 其次,当事人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在诉讼过程中,原告需提交相关证据,如交通事故认定书、医疗费用票据、伤残鉴定报告等,以证明自己的损失及对方应承担的赔偿责任。法院会根据双方提供的证据及法律规定进行审理,作出判决。 最后,即使未达成赔偿协议,当事人也不应逃避责任或拒不履行相关义务。未履行赔偿义务可能会导致对方申请法院强制执行,给自己带来更不利的后果。同时,在处理交通事故赔偿事宜时,应保持理性,通过合法途径解决问题。
    山东-济南2025-01-26 17:274位律师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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