代位权制度的目的是保全债权,保障债权人债权的实现。由于代位权制度突破了债的相对性原则,使债权人可以代债务人向第三人主张权利,因此,法律对其行使规定了严格的条件,以维护交易秩序的稳定和民事主体对其财产的支配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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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位权的定义
代位权制度是由法国《民法典》在立法中最先确立的。我国《合同法》第73条规定:“因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到期债权,对债权人造成损害的,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以自己的名义代位行使债务人的债权,但该债权专属于债务人自身的除外。代位权的行使范围以债权人的债权为限。债权人行使代位权的必要费用,由债务人负担。”《合同法》73条中的规定其实就是对代位权的定义做了解释,是指在债务人在怠于行使其到期债权,对债权人造成损害的,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以自己的名义代替债务人行使债权。
代位权的特点:
代位权很好的保护了债权人债权的实现,但是代位权的行使并不是债务人随心所欲的行使,权利得以实现,就必须满足一定的条件。
第一,债务人怠于行使权利。
债务人怠于行使权利,是指债务人应当行使、能够行使但是不行使其权利。所谓应当行使是指债务人对第三人的权利已到期,若不及时行使,则权利可能消灭或丧失;能够行使是指债务人客观上有能力行使;不行使是指债务人客观上消极不作为,而不论其对该不作为是否有过错。怠于行使必须是债务人到期根本不行使权利,如果债务人行使了,即使其行使的方法不当或结果对债权人不利,债权人也不得主张代位权。否则,就是对债务人的不当干涉。
第二,须债务人履行债务迟延。
一般来讲,对尚未届至履行期的债权,债权人有无不能实现债权的危险难判定。此时允许债权人行使代位权,难免导致债权人权利滥用,对债务人颇不公平。故债务人的债务履行期未至,不发生债权人代位权。但是,即使债务人
代位权行使对次债务人来说,对债权人享有了其对债务人的抗辩权,代位权实现后,与债务人代位范围内的债消失。对债务人的效力与对债权人、次债务人的效力相对应,故在此仅谈谈代位权行使对债权人的效力。
债权人通过行使代位权取得什么权利?一种观点认为,债权人行使代位权只取得代受领权,代领次债务人交付的利益,代领后应将所得的利益交由债务人。行使代位权的债权人与未行使代位权的债权人处于同一法律地位,所以无权就代领的利益行使优先受偿权②。但我认为,债权人行使代位权的结果不仅取得了代位受领权,在代位受领而占有该利益的基础上,债权人还取得了抵销权、优先受偿权。如果债权人的债权在代领利益时是到期债权,债权可以主张抵销。如果未到期,而债务人有《合同法》第68条规定之情形的,可以要求债务人提供担保,否则对代领利益的交付行使不安抗辩权。赋予行使代位权的债权人以抵销及优先受偿权符合立法宗旨及市场经济要求。因为:
第一、从经济学的角度说,有一个先来后到,鼓励勤勉”的问题,社会并不鼓励不劳而获和搭便车的行为。这一点和法律对权利规定的精神是一致的,权利尤其是债权是需要行使的,不行使往往会导致权利的丧失。所以无论从法
一、代位求偿权的取得
关于保险代位求偿权的取得方式,世界各国有两种立法例:一是当然代位主义,即代位求偿权的取得仅以理赔为条件,只要保险人向被保险人给付保险金后即可自动取得代位求偿权;另一是请求代位主义,即保险人向被保险人赔付后并不能自动取得代位求偿权,还须被保险人明示地将享有的对第三人的损害赔偿请求权让渡给保险人,保险人方能取得代位求偿权。[1]两种立法例各有千秋。当然代位主义简捷明了,以理赔为保险人取得代位求偿权的唯一要件,能促使保险人简化理赔程序,提高理赔效率,且有助于保险人尽速向第三人追索,维护自身财产权益。但当然代位主义对有关损害赔偿请求权让与的时间、范围均不够明确,常使第三人混淆赔偿金给付对象和给付范围。而请求代位主义虽明确了赔偿请求权的让与时间与范围,却使保险人代位求偿权的取得很大程度上受制于被保险人,容易造成实践操作的推诿与拖沓,影响保险理赔的效率。
我国保险法第44条第1款规定:“因第三者对保险标的的损害而造成保险事故的,保险人自向被保险人赔偿保险金之日起,在赔偿金额范围内代位行使被保险人对第三人请求赔偿的权利”。可见,我国保险立法采用的也是当然
司法解释规定,债权人提起代位权诉讼的,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该规定符合《民事诉讼法》原告就被告的一般管辖原则和关于合同纠纷的管辖原则。需要注意的是,除依照法律规定债务人与次债务人之间的债权债务纠纷由特定的人民法院专属管辖外,代位权诉讼一概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而不论债权人与债务人之间或者债务人与次债务人之间的合同是否约定有协议管辖的内容。另外,在债权人与债务人之间或者债务人与次债务人之间的合同订有有效仲裁条款的情况下,次债务人以仲裁协议为由提起的管辖异议同样不成立。
债权人向人民法院起诉债务人以后,又向同一人民法院对次债务人提起代位权诉讼,如果该人民法院也是次债务人住所地人民法院并符合起诉条件的,应当立案受理;如果该人民法院不是次债务人住所地人民法院但符合起诉条件
物上代位权实际上所有权转移的一项权利,保险人按照全部损失赔偿了被保险人之后,取得所赔偿的标的物上的所有的权利与义务,物上代位权就是标的物的所有者发生了变化。
物上代位权的概念:
1、物上代位又称所有权代位,是指保险标的因遭受保险事故而发生全损或推定全损,保险人在全额支付保险赔偿金之后,即拥有对该保险标的物的所有权,即代位取得对受损保险标的的权利和义务。
2、物上代位权一般是指物权担保中(如抵押、质押)担保物因意外损害或其他原因,使担保物消失而换来赔偿金(或受让款等其他财产时),担保权人仍享有的对担保物换来的该赔偿金(或受让款等其他财产)的担保物权。
贷款担保人承担什么责任 2026-05-28
1. 一般保证责任:在主合同纠纷未经审判或者仲裁,并就债务人财产依法强制执行仍不能履行债务前,担保人对债权人可以拒绝承担保证责任。例如,甲向乙借款,丙为一般保证人,若甲到期不还钱,乙需先起诉甲并经强制执行无果后,才能要求丙还钱。这依据的是《民法典》第六百八十七条第二款规定。 2. 连带保证责任:债权人有权要求债务人履行债务,也有权要求担保人在其保证范围内承担保证责任。即甲向乙借款,丙为连带保证人,当甲不还钱时,乙既可以找甲,也可以直接要求丙还钱。此规定出自《民法典》第六百八十八条。 3. 担保范围:包括主债权及其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和实现债权的费用等。除非保证合同另有约定,否则担保人需在这个范围内承担责任。 贷款担保人责任重大,需谨慎考虑是否提供担保。[详情]
借条诉讼时效从什么时候开始计算 2026-05-28
1. 一般情况下,借条诉讼时效从约定的还款期限届满之日起计算。比如借条约定2023年1月1日还款,那么诉讼时效就从2023年1月2日开始计算,为期三年。这是依据《民法典》第一百八十八条规定,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三年。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2. 如果没有约定还款期限,出借人可以随时要求借款人还款,但要给借款人一定合理准备时间。在这个合理准备时间届满后开始计算诉讼时效,也是三年。 3. 在诉讼时效期间内,出借人应及时行使权利。若超过诉讼时效,借款人获得诉讼时效抗辩权,出借人可能面临败诉风险。不过,如果借款人自愿履行还款义务,不受诉讼时效限制。[详情]
公司名义买车贷款后个人还可以贷款吗 2026-05-28
1. 以公司名义买车贷款后,个人仍可以申请贷款。 2. 公司贷款买车与个人贷款是相互独立的行为。公司的贷款情况主要影响公司的财务状况和信用记录,不会直接限制个人贷款。 3. 个人申请贷款时,银行主要审核个人的信用状况、还款能力等。只要个人信用良好、有稳定收入或足够资产证明还款能力,符合贷款机构要求,就可申请贷款。 4. 例如,个人申请住房贷款、消费贷款等,银行会根据个人提交的资料,如收入证明、银行流水、信用报告等进行评估审批,决定是否发放贷款及贷款额度、期限等。 所以,公司名义买车贷款不影响个人后续申请贷款。[详情]
公司破产之后债务怎么办 2026-05-28
公司破产后,债务的处理如下: 1. 公司以其全部财产对公司债务承担责任。首先会用破产财产清偿破产费用和共益债务,如破产案件的诉讼费用、管理、变价和分配债务人财产的费用等。 2. 清偿完上述债务后,按顺序清偿职工工资、医疗、伤残补助、抚恤费用等;然后是社会保险费用和破产人所欠税款。 3. 最后才用于清偿普通破产债权。若破产财产不足以清偿同一顺序的清偿要求,则按比例分配。 依据《企业破产法》第一百一十三条规定,破产财产在优先清偿破产费用和共益债务后,依照上述顺序清偿。总之,公司破产时,债务会按法定程序和顺序进行清偿,以保障各债权人及相关方的合法权益。[详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