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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山区房产纠纷律师-朱映东律师
朱映东律师
朱映东律师,毕业于安徽大学,现就职于安徽有为律师事务所,具有深厚的法学素养和丰富的律师执业经验,执业十余年来办理过众多疑难、复杂的各类诉讼案件及非诉讼案件,擅于从宏观上把握案情,分析案件,从细微处找出症结所在,积累了大量成功的案例和办案经验;多年的工作经历,使朱律师具有较高的辩论技巧和思辨能力。办案踏实严谨、效果显著,善于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2022年5月被聘任为无为市人民政府法律顾问,2023年6月被聘为无为市法学会首席法律咨询专家 。    法律服务范围主要涵盖:医疗损害、债务追讨、刑事辩护、交通事故、劳动争议、婚姻家庭、知识产权、公司法务、以及其他经济及民事领域。服务方式包括:案件代 理、参与项目谈判、起草合同、出具法律意见书及其他非诉讼活动,担任常年法律顾问和私人法律顾问。执业以来,朱律师凭借其高度的敬业精神及严谨务实的 工作作风,赢得了众多客户的好评。    以提供最优质的法律服务为宗旨;捍卫法本,伸张正义使我们始终坚持的目标;受人之托、忠人之事是我们法律工作的根本。 用事实说话,专注办理每一起案件,将广大客户的利益摆在第一位,我们将一如既往提供最优质的法律服务。
三山区房产纠纷律师-范大平律师
范大平律师
范大平,高级律师,第一届全国律协反垄断专业委员会委员(全国29名,安徽省1名),中国法学会会员,安徽省项目投融资与建设委员会委员,芜湖律师协会房地产专业委员会委员、公司法专业委员会委员、刑事委员会委员,芜湖市“一五”普法先进个人, 原为芜湖市政府某部门负责人,正县级干部,1998年因公负伤提前退休后通过国家司法考试取得法律职业资格。曾先后在安徽深蓝律师事务所、安徽深蓝(芜湖)律师事务所、安徽安然律师事务所执业。曾担任安徽深蓝法律适用研究中心主任、上海政法学院法律硕士生实践指导老师、上海政法学院城市与犯罪研究中心特邀研究员。现为安徽安然律师事务所合伙人、执业律师,芜湖仲裁委员会仲裁员、芜湖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员。范大平律师法学功底深厚,曾在《中国律师》等国家级和省级报刊上发表学术论文130多篇,编著了《致青年律师的信-律师如何开拓案源》(台海出版社)《建筑工程项目管理》(天津科学技术出版社)《建设工程法律问题精解》(中国建筑工业出版社)《建筑企业合规经营及风险防范》(中国建筑工业出版社)等几本专著。在执业过程中成功地办理过企业转让、房屋买卖、租赁、交通事故、建筑工程款纠纷等民事案件以及盗窃、贩毒、贪污受贿等重大刑事案件,受到客户一致好评,被广大客户称作“学者型律师”、“专家型律师”,曾有几十人向其赠送锦旗以示感谢,2007年2月8日《芜湖日报》以《合法权益得保护,锦旗真情送律师》为题,2008年1月8日《芜湖日报》以《“无中生有”获胜诉》为题,对其运用高超的办案技能赢得官司作了专题报道,在社会上引起很大反响。现担任十多家单位法律顾问。 范大平律师工作团队由全国律协专业委员会委员、法学博士后、法学博士、法学硕士、法律硕士、国家注册会计师、高级注册税务师、安徽省知识产权维权专家以及执业十多年以上的资深律师等专家学者和资深律师组成。
三山区房产纠纷律师-蒋克江律师
蒋克江律师
蒋克江律师,现为安徽吉和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曾为安徽徽仁律师事务所、安徽维晨律师事务所合伙人。被聘为“第四届芜湖仲裁委员会仲裁员”。由于律师事业发展的需要,从2018年6月份开始,蒋克江律师加盟安徽吉和律师事务所(芜湖市位居前列的大中型律师事务所)。蒋克江律师为中华全国律师协会会员及安徽省律师协会会员,南京大学经济法研究生,2002年通过司法考试取得法律职业资格后即从事律师工作,现担任芜湖市律师协会公司与知识产权、行政法两个法律专业委员会委员。曾在南陵师范学校、芜湖师范学校从事法律教育二十余年,具有深厚的法学理论功底。多年的律师执业生涯积累了丰富的办案经验,成功办理过数百起案件。擅长刑事辩护、公司法务,业务范围涉猎民事、刑事、行政等诸领域的诉讼业务、仲裁业务以及非诉讼业务,专长于办理公司、建设工程、损害赔偿(交通事故、工伤、医疗事故、其他人身损害)、劳动争议、婚姻家庭、遗产继承、房地产和各类经济合同案件。蒋克江律师自执业以来先后担任数家企业(民营企业)、学校等事业单位及公民个人的常年法律顾问。蒋克江律师为人正直,不畏强权,曾代理多起行政案件,均取得了良好的法律效果,不仅维护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也有力推动了行政机关依法行政。蒋克江律师永远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置于首位,秉承追求法律公平、公正的执业理念,在法律允许的范畴内努力为当事人提供优质法律服务!
  • 职工在工作期间受到暴力伤害的能否认定为工伤

      工伤认定是劳动行政部门依据法律的授权对职工因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是否属于工伤或者视同工伤给予定性的行政确认行为。  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应当认定为工伤。如果能够证明伤害后果系因职工故意或严重过失造成的,或者职工对伤害后果的发生负有主要责任的,即不属于意外伤害的范畴,不应认...

    罗春侠律师 劳动纠纷,婚姻家庭,刑事辩护,交通事故,债权债务 2024.03.22 09:58
  • 如果没有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如何确认劳动关系

      劳动关系是社会最重要、最基本、最广泛的社会经济关系之一,也是在劳动争议案件中维护劳动者合法权益,合理平衡劳动者与用工单位双方利益的基础。  劳动合同是保障劳动者劳动权益的重要法律形式之一,劳动关系的认定不能仅以双方之间是否签订了书面劳动合同为依据,而应以用工过程中所体现的双方当事人的权利与义务关系来确定。  用人单...

    罗春侠律师 劳动纠纷,婚姻家庭,刑事辩护,交通事故,债权债务 2024.03.22 09:47
  • 发生工伤时未参保的怎么处理

      工伤保险,是指劳动者在生产、工作中或在一些特殊情况下,因为受到意外伤害或患职业病而暂时或永久丧失劳动能力以及死亡时,由国家和社会向劳动者或其遗属提供医疗救治、生活保障、经济补偿等物质帮助的一种社会保险制度。  劳动者发生工伤,经认定后都可以享受工伤保险待遇。应当参加工伤保险而未参加工伤保险的劳动者发生工伤的,由该用...

    罗春侠律师 劳动纠纷,婚姻家庭,刑事辩护,交通事故,债权债务 2024.03.22 09:46
  • 企业如何应对知识产权被侵害的风险
    房产纠纷28分钟前更新

    企业如何应对知识产权被侵害的风险?企业面临知识产权被侵害风险,有效应对需多方面努力。要建立管理制度、加强监测预警、提升员工意识,被侵害时果断维权,这样才能防范风险,持续健康发展。接下来华律网小编整理了相关的一些知识,供大家参考一下,一起来看看内容吧。

  • 不动产未办理过户是否属于遗产
    房产纠纷57分钟前更新

    关于不动产权属的问题,尚未完成过户手续的不动产并不被认定为被继承人的合法资产,因此也不能列入遗产范畴。在法律上,对于不动产的所有权确认,必须遵循“登记为主”的原则。

  • 临时用地征地合法吗
    房产纠纷1小时前更新

    临时用地的征收合不合法看两点,一是遵守程序,二是遵守规则。中国的临时用地,就是为建设项目、地质勘探等短期需求临时占用的土地。这种用地有临时性和短期性,跟永久征用有区别。

  • 房屋的遗产怎么过户
    房产纠纷2小时前更新

    房屋遗产过户分五步:先办理继承公证,携带相关材料到公证处审核确定继承人及份额并出具公证书;再准备过户材料;接着到房产管理部门申请;然后审核缴费;最后凭缴费凭证领新房产证完成过户。

  • 云南租房合同纠纷如何搜集证据,法律如何规定
    房产纠纷3小时前更新

    云南处理租房合同纠纷时搜集证据很重要。方法包括保存合同文本、收集租金支付凭证、留存房屋状况证据、保存沟通记录等。法律规定当事人对主张有举证责任,证据要具真实性、关联性、合法性。

  • 孩子刚满月父母离婚,一般情况下,孩子归母亲抚养。因为在哺乳期内的子女,以随哺乳的母亲抚养为原则。但如果母亲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随父亲生活:一是母亲患有久治不愈的传染性疾病或其他严重疾病,子女不宜与其共同生活;二是母亲有抚养条件不尽抚养义务,而父亲要求子女随其生活的;三是因其他原因,子女确无法随母亲生活的。 若父亲主张抚养孩子,需要提供证据证明自己更有利于孩子的成长,如自己的经济收入、居住条件、教育背景等方面优于母亲,且能够为孩子提供稳定的生活环境和良好的教育条件等。 总之,离婚后孩子的抚养权归属应综合考虑多方面因素,以保障孩子的最大利益为出发点。法院会根据具体情况作出判决,在判决过程中也会充分听取孩子的意愿(如果孩子有表达意愿的能力)。
    安徽-芜湖2025-01-13 11:534位律师解答
  • 公司变更法人后,原债务通常仍由公司承担。法人的变更只是公司主体的变更,并不影响公司作为独立法人的法律地位和责任。 根据法律规定,公司以其全部财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即使法人变更,公司的资产和负债情况并未改变,公司仍应以其现有财产来清偿债务。 当然,如果在法人变更过程中存在恶意串通、逃避债务等违法行为,债权人可以主张相关当事人对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例如,原法定代表人在变更法人前故意转移公司资产以逃避债务,债权人可要求其对债务负责。 此外,若变更法人的协议中对债务承担有特别约定,且该约定不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那么按照约定由变更后的法人或其他相关方承担债务。但这种约定不能对抗善意第三人,即对不知情的债权人不产生法律效力。 总之,一般情况下公司变更法人后原债务由公司承担,特殊情况需根据具体情形判断责任主体。
    安徽-芜湖2025-01-13 22:044位律师解答
  • 协议离婚的冷静期为 30 天。在离婚登记申请之日起 30 日内,任何一方不愿意离婚的,可以向婚姻登记机关撤回离婚登记申请。期限届满后 30 日内,双方应当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发给离婚证;未申请的,视为撤回离婚登记申请。这一规定旨在让双方在离婚决策上有更充分的思考时间,避免冲动离婚,保障离婚的合法性和稳定性。同时,也要求婚姻登记机关在冷静期内做好相关的登记和管理工作,确保离婚程序的规范进行。在冷静期内,双方应保持良好的沟通和协商,尽量解决婚姻中存在的问题,以避免最终走向离婚。如果在冷静期内有一方出现重大变故或特殊情况,可根据相关法律规定进行处理。
    安徽-芜湖2025-01-13 14:344位律师解答
  • 离婚时是否可以要求精神损害赔偿,需根据具体情况判断。一般来说,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其一,重婚的;其二,与他人同居的;其三,实施家庭暴力的;其四,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只有在存在上述法定情形时,无过错方才可以向过错方主张精神损害赔偿。同时,主张精神损害赔偿需要提供相关证据,如重婚的证明、与他人同居的证据、家庭暴力的证据等,以证明对方存在过错。如果无法提供充分证据,可能难以获得精神损害赔偿。 此外,精神损害赔偿的数额应根据过错程度、损害后果等因素综合确定。总之,离婚时能否要求精神损害赔偿要依据具体情况和法律规定来判断。
    安徽-芜湖2025-01-13 14:424位律师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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