具备充分证据时:若专利权人经合法程序获取到印有公司标识的员工名片、盖有公司印章的送货单,并于公司专柜公证购得涉嫌侵犯其专利之商品或现场保留侵权产品等,便可构成公司制造及销售被控侵权产品的证据确凿、事证明确的情形。在此种情况下,公司无疑侵犯了他人专利权,应负相应侵权责任。
对未知情行为的处理:假如公司纯粹以营利为目的而销售了某项专利产品,却对该产品系侵权产品毫不知情,同时又能提供该产品合法来源的相关证明文件,则公司可不承担赔偿责任。此乃根据《专利法》第七十条之规定。
《商标法》第六十三条:销售不知道是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能证明该商品是自己合法取得并说明提供者的,不承担赔偿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