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玉溪农村建房纠纷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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玉溪农村建房纠纷律师-师本领律师
师本领律师
云南玉源律师事务所
玉溪
累计执业年限 26
4.9 5
5407
口碑律师,经验丰富,律所骨干
云南玉源律师事务所 专职律师 执业地:玉溪 执业26年
综评4.9 帮助5407人 获好评数164次

“口碑律师”、“经验丰富”、“律所骨干”

擅长:

刑事辩护、债权债务、房产纠纷、交通事故、婚姻家庭

律师简介 本人2000年从事专职律师工作至今26年经验丰富,系云南玉源律师事务所主任、合伙人,担任事务所刑事部主任、合同部主任;云南玉溪仲裁委员会仲裁员。除基本业务之外,突出的业务能力还有:刑事辩护,经济合同风险防范,诉讼策略策划,担任企业法律顾问。曾成功办理多件重大、疑难的经济、刑事案件。 更多
夫妇均为农村户口,一方已建有住宅,可否另建?

夫妻户口登记于同地时则不可。若非如此,则可。根据法规,我国实行农户一户仅得一处住宅政策,因此,只要夫妻中有任一方已成功申请农村宅基地,另一方便无法再次提出申请。 《土地管理法》第六十二条 农村村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其宅基地的面积不得超过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标准。人均土地少、不能保障一户拥有一处宅基地的地区,县级人民政府在充分尊重农村村民意愿的基础上,可以采取措施,按照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标准保障农村村民实现户有所居。农村村民建住宅,应当符合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村庄规划,不得占用永久基本农田,并尽量使用原有的宅基地和村内空闲地。编制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村庄规划应当统筹并合理安排宅基地用地,改善农村村民居住环境和条件。农村村民住宅用地,由乡(镇)人民政府审核批准; 其中,涉及占用农用地的,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办理审批手续。农村村民出卖、出租、赠与住宅后,再申请宅基地的,不予批准。国家允许进城落户的农村村民依法自愿有偿退出宅基地,鼓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盘活利用闲置宅基地和闲置住宅。国务院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负责全国农村宅基地改革和管理有关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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