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仲裁乃是劳动纷争法定的前序处理机关,其内并非全为公职人员,而是由劳工行政部门的代表、工会代表以及用人单位代表多方共同组成。而仲裁庭的负责人则通常由劳工行政部门派任。
《劳动法》第八十条
在用人单位内,可以设立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由职工代表、用人单位代表和工会代表组成。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主任由工会代表担任。
劳动争议经调解达成协议的,当事人应当履行。
《劳动法》第八十一条
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由劳动行政部门代表、同级工会代表、用人单位方面的代表组成。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主任由劳动行政部门代表担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