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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我国现行有效的法律法规规定,抵押权本身并不具备担保效力。抵押权不得脱离其所担保的债权独立转让或作为他项债权的担保。在债权发生转移时,其相应的抵押权也应当随之一并转让,但若法律对此另有明确规定或当事人双方另行达成了特殊约定,则应按照相关规定执行。因此,抵押权本身无法直接用于提供担保服务。 《民法典》第三百九十四条 为担保债务的履行,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不转移财产的占有,将该财产抵押给债权人的,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抵押权的情形,债权人有权就该财产优先受偿。 前款规定的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为抵押人,债权人为抵押权人,提供担保的财产为抵押财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