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在被告人、自诉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所涉及的所有案件中,若对于地方各级人民法院作出的第一审判决或裁定持有异议,均有权以书面形式或口头方式向上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2. 在被告人的辩护律师及近亲属所参与的案件中,若得到被告人的明确同意,则可依法提出上诉。
3. 对于附带民事诉讼的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而言,如对地方各级人民法院作出的第一审判决或裁定中所包含的附带民事诉讼部分存在异议,同样享有上诉权。
《刑事诉讼法》
第二百二十七条 被告人、自诉人和他们的法定代理人,不服地方各级人民法院第一审的判决、裁定,有权用书状或者口头向上一级人民法院上诉。被告人的辩护人和近亲属,经被告人同意,可以提出上诉。
附带民事诉讼的当事人和他们的法定代理人,可以对地方各级人民法院第一审的判决、裁定中的附带民事诉讼部分,提出上诉。
对被告人的上诉权,不得以任何借口加以剥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