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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波物业侵权律师

宁波物业侵权律师-安徽时宪(杭州)律师事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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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区内流浪犬致人伤害,物业公司是否需承担赔偿责任

在关于小区内部流浪犬只造成伤害案件中,物业公司并不必然需要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若由于物业公司在日常管理过程中的疏忽大意,未能充分履行其应有的安全保障职责,从而导致小区内部的流浪犬只对业主造成了人身伤害,那么在此情况下,物业公司便应当承担起相应的赔偿责任。反之,若物业公司已经竭尽全力地确保了小区的整体安全环境,并且在流浪犬只伤人事件发生时,已经采取了必要的措施以防止类似事件再次发生,那么在这种情况下,即使流浪犬只对他人造成了伤害,物业公司也无需承担任何形式的赔偿责任。 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八条 宾馆、商场、银行、车站、机场、体育场馆、娱乐场所等经营场所、公共场所的经营者、管理者或者群众性活动的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因第三人的行为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第三人承担侵权责任;经营者、管理者或者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的,承担相应的补充责任。经营者、管理者或者组织者承担补充责任后,可以向第三人追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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