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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波互联网纠纷律师

宁波互联网纠纷律师-安徽时宪(杭州)律师事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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侵犯人格权的构成要件以及相关法律规定

从法律角度审视,构成对个人名誉及身份利益等诸多方面的侵害,需满足的条件主要包括,首先,加害方的作为必须直接或间接对公民之人格平等性、人格独立性、人格自由性以及人格尊严产生负面影响;其次,加害者在着手实行其行为时,必须带有明确的主观恶意;再者,加害行为必须引发实质性的损害结果;最后,损害结果与加害行为之间必须存在必然的因果联系。 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九百九十条 人格权是民事主体享有的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姓名权、名称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隐私权等权利。 除前款规定的人格权外,自然人享有基于人身自由、人格尊严产生的其他人格权益。 《民法典》第九百九十一条 民事主体的人格权受法律保护,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侵害。 《民法典》第九百九十二条 人格权不得放弃、转让或者继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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