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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合同订立律师

南京合同订立律师-董腾越
董腾越律师专职律师
执业 10年,帮助过1217人,好评数225,回复速度快

董腾越律师,现任泰和泰(南京)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董律师具有扎实的法学理论功底,全面的法律知识,良好的分析、判断、解决法律实际问题的能力。熟悉各 [更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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泰和泰(南京)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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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合同订立律师-李孔亮
执业 6年,帮助过144人,服务态度好,回复速度快

李孔亮律师,南京市律师协会会员,江苏苏延律师事务所律师。南京师范大学法学专业毕业,现为华东政法大学法学在职研究生。专精于各类民商事案件的仲裁和诉 [更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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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苏延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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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合同订立律师-刘睿
刘睿律师合伙人律师
执业 11年,帮助过150656人,好评数4629,回复速度快

刘睿律师,江苏钟山明镜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南京本地人,熟悉南京本地文化,人脉资源广泛,从事法律工作17年,曾在大型房地产公司,民营企业等担任法律顾 [更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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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钟山明镜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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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何种情况下,可采用口头形式订立特定类型的合同?

在合同签订过程中,口头表达形式是被允许使用的主要方式之一,尤其是在法律并未明确禁止或双方都未事先约定必须以书面形式签署时。相较于正式的书面合同,口头合同通常是通过双方的口头上交流协商而达成共识,从而形成的一种协议性质的合同。因此,可以看出,绝大部分的合同其实都可以选择口头的形式进行订立,只要不违背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就完全没有问题。 《民法典》第四百六十九条当事人订立合同,可以采用书面形式、口头形式或者其他形式。 书面形式是合同书、信件、电报、电传、传真等可以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的形式。 以电子数据交换、电子邮件等方式能够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并可以随时调取查用的数据电文,视为书面形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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