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劳动合同签订之必要条件如下:首先,作为用人单位及劳动者均需符合我国《劳动合同法》中的相应规定;其次,订立劳动合同时须遵循合法、公正、平等自愿、协商一致以及诚实守信这几项基本原则。此外,劳动合同必须依照法律规定以书面形式予以订立,确保其主体合法、内容合法、形式合法以及程序合法。唯有如此,合法的劳动合同才能够产生相应的法律效力。反之,若有任何一方面存在违法行为,那么该份劳动合同便属于无效合同,无法得到法律的认可与保护。在合法性的基础上,劳动合同的订立必须是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双方经过充分协商达成一致意见的产物,而非单方意志的体现。在整个劳动合同的订立过程中,当事人双方的法律地位应该是平等的,无论他们的性质如何,都不应因此而处于不平等的地位。任何一方都不得对另一方施加威胁或强制命令,严禁用人单位对劳动者横加限制或强迫命令的现象发生。最后,劳动合同还应具备法律规定的必备条款。根据我国《劳动合同法》第三条的规定,订立劳动合同时应当遵循合法、公正、平等自愿、协商一致以及诚实守信这几项基本原则。依法订立的劳动合同具有约束力,用人单位与劳动者都应当按照劳动合同约定的义务严格履行。《劳动合同法》第十七条则明确了劳动合同应当具备的各项条款,包括但不限于:(一)用人单位的名称、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二)劳动者的姓名、住址和居民身份证或者其他有效身份证件号码;(三)劳动合同期限;(四)工作内容和工作地点;(五)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六)劳动报酬;(七)社会保险;(八)劳动保护、劳动条件和职业危害防护;(九)法律、法规规定应当纳入劳动合同的其他事项。除了上述规定的必备条款之外,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还可以就试用期、培训、保密、补充保险和福利待遇等其他事项进行约定。
《劳动合同法》第三条
订立劳动合同,应当遵循合法、公平、平等自愿、协商一致、诚实信用的原则。
依法订立的劳动合同具有约束力,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应当履行劳动合同约定的义务。
《劳动合同法》第十七条
劳动合同应当具备以下条款:
(一)用人单位的名称、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
(二)劳动者的姓名、住址和居民身份证或者其他有效身份证件号码;
(三)劳动合同期限;
(四)工作内容和工作地点;
(五)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
(六)劳动报酬;
(七)社会保险;
(八)劳动保护、劳动条件和职业危害防护;
(九)法律、法规规定应当纳入劳动合同的其他事项。
劳动合同除前款规定的必备条款外,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可以约定试用期、培训、保守秘密、补充保险和福利待遇等其他事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