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于出让土地上房屋拆迁的补偿标准,拆建单位会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的明确要求,按照规定的标准向被拆迁房屋的所有权人或者实际使用者提供各项补偿费用。
这些补偿费用通常包括:房屋补偿费用(也称为房屋重置费),这部分款项主要用来赔偿被拆迁房屋所有权人所遭受的损失,具体的计算方式是根据被拆迁房屋的结构以及折旧程度来划分档次,然后再按照每平米的单价进行计算;
其次是周转补偿费用,这部分款项主要是为了补偿被拆迁房屋住户在临时居住环境或者自行寻找临时住所过程中所遇到的不便,其计算方式是依据临时居住条件来划分档次,然后再按照被拆迁房屋住户的人口数量每个月予以补贴。
在我们的日常生活中,房屋征收是国家在对非国有财产进行公平补偿后,依法实施的一项强制性交易的行政行为。
这种行为必须建立在“公共利益”的需求基础之上,并且要确保给予公平合理的补偿。
国家只有在面临特殊的公共利益需求时,并且已经对土地使用权人给予了相应的补偿之后,才能按照法定程序提前回收公民的土地使用权。
在征地拆迁的实践操作中,法定的征收程序是相当严谨的,其中包括报批前的公告程序、调查程序、听证程序、报批程序、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的制定以及公告程序等多个环节。
一般而言,征收导致宅基地使用权的消灭存在两种情况。
第一种情况是由于双方就拆迁补偿问题达成了协议,从而顺利完成了征收工作,在此情况下,农村宅基地使用权将随之消失。
第二种情况则是拆迁方通过申请司法强拆,遵循法定的司法程序完成了宅基地上房屋的征收工作。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十七条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对被征收人给予的补偿包括:
(一)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
(二)因征收房屋造成的搬迁、临时安置的补偿;
(三)因征收房屋造成的停产停业损失的补偿。
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制定补助和奖励办法,对被征收人给予补助和奖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