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案情需要,需提交如下材料:
(1) 成立及运营资质信息:包括企业营业执照副本、主办单位与主管机构证明文件等;
(2) 合同关系建立情况:包括合同原件,相关协议如追加、修改、撤销合同的条款等;
(3) 合同执行状况:包括货物种类、型号、数量等原始凭证,以及收据等相关证据;
(4) 请求保障合同效力的,需提供合同真实有效性的证据;请求追究违约责任的,需提供违约事实及损失金额等证据;
(5) 涉及担保的,需提供担保合同、担保书、担保人信息、担保物信息等;
(6) 合同及相关事项已进行公证、鉴定或得到行政主管部门认可、处理的,需提供相关证据;
(7) 依据合同向对方主张权益或要求履行义务的,需提供相关证据;
(8) 申请诉讼财产保全的,需提供申请理由成立的证据、被申请人实际履行能力等信息。
《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二条
因合同纠纷或者其他财产权益纠纷,对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没有住所的被告提起的诉讼,如果合同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签订或者履行,或者诉讼标的物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或者被告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有可供扣押的财产,或者被告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设有代表机构,可以由合同签订地、合同履行地、诉讼标的物所在地、可供扣押财产所在地、侵权行为地或者代表机构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