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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空作业对他人产生伤害的,组织者需承担民事责任;但如能证实该伤害系由受害者故意导致,则可免责。 【法律依据】《民法典》第一千二百四十条,从事高空、高压、地下挖掘活动或者使用高速轨道运输工具造成他人损害的,经营者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但是,能够证明损害是因受害人故意或者不可抗力造成的,不承担责任。被侵权人对损害的发生有重大过失的,可以减轻经营者的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