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和田经济诉讼律师

债权确认期与债务履行期限之

债务具体的履约期限,即负有债务的当事人应当承担偿还义务的时间范围或者债权人有权请求债务人履行其债务的时间节点。对于保证责任的期限,法律明确规定,债权人应当自该期限终止日前,向担保人主张相应的担保责任。这与普通的合同履行期限责任有所区别,普通的债权、债务纠纷的履行期限务必在约定的期限届满之后才能向对方提出权利主张。 【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六百九十二条,保证期间是确定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期间,不发生中止、中断和延长。 债权人与保证人可以约定保证期间,但是约定的保证期间早于主债务履行期限或者与主债务履行期限同时届满的,视为没有约定;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保证期间为主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六个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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