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克孜勒苏柯尔克孜工伤事故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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脚踝扭伤是否视为工伤

若恰好发生在正常工作时间内,由于工作任务而无意中造成踝关节扭伤等情况,往往被视为工伤处理。依据我国现行《工伤保险条例》相关条款来看,凡职工在工作期间及工作场所里,皆因职务行为受到了意外伤害,都应被确认为符合工伤条件。如果并非源于工作者职责或与当事人所在岗位直接相关的缘故所致,即便是轻度行为亦无法被界定为工伤情形。换句话说,必须根据伤害与职业之间是否存在直接因果关系来判定其是否构成工伤。难以预见的轻微伤害,未必能享有全面而充分的工伤保险权益。 《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工伤: (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 (二)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 (三)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 (四)患职业病的; (五)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 (六)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认定为工伤的其他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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